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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徐冬根主编内容简介本著作以法律为视角,对国际金融领域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第一章主要研究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对特许协议的内容、性质作了理论上的分析,并以我国法律和客观环境为背景,依次对外汇管制、外汇汇兑和外汇汇率的法律问题作了详尽地分析,并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第二章系对BOT方式及其融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其中包括BOT投资方式的基本内涵、特点和法律关系、特许协议的结构和法律特征以及BOT投资方式中的融资问题,对BOT投资方式在中国运用的障碍及解决方案提出了独特的见解。第三章主要针对国际融资担保的法律问题,包括保证法律关系、银行担保、抵押担保、股票质押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对抵押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了剖析,对完善我国的涉外担保制度提出了建议。第四章为国际投资银行体系的法律问题,主要探讨了投资银行的定义及其法律制度的产生原因,同时还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合之研究及对构建我国投资银行体系的启示进行了比较研究,考察了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银行的现状,对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从法律上进行了分析,文章就构建投资银行体系提出若干应采取的措施。第五章对国际金融期货市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探讨了世界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国际化发展及其主要成果与特征予以详细评介,从法律角度论证了我国建立金融期货市场的必要性,提出了我国推出和发展金融期货交易的策略及立法建议,同时还对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和监管体制和立法问题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看法和建议。第六章为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问题。本章着重对金融衍生工具之法的观念及其法律特征进行了研究,通过具体案例剖析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责任承担判定问题进行分析,并以比较的方式对金融衍生市场的法律监管进行研究,对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立法现状、发展战略、市场监管体系、监管措施、交易系统和结算系统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第七章主要涉及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问题,对政府主导模式提出质疑,并提出法律主导模式的命题,同时对法律在国际金融中心建立中的地位与作用,法律发挥主导作用的可能性进行了理论上论证和实证分析,对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立法指导原则、整体规划、以及现阶段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重点立法领域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目录第一章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第一节概述一、项目融资的产生背景二、项目融资的定义、要素和特征三、项目融资的具体形式第二节与项目融资有关的公司法问题一、项目公司形态的决定因素二、法人型公司与中外合资企业三、非法人型公司与中外合作企业四、几个公司法问题第三节与项目融资有关的合同法问题一、项目融资中的合同轮廓二、项目融资的核心----特许协议三、可贷性及信贷协议四、项目融资的风险及其克服机制第四节与项目融资有关的金融法问题一、外汇管制法律问题二、证券化及其法律问题第五节与项目融资有关的若干公法问题一、项目融资中的政府角色二、政府保证三、社会管理权问题第六节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环境法问题一、环境问题与项目融资的实质性联系二、我国项目融资中环境问题的成因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述评四、“环境污染所”的法律分析五、我国的法律对策第二章BOT方式中的融资法律问题第一节BOT概述一、BOT投资方式的基本内涵二、BOT投资方式的变通形式三、BOT投资方式的历史发展及其在世界各国的运用四、BOT投资方式的特点五、BOT投资方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比较六、BOT投资方式的经济学分析第二节BOT投资方式的法律关系分析一、BOT投资方式涉及的主体二、BOT投资方式主体间法律关系分析三、BOT投资方式的政府监督问题第三节BOT投资方式的核心文件─特许协议一、BOT投资方式涉及的法律文件二、BOT投资方式的合同结构三、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第四节BOT投资方式涉及的风险一、BOT投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风险介绍二、风险承担与风险避免三、BOT投资方式中的政府保证问题第五节BOT投资方式中的融资问题一、BOT投资方式的融资渠道二、BOT投资方式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研究第六节BOT投资方式在中国的运用的障碍及其解决一、BOT投资方式在中国的运用二、BOT投资方式在中国的运用的难点问题三、BOT投资方式在中国的运用的对策四、在我国运用BOT投资方式应解决的有关问题第三章国际融资担保的法律问题第一节保证法律关系一、保证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二、保证关系的建立及其与主合同的关系三、保证人的资格四、保证人的民事责任五、保证的其他有关问题第二节银行担保一、银行担保的含义二、银行担保的特殊形式:凭要求即付担保三、财团担保四、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担保同意规则第三节抵押担保与股权质押一、抵押权的法律属性二、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与清偿范围三、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四、特殊情况下抵押权的实现五、选择抵押物的诀窍六、房地产抵押物的法律特征七、股权质押第四节其他有关担保方式一、备用信用证二、安慰信三、浮动担保第五节抵押担保合同一、结构框架条款二、权利义务条款三、费用承担条款四、抵押物条款五、抵押文件条款第六节我国有关对外抵押担保的法律问题一、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二、对外信用担保操作程序举凡三、对外融资担保的法律框架四、对外信用担保案例分析五、我国担保制度的完善第四章国际投资银行体系的法律问题第一节投资银行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投资银行组织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第三节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合之研究及对我国构建投资银行体系的启示第四节构建我国投资银行体系主要法律问题研究一、我国证券经营机七、构建我国投资银行体系的若干具体措施第五章国际金融期货市场的法律问题第一节金融期货交易的法律分析一、金融期货交易的由来与发展二、金融期货交易的法律含义第二节国际金融期货市场的法律规制一、国际金融期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二、国际金融期货市场的法律规制第三节世界主要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与立法一、美国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与立法二、日本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与立法三、英国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与立法四、香港地区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与立法五、世界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