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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作者:熊晓军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李冬梅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地理标志不是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但具有某些知识产权属性.它反映特定地理环境与产品之间的关联,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与信誉.TRIPs协议是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它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的一般标准、专门保护及保护的例外.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地理标志的保护.这些都反映了国际及中国对地理标志立法的趋势.分析地理标志制度的经济根源,以揭示其本质,并提出作者自己对地理标志制度的看法.2.期刊论文黄华均.HuangHuajun品牌消费和扩张审批:地理标志的分层管理研究——以浙江省知识产权个案为实证分析的著例-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8,28(2)品牌消费与地理标志存在着正相关联系,它使得地理标志产品供不应求.为解决这一矛盾,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部门进行了扩张审批,赋予更多的厂商以生产地理标志产品的资质,从而导致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误解和误购.地理标志的分层管理要求厂商披露商品真实原产地的信息,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进行分层分级的管理,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3.期刊论文马雪君.MAXue-jun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地理标志的保护及启示-衡水学院学报2008,10(5)本文从地理标志的概念、法律属性、与商标的异同入手,介绍了国际条约中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国外相关立法和条例的保护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提出了一些看法及建议.4.学位论文苗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地理标志保护2006地理标志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日益受到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WTO的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保护,许多国家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也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并且各个国家在对地理标志做出规定的立法模式上各有不同。虽然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地理标志的规定,新出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部门规定的形式确立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但由于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地理标志的规定还不健全、不完善,人们对地理标志进行周密保护的必要性仍然缺乏足够的重视。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要想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更好地发挥我国的优势,就必须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和有效立法。因此,在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地理标志立法的情况下,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补充性和兜底性保护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提出文章研究的理论前提,即在我国现阶段,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当采用综合保护模式,即“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该模式中对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发挥着重要的补充性、兜底性的作用;其次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然后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构建;最后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整个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商标法的协调与配合。本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论组成。导论部分首先指出在我国现阶段,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当采用综合保护模式,即“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在这种保护模式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发挥着重要的补充性、兜底性的作用,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作用也存在不足之处;然后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接着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分析框架进行简单介绍。第一章主要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理论基础。首先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地理标志权利属性及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地理标志权利属性一直以来倍受争议,笔者认为地理标志的权利属性不能一概而论,它既具有公权性,又具有私权性。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认定为一种市场混淆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接着指出在我国现阶段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进行补充保护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保护地理标志时更多的是着重于对社会公益的保护,它的保护可以涵盖所有表现形式的地理标志,不像商标法那样通过对一种形式(即某种标记)进行定义来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前提十分简便,不必以注册地理标志为前提。因为其具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确保公平竞争之立法目的,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更易达到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更符合其弱独占性和排他性,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最后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性质的独特性、立法目的的独特性、保护客体的独特性及法律规范的独特性四个方面来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的独特性。第二章主要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构建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内容与范围的制度构建。对地理标志权的侵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以市场混淆行为的方式加以认定的,其内容主要包括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9条中;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法的制度构建。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权利的方式、保护的侧重点以及权利救济的方式等方面来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法律责任的制度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20条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对侵犯地理标志权之法律责任在第21条中做了相应的规定。第三章主要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限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限度主要有:疏于体现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特性,未能彰显地理标志权利人的专有、专用权;在立法保护上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其规制的滞后性、补偿性不利于充分、有效地保护地理标志这一知识产权,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和严格执法;不能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冲突;执法成本相对较高,对于保护地理标志的诉讼必须进行个案分析。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传统的商标法具有确定性但灵活性不足,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但确定性不够。