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专利法律制度2008年3月2目录知识产权概论第一节专利权概念、客体与主体第二节专利权的取得第三节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第四节复审与无效宣告第五节专利程序及专利代理第六节专利权的保护3第一节专利权概念、客体与主体一、专利及专利权(一)专利的含义专利的含义?“Patent”包括两个意思:一是“垄断”;二是“公开”。可见,垄断和公开就成为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二)专利权的含义、性质及法律特征专利权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专利权为一种财产权。专利权的基本特征: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4二、专利法律制度(一)专利制度的概念、特征专利制度是指专利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授予某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来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从而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制度具有法律保护、科学审查、公开通报和国际交流的基本特征与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二)专利制度的理论根据1、自然权利论2、报酬论3、激励论4、契约论5(三)专利制度的作用(我国专利法第一条的规定)(四)专利制度的起源郑成思先生曾指出“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英国皇家开始以特许令的方式奖励在技术上有创新,并且为社会带来利益的人们,即通过颁发诏书授予一些商人或工匠的某项技术以独家经营的特权。6如英王享利三世于1236年曾赐给波尔多的一个市民制作色布15年的垄断权。在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曾授予佛兰德的约翰.卡姆比在缝纫与染织技术方面独专其利,目的在于避免外国制造作坊将在英国使用的先进技术带走。这种钦赐特权制度便是专利制度的萌芽。在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目的是为了吸引和鼓励发明创造——专利法的鼻祖1623年通过颁布了垄断法规(TheStatuteofMonopolies)。这个法规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18世纪初,英国改善了它的专利制度,加入了专利说明书,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最终形成。美国在其独立后不久,就在宪法中确立了保护专利技术的原则,并于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法国在资产阶级大革命胜利后于1791年颁布了专利法,并在专利法序言中明确提出无视他人对技术发明的专利权就等于无视人权,从而确立了专利权作为一种人权的地位。以后俄国于1812年,荷兰于1817年,西班牙于1826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相继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0多个。7(五)专利制度的发展专利制度从萌芽到为各国所接受仅仅四百年多的时间,期间曾经一度出现过一些国家的议会数度否决专利法的议案,甚至废止了已经实施了半个多世纪的专利法的倒退现象。专利制度还是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在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多个欧洲国家为了解决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经过长期协商终于达成第一个有关工业产权(专利、商标等)保护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确定了各成员国在制定工业产权法(包括专利法)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对于专利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要求专利制度趋于国际一体化,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一系列的多边保护专利或工业产权的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先后签订,如1967年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1年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IPC)、1978年的《欧洲专利公约》(CPC)和《专利合作条约》(PCT)、1991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TRIPS协议)、2000年签订的《专利法条约》(PLT)以及2001年11月WTO部长级会议发布的《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2003年8月30日WTO总理事会通过的《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的决议。目前关于修改TRIPS协议正在进行谈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正在进行《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的制定工作。8这些解决了包括国民待遇和专利独立原则的确定,专利性条件的统一,各种保护对象及专利分类办法的制定和统一,各种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简化和统一,以及保护标准的统一等一系列问题,标志着专利制度走向国际一体化,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以及伴随而来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演变,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事务中越来越重要的方面,成为激烈国际竞争中的关键因素之一。发达国家正在以提高专利审批质量、减少重复性工作、减低获得专利的成本为理由,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动“世界专利”制度的形成。所谓“世界专利”,是指旨在突破《巴黎公约》确立的专利独立性原则,建立一种通过一次申请,由个别国家或者国际组织进行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即可在世界各国获得专利保护的专利制度。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又在专利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方面寻求突破,试图建立允许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审理另一个国家所授予专利权的纠纷案件的国际规则。种种迹象表明,发达国家试图控制和主宰专利权的产生和行使的意图已经日趋明显,其目的就在于削弱各国与专利权有关的主权。9(六)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在我国,真正将西方专利制度思想引人中国的是太平天国时期的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洪仁玕主张与外国通商,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提出要效仿西方国家,学习他们先进科学技术,将实行专利制度作为发展工业、富强国家的一个必备条件,并对专利制度作了比较详尽的阐释,其专利主张与现代专利思想接近,不仅确立了专利制度的核心是“益民”,并且区分了(发明)“兴车马舟揖之利”与(实用新型)“兴器皿技艺之利”,规定了不同保护期限和奖励。在康有为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新政建议下,光绪帝于1898年颁布了近代中国第一个鼓励技术、工艺发明的专利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揭开了近代中国专利立法的序幕。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奖励工业品暂行条例》,并废止1912年由工商部制订于1923年修订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后又于1932年颁布《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并先后于1939年及1941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1944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专利法。