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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国防专利法律制度研究姓名:吴海斌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指导教师:朱显国20070707国防专利法律制度研究作者:吴海斌学位授予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相似文献(2条)1.期刊论文李泽红.陈云良中美国防专利制度之比较-电子知识产权2006,(6)一、保密专利制度、国防专利制度的概念19世纪中叶,英国武器制造商阿姆斯特朗有关膛线炮和后膛炮的两项专利公开后,法国、德国等国很快把它们用在武器系统上,使这两个国家军事实力大为提高,这震惊了英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英国议会通过了军需品发明专利法案,并于1859年4月8日获得英国女皇的御准1.该法案第一次提出将某些专利申请加以保密,从而率先在专利制度中引入了保密这一行政措施.随后,实行专利制度的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保密专利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或国防武器装备的发明创造进行特殊管理.法国于1914年建立保密专利制度.美国于1917年首次批准了发明保密法,后将发明保密法的相关内容纳入专利法(第181条-188条)2.日本于二战前建立保密专利制度,战争结束后一度终止,但于1985年恢复保密专利制度,美、日作为军事同盟还签订了相互申请保密专利的特别协议.德国也于20世纪30年代建立了保密专利制度.2.学位论文梁波我国国防专利产权制度问题研究2009国防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维护国家安全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双重重任,发达国家已将发展国防专利作为提高军事战斗力和民用生产力的重要政策手段。为了提高我国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的水平,必须推动国防专利制度的发展,国防专利产权制度的安排是其核心内容。本文指出我国国防专利产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对产权的管理低效、产权归属模糊、产权主体缺失和产权利益分配不均。产权制度的供给矛盾严重影响了国防专利制度激励技术创新的力度,弱化了国防专利的申请、转化积极性,提高了国防科研活动委托代理风险,极大地浪费了科研资源。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美国国防专利产权制度从“收权原则”到“放权原则”的转变和日本及德国对一般职务发明产权主体界定政策,认为美国的“放权原则”和日德对职务发明人产权主体地位的保护和尊重更有利于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和制度供给及变迁理论为基础,结合“经济人”假设对我国国防专利产权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借鉴国外国防专利产权制度设计经验,就完善我国国防专利产权制度提出观点和看法。本文认为,产权制度涉及到国防专利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完善国防专利产权制度,首先要优化产权管理机构,变强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为强专利保护制度。其次,明确专利产权归属,确定各产权主体地位,平衡各相关主体的利益。最后,针对国防专利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特殊属性,强调建立产权激励制度的同时,必须对相应的约束机制做好安排,当国防专利产权归科研单位或个人所有时,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拥有计划使用权、指定使用权、临时介入权和收益权。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bd2ed35a-30be-4ee4-98d2-9dea015f809d下载时间:2010年9月7日
本文标题:国防专利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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