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整个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不能居于主导地位,它只能作为商标法的补充,对地理标志进行补充性和兜底性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与商标法进行协调与配合,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完善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结语对全文的研究进行总结,并且指出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一些问题。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地理标志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得到保护起步较晚,我国现阶段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还不完善,因此,本文提出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进行补充性、兜底性保护。5.会议论文耿献辉农产品地理标志与涉农知识产权保护2006WTO的TRIPS协议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地理标志因而成了当今世界普遍较为关注的一项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产品大多是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对于促进农产品贸易、引导消费、鼓励创新、发展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充分、有效地利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促进我国名优特农产品出口并健康发展的举措之一,也是WTO新一轮谈判关注的热点。比较不同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异同,并且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从理论到实践上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和涉农知识产权的市场机制,对于保护我国农业和农民的根本利益,提高农业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稳步发展至关重要。6.期刊论文李顺德.LIShun-de地理标志与商标协调发展战略-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地理标志和商标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制度将长期并存是客观现实,但两者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我国目前存在对地理标志两种模式、三套体制的保护制度的冲突急需研究并加以解决.从战略上考虑,首先应当确定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制度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其次应该正确处理好专门法与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协调发展.7.学位论文邓超群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006知识经济时代,商品的知识产权含量是影响其价值的重要因素,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货物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也愈加密切,其正常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目前,知识产权中的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方面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是值得注意与加强的。在国际上保护的面太窄不利于广大的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在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都是不充分的,它并没有解决地理标志权的确定,地理标志权的使用管理、商品质量的监督以及对假冒地理标志行为的制裁等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本质问题。地理标志是决定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自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它将地理标志列为该协议规定的七种知识产权类型之一以来,相关理论呈百家争鸣之象,而立法上有是未系统化、有序化,实践中问题就更多。本文意在建立集中统一的地理标志管理体系,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宣传工作,在国际上明确我国的价值取向。本文分五部分:第—部分是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权。从地理标志的概念及特征、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以及地理标志与货源标记、注册商标、“类属”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等概念的比较等三方面作为地理标志的概述部分的介绍内容。地理标志表明了货物产地与其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间的关系,是其产品的一种质量证书。此处笔者提出地理标志不一定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是通过地理标志本身的非物质性特征以及由此决定的保护方法体现出来的。地理标志权主要介绍地理标志权的主体、地理标志权的内容和地理标志权的特征。地理标志权的主体是一种复合结构,它包括有地理标志的所有人、地理标志的使用权人、地理标志的禁止权人。地理标志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一种特殊的私权。第二部分是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与评价。主要介绍了相关国际公约,国际双边条约的得失与目前各国的相关立法情况,其中以国际公约中的《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为本部分的重点。TRIPs协议不仅通过实质条款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而且还能使最低标准的保护付诸实践,是现今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但其内容上也有一些欠缺,主要是对于地理标志的附加保护有倾向于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迹象,而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富有特色的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的保护就没专门提起,这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促进缔约国的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是无益的。至于各国的立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法和商标法三种模式存在。第三部分是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按时间顺序阐述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产生,历史沿革及现状,并着重分析了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从经济学角度看,地理标志是买卖双方信息沟通的渠道,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但具有保护经济投资的作用,而且具有保护特定地区历史文化传统的作用。从法哲学角度看,地理标志的财产属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地理标志的一种法律属性,地理标志是一种私权,而设定并保护这种私权的目的却是公共性的。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来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是发展我国特色农业的需要,它有助于开发和拓展我国农业的综合功能,它有利于提高我国农民收入。从法律全球化的需要方面看,知识产品的无形性是推动地理标志保护法全球化的内在动因,而国家利益,尤其是农业发达国家的利益是地理标志保护法全球化的外在力量,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第四部分是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的不足与克服。本部分是本文的中心所在,这里不但详细列举了与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差距,而且从立法和实际使用两方面上阐述了我国的现存问题与不足,具体为:法律内容和用语的漏洞、多头行政管理的现状,以及大量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地理标志的滥用、忽视地理标志的商品质量的情况大量存在、地名商标及原产地证明商标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间的矛盾。在此此基础上又分析了商标法保护和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的得失,从而提出应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及其内容的设想,加强对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清理,在国际上明确我国的态度,加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
本文标题: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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