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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演示文稿2(第3节)
第三节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内涵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整个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一、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这是对会计核算的原则的规定。l.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往往无需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弓l起资金运动时,才需要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记录和反映,进行会计核算。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就失去了对象;以不真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法,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司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会计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有单位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即是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一)依法建账依法建账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3.各单位产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另外,《会计法》还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或会计信息)。如果以不真实或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所生成的会计资料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相符合,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从而影响会计资料的有效使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对会计资料基本要求的规定。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要求,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须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比如,明明没有发生购进办公设备业务,却非法制造虚假购进办公设备的原始凭证,明明是违反有关规定乱发钱物,却编制运输费、劳务费等假凭证报账等。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如将原始凭证中的数量、单价、金额进行涂改,使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与实际情况产生一定的“差额”,以此达到谋私的目的。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即:既包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也包括为他人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方便的行为。比如,某单位甲业务员到商店购买商品,示意售货员乙开具假发票并到单位会计机构报销。则甲和乙都是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责任主体,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例l-3-1】某单位会计李某采用涂改手段将金额l万元的购货发票改为4万元,则李某的行为属于()。A、伪造会计凭证B、变造会计凭证C、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D、篡改事实【解析】B。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或者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允许在会计记录文字上可以并用中文和其他通用文字。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例1.3.2】我国境内的甲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与美国进行贸易往来,为方便经济往来,该公司的会计核算一律采用英文,且仅为英文。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解析】该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但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因此,甲公司的会计记录应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英文,两不应仅仅使用英文。(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了规范会计电算化的进行,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都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三、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会计核算包括以下内容:(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四、会计年度《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般来讲,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以满足单位经营管理和投资者对会计资料的需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公历年制会计年度,1985年发布的《会计法》予以法定化。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以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统计和财政管理。五、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也就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时所使用的货币。《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会计核算原则上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这是各单位进行货币计量所应遵循的前提。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便于会计信息口径的一致。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这是对记账本位币作出的适应性规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和进行工商年检。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比如,购买商品时由供货单位开出的发票,在材料库领取原料时由库管人员开出的出库单等都是会计凭证。各单位在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一)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椐。在会计核算中,凡能够证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书面单据都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领料单、借款单、银行结算凭证等;而那些不能证明该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单据,就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如购销合向。1.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要求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填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等。各单位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不但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还应该将原始凭证及时送交本单位的会计机
本文标题: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演示文稿2(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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