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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1第一篇中国国防第二章、国防法规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法规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央军委各总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交通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法规细则各军兵种、各大军区《战斗条令》《船舱条令》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意见》《征兵工作条例》我国国防法规体系第一篇中国国防一、中国国防法规的体系和特性(一)按立法权限划分的国防法规体系1.国防法律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至2007年5月,现行的国防方面的法律共有十余件,如《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等;还有一些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如修改兵役法的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等,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4第一篇中国国防2.国防法规国防法规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由中央军委制定的为军事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法规。现有国防法规近两百件,如《军人优恤优抚条例》、《征兵工作条例》等。5第一篇中国国防3.国防规章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现有国防规章两千多件。6第一篇中国国防4.地方性国防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如《关于加强人武部建设的意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等。7第一篇中国国防(二)按调整领域划分的国防法规体系由十六个门类构成:国防基本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组织法类。国防教育法类。兵役法类。军人权益保护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军事刑法类。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类。军事诉讼法类。紧急状态法类。国防经济法类。战争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8第一篇中国国防(三)中国国防法规的特性国防法规除了具有阶级性、权威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这些法律的一般特性外,还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即:第一,其调整的对象是军事性的社会关系。第二,在作战、训练、军队编制和国防科研等方面的法规具有保密性而不予公开。9第一篇中国国防第三,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规都有相关规定时,以国防法规为准,在司法程序上实行排他性的“军法优先适用“的原则。第四,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如《刑法》规定,抢劫罪通常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或抢劫军用物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0第一篇中国国防第五,对同一类型的犯罪,战时的处罚严于平时。如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在2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以及罚款;而在战时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第一篇中国国防二、中国主要的国防法规中国历来重视国防法规建设,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战争动员与后方工作的训练》、《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边区战时勤务人员暂行办法》等多种法规。建国以后,又依据中国宪法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防法规。这些国防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国防建设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的正确轨道,也标志着中国国防法制体系已初步建成。12第一篇中国国防(一)我国国防法规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中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国防法》的制定和颁布,是中国国防史上和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对于加强国防建设和完善中国军事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13第一篇中国国防(二)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和规范国防教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并于同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二号主席令公布实施。本法的意义在于14第一篇中国国防第一,适应了中国的国情和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安全形势。第二,规范了学校国防教育的形式。《国防教育法》第十二至十七条专门制定了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国防教育的形式,强调了学校国防教育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地位,说明了国家对学校国防教育重视的程度。《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指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15第一篇中国国防第三,明确了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第四,强调了落实《国防教育法》的保障和违反《国防教育法》的制裁措施。16第一篇中国国防(三)我国兵役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55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即第二部《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九届六次会议进行了修改,对中国的兵役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17第一篇中国国防1.我国兵役制度的特点中国新《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国的兵役制度“两个结合”的特点。首先中国兵役制度是由中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在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卫祖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神圣的权利。其次,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是为了保持部队战斗力的需要。再次,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的后备兵源的建设。18第一篇中国国防2.中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服现役;服预备役;学生军训;为服兵役的公民承担一定的优抚义务。3.兵员动员及有关规定《兵役法》规定“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为此《兵役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19第一篇中国国防(1)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2)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4)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20第一篇中国国防(四)我国的军事权益保护制度我国的军事权益保护制度有军事设施保护制度、军人婚姻保护制度、国防专利保护制度。21第一篇中国国防三、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权利则是指公民或法人按照法律规定所应享有的利益。义务与权利是对等的,只有尽义务者,才享有相应的权利。国防义务与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应承担的国防责任和应该享有的国防利益。“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国家通过各种法律和法规,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与权利,包括国防义务与权利。开展各种教育活动,首要的任务是把法律规定的有关公民的义务与权利告诉受教育者,国防教育也应如此。22第一篇中国国防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国防义务与权利。开展国防教育,应该把公民的国防义务与权利教育作为专项内容,详细解释、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我国公民通过相关法律条文的学习,深刻认识自己的国防责任,牢记自己的国防权利,并能够自觉履行法定的国防义务。23第一篇中国国防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涉及公民国防义务与权利的条款很多,但并不要求全体公民,毫无差别地接受所有条款,而是要求人们根据年龄、职业的不同,学习并领会相关的条款。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法律赋予的国防义务与权利,不妨把公民的国防义务与权利归纳为如下类别。24第一篇中国国防(一)公民共同的国防义务与权利这是指我国公民不论年龄大小、职业如何,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必须牢记并自觉履行的国防义务与权利。这种国防义务与权利,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义务与权利。25第一篇中国国防1.保卫祖国的义务与权利在《宪法》和专门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款规定了我国公民共同的国防义务与权利。《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55条第一款规定”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26第一篇中国国防《国防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第9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等,都是关于公民保卫祖国的义务与权利的法律规定。27第一篇中国国防2.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与权利军事设施是为保卫国防而建立的军事工程、军事基地、军事环境、军事场所。军事设施的根本用途是保卫国家安全、防止外敌入侵。军事设施既是国防建设的成就,又是国防力量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军事设施越完善,其国防建设成就越大,同时,保卫国防的能力也就相应地增强。军事设施既是国防利益,又是公民的共同利益。因此,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与权利。28第一篇中国国防3.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与权利《国防教育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国防教育是国家根据建设和巩固国防的需要,对公民进行的基本教育活动。公民如同享受其他义务教育一样,也应享受国防教育义务。国防教育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教育活动一样,是社会思想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提供给所有公民享受的权利。29第一篇中国国防综合上述分析,在公民义务与权利中,有一部分是所有公民共同的义务与权利,这些义务与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的义务与权利,在国防教育中,必须把这些内容摆在突出的位置。我国公民从小学生到退休老人,从普通百姓到高级干部,从目不识丁者到知识渊博的学者,元一例外地都应该接受这一层次的法律法规教育。30第一篇中国国防(二)与公民年龄相应的国防义务与权利国防义务是多种多样的,公民的能力也是参差不齐的。为了让公民尽力所能及的国防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公民的能力,对不同年龄公民的国防义务做出了一些专门规定,其中最突出的是服兵役和服预备役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和训练工作的规定。31第一篇中国国防《宪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这从法律原则上规定了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全体公民的国防义务。但是,考虑到实际能力和我国充足的人力资源,在和平环境下,不需要老人和儿童服兵役,有一定年龄阶段的人员服兵役就能够承担起保卫国防的任务。32第一篇中国国防我国的《兵役法》第12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不同年龄的人员,在国防教育中,应当学习与自己所处的年龄阶段相符合的条款,以便能够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国防义务。33第一篇中国国防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充分宣传公民的国防义务与权利,能够消除许多误解,增强公民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在进行国防教育中,不仅要宣传公民最基本的国防义务与权利,还应有针对性地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员,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34第一篇中国国防(三)与岗位职责相关的国防义务与权利工作岗位的不同,所承担的国防义务也有差别,为了使不同岗位的人员,能够依法履行国防义务,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不同行业人员的国防职责做了许多具体规定。35第一篇中国国防(四)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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