国际化发展第四节国际金融期货交易场所及其法律制度一、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性质与功能二、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依法设立与组织机构三、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规章制度第五节关于我国建立金融期货交易市场的法律思考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兴起与立法二、我国建立金融期货市场的必要性三、我国发展金融期货市场的策略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模式选择与基本制度五、关于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立法建议第六章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问题第一节金融衍生工具之法观念一、金融衍生工具之概念二、金融法制对金融衍生工具产生发展的影响第二节金融衍生工具之法律特征一、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法律特性二、主要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的法律特征第三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责任承担判定一、加拿大和英国关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责任问题的相关案例简介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责任承担判第四节金融衍生市场的法律监管问题一、金融衍生市场的既存监管模式二、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监管之必要性探讨三、金融衍生市场法律规制之发展第五节关于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国之运用及其法律思考一、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之运用和立法现状二、对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市场之法律保障的思考第七章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问题第一节对政府主导模式的质疑与法律主导模式之假设的提出一、国际金融中心的两种产生模式二、对政府主导模式的分析和质疑三、对政府主导模式的修正--法律主导模式之假设的提出第二节法律在国际金融中心建立中的地位与作用──对法律发挥主导作用之可能性的理论论证一、法律与社会发展二、法律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三、法律在国际金融中心之诸因素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节对法律发挥主导作用之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实证分析一、自然形成型国际金融中心的启示──对法律作用的实证分析之一二、国家(地区)建设型国际金融中心的启示──对法律作用的实证分析之二三、以法律为主导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第四节对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之法律主导模式的系统剖析一、对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之法律主导模式的静态剖析二、对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之法律主导模式的动态剖析三、政府在法律主导模式中的定位与作用第五节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立法指导原则一、明确行政机构的立法权限二、立法的整体规划三、立法的适度超前第六节现阶段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重点立法领域第一章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第一节概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至1997年,我国发电装机总量已达2.5亿千瓦,电话交换机总量达1.1亿门。“八五”期间,铁路正线铺轨总里程11344公里,高速公路增加了4083公里。港口、铁路、民航、城市道路等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1但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增长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还不协调,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差距还很大。例如,我国百人电话拥有率仅为6.33,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铁路营运里程不足6万公里,中国的670个城市中缺水严重的有300个。2我国自八十年代初便开始利用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电力工业为例,自1979年开始利用外资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起,至1993年,我国政府已经签订了将近14.33亿美元的外资协议。从世界银行、日本、美国和其他国家共有贷款10.48亿美元,用于63个发电厂、核电站和国家电网等项目,总设计装机能量达四千万千瓦,其中31个项目已经投入运营,实际利用外资达12亿美元,3占同期全国电力投资的10%。4虽然利用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已取得重要进展,但与在加工工业、餐饮业、房地产等行业的外资相比,投资比例还很低。据世界银行预测,我国在今后的十年间,整个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资金8000亿美元。靠传统的政府投资方式已不能有效和快速地解决基础设施如此巨大的供需矛盾。利用外国资金就成为可行的解决方法。稍对中国经济略加关心的人会注意到“项目融资”、“BOT”等名词在最近几年的高度使用频率。特别是在广西来宾电厂和山东日照电厂两个项目成功后,“项目融资”等名词更是频繁地出现在各种媒体、研讨会和学术会议上。江苏、浙江等省、市、自治区也不断地推出新的融资项目和BOT项目。5上海延安东路隧道、成都第六水厂、武汉军山长江大桥、长沙电厂等项目也纷纷上马或进行国际招标。以下,我们对项目融资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一、项目融资的产生背景项目融资最早萌芽于美国。本世纪初,美国出现了一种出售给某些大型机构投资者的债务。此项业务的贷款人不是商业银行而是保险公司或投资基金等大型的金融机构。1933年,美国制定了著名的第144A条款,免除此类证券在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登记的程序。因此,此类大型项目中的债务又被称为“144A”债务。这个债务市场带来了比商业银行更加灵活的融资条件和更长的贷款期限。受当时货币市场的限制,这种“144A”债务还没有真正成为专门的融资方式。美国达拉斯银行在1930年为开发汽油田作成了第一笔无追索权融资。6七十年代初,发达国家的资金需求量因经济衰退而逐渐减少,银行间的同业竞争日益加剧。为了争取买方市场,贷款银行放弃了对借款人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和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1李鹏《政府工作报告----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载《人民日报》1998年3月21日2张晓强《基础设施:不可避免的投资多元化》载《开发区导刊》1997年9月3SeeHuangWei,PowerIndustryDevelopmentandProspects,BeijingReview,Nov.21-27,1994.4SeeChinaeyesfundsforpowerindustry,ChinaDaily,4March1997.5参见“赛德中国公司为唐山热点项目融资”载《国际商报》1996年9月21日;“江苏推出‘九五’首批重点招商项目”载《国际商报》1996年9月21日;“我将扩大BOT试点”载“新闻报”1996年10月28日。6SeePaulForrester,Theroleofcommercialbanksinprojectfinance,TheJournalofPro
本文标题:国际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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