10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根据这一条例,申请人可以就一项发明创造自由地在发明权和专利权之间选择其一申请之。但是涉及国防或者公众福利需要普遍推广的发明创造、在国家单位完成的职务发明或者接受报酬所完成的委托发明,国家只授予其发明证书,而不授予专利。但随后而来的一系列政治运动,这一条例一直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直到1963年国务院明令废止。此后,国家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对那些具备新颖性,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效益,技术水平在国内或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的发明创造发给发明证书。这使中国从过去的专利权与发明权并存的双轨制,转变成为单一的发明权制度。1978年国家开始研究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1980年成立中国专利局,并开始着手起草中国专利法。但与此同时,由于计划体制长期以来对人们观念的影响,一场围绕着专利制度在政治上“姓资姓社”、在经济上是利是弊的大论战也拉开了帷幕。在1980年10月和11月,国家分别召开了专利问题座谈会和专利法研讨会。会上的主流意见是专利制度是一种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利大于弊。1981年3月,在专利法草案第十一稿送国务院征求意见时,反对之声占了上风,专利法的起草工作一度停滞约一年多。1982年国家再度启动专利法立法程序。1983年8月,草案经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通过,9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1984年3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历经二十四稿的中国专利法终于获得通过,并于3月20日公布,1985年4月1日起实施。11专利法经过八年的实施有关方面已积累了不少经验,并为了落实中国政府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作出的承诺,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的第一次修订,于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经过这次修改,中国专利制度已同法达国家专利制度保护水平相差无几。第一,扩大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1984年专利法明确不予保护的饮料、食品、调味品和药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等被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第二,专利权效力得到增强。专利权内容增加了进口权,并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三,专利保护期延长。发明专利保护期由十五年增加到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也增加到十年。第四,增设本国优先权制度,使在中国的首次申请人与在外国递交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处于同等地位。第五,取消了审查中的异议制度,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第六,完善了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条件,完善了对冒充专利的处罚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范围,并明确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12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特别是与TRIPS协议接轨,我国再度对专利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订,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一,增加了禁止许诺销售行为,进一步加强了专利权的效力。在1992年法的基础上,又将“许诺销售”列入专利权的禁止范围。第二,将专利审查完全置于司法监督之下。第三,增加了诉前的临时措施。对一些即发侵权行为,只要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若不及时制止该行为,便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责令其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种制度类似于英美法中的临时禁令。第四,取消撤销专利权的程序,将其一并纳入到无效宣告程序。第五,修改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专利权的规定,取消了“所有人”与“持有人”的区别。第六,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明确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专利法第16条增设报酬权,实施细则提高标准)。第七,限制未经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的“合法”销售、使用。第八,增加关于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规定,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九,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13第十,简化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明确了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法律申请。第十一,其他。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性的条件(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提交外国检索和审查结果资料(专利法第三十六条)、专利权的生效期(专利法第三十九、四十条)及无效程序第三人参加诉讼和诉讼时效(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作了修改和调整。经过这次修订,我国的《专利法》已经完全达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中国专利法经过上述两次的修订,在立法上已经达到国际通行的专利法保护水平。在不到大约十五年的时间里,中国的专利制度从无到有,进而达到如此水平,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一方面,我国的各种产品正在迅速地走向世界,在2004年的进出口贸易额已经跃居世界第三位。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试图控制和主宰专利权的产生和行使以削弱各国与专利权有关的主权。我国及时提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特别是专利战略,将充分总结我国专利制度实施二十年来的经验和体会,科学分析专利国际规则的变化以及未来发展趋势,重新审视我国专利法的各项规定,从而于2005年启动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立法工作,2006年12月27日,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提请审议。14三、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依照专利法授于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植物、医药、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等。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五和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国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不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
本文标题:专利法律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6792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