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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广告经营 > 08-著作权法-7-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行使
1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七章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行使2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行使概述著作权许可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质押著作权集体管理3概述一般情况下探讨以著作权为基础大陆法系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人身权利的行使受到自身性质的限制,原则上应由权利人本人行使财产权利通过转让或许可的方式由他人实施,应无任何限制著作权的质押更多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弥补资力不足的需求,而非作为债务的担保而出现集体管理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主要针对一些著作权人本人难以管理的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4概述权利的内容与权利的行使类似于民法的物法与债法的区分权利内容的界定在于明晰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内容,类似于物权的类型固定与类型强制权利行使则类似于民法中的债法,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自由处分所享有的权利,以实现经济利益可以认为是获得权利人智力创造劳动的回报5实例Q:以下两个实例说明了什么问题?美的商标著作权侵权案1980年5月,被告贴出“街招”公开征集商标图案,并约定入选者将获得一台风扇(原件已丧失)Q:美的的行为是否构成委托创作?原告邵某是被告员工,其创作设计的图案获奖1981年3月被告将该图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了商标,核准类别为风扇,1986-1987年分别在空调机、开关、插头、灯架和电线等商品上使用“美的”商标1986年10月,邵某离开美的公司;1995年7月,原告通过律师函要求原告支付商标使用费Q:是否有正当理由?1997年12月起诉,停止侵权,赔偿150万1999年终审,原告败诉6实例中央电视台台标案1978年上半年中央电视台领导以不正规的征集方式,在台内外征集设计方案,原告设计被选中,并派其出差进行后期制作1979年11月正式使用,没有支付使用费1998年,中央电视台在其主办的《电视研究》上,对台标图案和色彩做了部分改动,未提及原告是台标设计人2000年3月,原告提起诉讼,后于2000年11月6日撤诉2001年3月20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确认著作权归属;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支付使用费7著作权许可概念: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使用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在著作权许可中,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是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论上也成为许可证贸易,是指许可人将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给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使用费的许可使用方式8性质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受合同的限制只能在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依照约定的方式行使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许可使用不得侵害演绎作品原著作权人的利益9许可合同的内容法24’1’’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法24’2’’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的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许可使用合同的要式与不要式要式: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条例23’)10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必须是法10’1’’5’’’-16’’’中规定的权利Q:著作权人可否依照10’1’’17’’’的规定(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进行许可?许可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许可的权利种类,实践中体现为对于使用方式的规定,如:Microsoft授予您以下权利,条件是您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条件:1.1安装和使用。您可以在一台诸如工作站、终端机或其它设备之类的单一计算机(“工作站计算机”)上安装、使用、访问、显示和运行“软件”的一个副本。“软件”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由任何一台单一“工作站计算机”上的两个(2)以上的处理器加以使用。11许可使用的种类许可使用的种类可以是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非专有使用许可,亦称为一般许可或普通许可,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情形在非专有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以相同的方式许可其他人使用同一作品同时,著作权人也可以自己使用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12许可使用的种类许可使用的种类可以是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专有许可,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地域和期间内以专有的方式使用作品。实践中分为两类:排他许可:被许可人有权排除除著作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人仍可使用)独占许可: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在第三人不法侵害作品的著作权时,一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利益条例24’前段(独占许可的推定):在专有使用权的内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条例推定为独占许可条例25’规定了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制度:非强制规定,”可以“备案对合同的效力不生影响,亦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3许可使用的种类除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外,尚有有关分许可的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需要在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将自己通过许可合同获得的权利许可给第三人使用著作权法中并无有关分许可的规定,在条例24’后段中有涉及(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推定不允许被许可人实施分许可行为如被许可人希望获得分许可的权利,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14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许可使用作品的地域范围,例如: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只允许某个拷贝在某国家播放,其他国家不得播放图书的著作权人要求在中国大陆地区只能发行图书的简体版许可的时间范围:使用作品的人享有使用作品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年限15付酬标准和办法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在约定支付报酬的标准和办法与法定许可构成对比,付酬标准由法律直接规定,如:《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1993):报刊转载、摘编作品的付酬标准是25元/千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元/千字16图书、报刊的出版图书出版图书出版者的权利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法31’)条例28’对专有出版权内容的推定,约定不明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样的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重印、再版作品的权利图书出版者的义务按期按质出版图书(法32’1’’)重印、再版作品,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法32’3’’)出版演绎作品的情形下,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法35’)17图书、报刊的出版图书出版著作权人的权利图书脱销后,要求重印、再版的权利(法32’3’’’)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脱销的认定: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条例29’)许可图书出版者对作品修改、删节(法34’)著作权人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作品(法32’1’’)18图书、报刊的出版报刊出版报社、期刊社对稿件的选用:法33’1’’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报社、期刊社对稿件的修改:法34’2’’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的许可。19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财产权中的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从一民事主体合法移转至另一民事主体的行为转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为要式合同(法25’1’’)大部分国家对著作权转让均持肯定立场,德国为例外情形,其仅允许著作权在执行遗嘱或者在遗产分配时发生移转,其他情形不得转让著作权人享有的精神权利是否可以转让?主要体现为署名权的争议上,中国著作权法目前的一些法律规定体现出可转让的趋势,如: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约定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的著作权归属以特定人物经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20转让合同的内容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21转让合同的备案和公示备案:条例25’与著作权人订立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对合同的效力不生影响,也不生任何有关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此产生了转让的公示问题公示:著作权自动产生,不存在官方的认可,在权利的转让如无登记制度加以保证,则著作权人有可能将权利转让给多个第三人,这种情况下将造成权属不明确Q:各国采取的立法例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何者为佳?22著作权质押债法讲授中强调质押是物保的一种方式,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务实现著作权法的研究中则强调质押的另一方面,以权利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的功能著作权质押实质上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类型适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法26’对质押登记进行了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23著作权质押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合同法,而质押的设定为合同的当然效力质权未经登记的,不生法律效力物权法227’1’’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著作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物权法227’2’’)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著作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物权法227’2’’)24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以许可合同的方式将自己的权利许可给他人实施是现实的和低成本的(建立在自愿、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一对一的许可在有些情形下,要求著作权人与每个使用人都签订许可合同则是不现实的,譬如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表演权的行使,对于活表演是可以控制的,但是对于机械表演,著作权人则无法控制这种情况下有一个中间组织存在,由其为著作权人的利益代其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分配可以有效解决大规模作品使用需要授权的情况Q:网络环境中的作品使用行为是否可以借助集体管理获得许可?25著作权集体管理集体管理(collectivemanagement):著作权人授权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特定组织集中行使和管理相关权利的制度类似于信托性质的民事行为: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所管理的权利,并将扣除必要管理费用后所获得利益分配给著作权人最早的集体管理组织出现在法国,1829年成立的戏剧作者和作曲家协会26分类垄断性集体管理和非垄断性集体管理:前者一种权利只能由一家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的制度;后者是一种权利可以有多家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自愿集体管理和强制集体管理:集体管理仍然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各国普遍采用的都是自愿集体管理著作权法修改时曾试图引入后者,延展管理完全集体管理和不完全集体管理分类标准: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是否包括以下所有的职能许可使用费用收取和分配代表权利人参加与其管理的权利有关的诉讼、仲裁活动27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依据法8’及2004年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国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9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08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08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2008年,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可在相关协会的网站中查询协会的基本情况,管理的作品、权利种类、使用行为28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性质: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集管条例3’1’’)管理的权利: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集管条例4’)垄断性集体管理模式:新设立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集管条例7’2’’2’’’)独占性集体管理模式: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订立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集管条例2
本文标题:08-著作权法-7-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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