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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姓名:盛枫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喻敏20050401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作者:盛枫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蔡璞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2006随着国际保险市场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外资保险公司的地位和影响日益突出。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问题,也在各国保险法制中和各国学术界得到了关注和广泛讨论。由于保险业对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各国在开放本国的保险市场的同时,为了保持和巩固本国保险业的市场主导地位,防止外国资本对本国保险业的过度侵蚀和抢占,维护本国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均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实施不同松紧程度的限制。对外资保险公司实施有效的市场准入监管,可以防范或减少其入住东道国保险市场后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助于保护本国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对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本文从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背景入手,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角度分析了为什么要对市场准入进行法律监管,比较借鉴了WTO、美国、欧盟、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市场准入法律监管方面的特点和成功经验,分析探讨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入世时作出的开放承诺,最后落脚到我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应如何修改及建设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和建议。全文共分四章,约五万字。第一章分析介绍了保险市场准入的理论背景,即从理论根源上分析为什么要进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深层次原因。本章主要分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市场准入监管的原因,即市场失灵和保险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另一部分是从法的秩序价值和公平价值的角度对市场准入监管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二章详细列举了一般情况下在市场准入的范畴内需要考察的几个要点,包括监管模式、准入原则以及具体的制度安排,从宏观上对市场准入制度的架构加以了解。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了世贸组织、美国、欧盟、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具代表性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以及对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启示。最后一章,从实证的角度,结合我国入世时的具体承诺,对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相关立法进行了评析和建议。2.期刊论文杜金琦.杨海超.DUJin-qi.YANGHai-chao论外资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准入监管的影响-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6,(1)随着我国保险业不断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了中国的保险市场.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问题.与中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不同,受到我国整体外资政策的影响,我国在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方面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这一做法虽然与保险监管制度的根本目标有一定冲突,但也具有其合理性,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具有正面作用.目前没有必要全面否定外资政策的影响,而是应当寻找外资政策与市场开放之间的平衡点,最大限度的发挥准入监管的作用.3.学位论文关阿娟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2002该文首先研究了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明确了有关基本概念,分析了制定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法应实现的终极目标、要遵循的原则和应具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等;然后分别分析研究了最新国际保险协议的规定和英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剖析研究了我国外资保险公司法律制度现在问题和面临的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首先,应在保险法中增加反映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即将全面开放的立法目的,从根本上保证监管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其次,建议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增加准入的有关规定,如明确外资保险公司准入审批开始的时间;最后,建议制定《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规定》,完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4.学位论文李莉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之比较研究2006保险监管作为现代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保险业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监管不但可以起到市场准入管控的作用,而且可以引导创造保险公司的最大效益规模,同时,保险监管也是实现保险业经济补偿职能的重要途径。保险监管必须依法进行,没有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保险监管机关也就失去了监管的标准、依据和基本前提,保险人的行为将失去规范、约束和指引,保险市场将缺乏明确的指导与调控。要实现有效的保险监管,首先必须完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我国加入wT0后,面对大量外资保险公司涌入中国市场保险法中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存在一一定弊端的,其相关内容也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本文着重对比研究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分别从保险监管体制、对保险业务的监管、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对再保险的监管以及对外国保险公司的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时,针对我国加入WTO前后我国保险行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具体分析了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目前所存在的缺陷。入世后我国保险监管法虽然经过了相关完善,但是在部分领域仍过于保守,保险监管立法仍不到位,不能实现审慎监管的要求。一方面保险机构准入法律监管不足、保险业务准入法律不足、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不足、保险保障基金法律监管不足、再保障法律监管不足。另一方面,我国保险监管法规建设不完善,监管方式、措施落后,监管的重点有待调整等等相关问题层出不穷。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保险监管法律制度,总结出我国保险法规中保险市场监管制度的缺陷和需完善之处,并提出改善建议。我国应进一步确立现代化的、可操作性强的保险监管目标和理念,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努力改善保险业的监管方式和手段,仅以比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加强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还有我们要严格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强化保险机构内部管控和行业自律机制,最主要的是在面临国际化市场的条件下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有利监管。通过各国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比较,我们要充分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监管优势,取长补短,从而加强对于我国保险行业保险监管的立法步伐,特别是要加强对于改进保险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及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有力监管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加快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5.学位论文安志梅国际保险服务中的保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2002经过了长达15年的谈判,中国终于在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自此,中国将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履行自己的承诺。对于尚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国保险业来说,保险业的市场开放已是必然。面对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越来越多外资保险公司的涌入,保险监管将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因为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及规则行事。政府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这就要求法律法规必须透明,市场操作必须公开,监督管理必须公正,市场准入也必须平等。而这对于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来说,则意味着要为保险企业创造一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健全的法律环境。因此,我国入世后的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在于实现保险市场效益的最大化,这一目的要求我国保险监管部门要采取合理、有效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6.期刊论文黄荣芳试论市场开放与外资保险公司监管-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16(8)中国在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上已经选择了顺应国际趋势的开放、自由道路.从开放的角度和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终极目标出发,针对我国现行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矛盾疏漏之处,认真探讨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思路和具体做法是当务之急.7.学位论文狄灵瑜我国内外资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与完善2006伴随着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以及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经济全球化已成不可逆转之势。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必须更多地考虑与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接轨。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现行税收制度,虽然对发展我国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很大促进作用,但面临日新月异的国际经济形势,显得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保险经济,给予了外资保险企业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我国内资保险企业税收负担高于外资保险企业,分别适用于内外资保险企业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存在很大差别。内外资保险企业之间税负不公,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和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因而有必要改革我国税制,给予内外资保险企业同样的税收待遇。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企业所得税的理论方面进行了分析。笔者先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入手,指出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纯收益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已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进而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对市场干扰少;量能征税,体现公平原则;直接税,能较好实现政策调节目的;与企业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对税收制度的缜密性要求高。接着描述了企业所得税的功能:收入功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资源配置功能——当市场配置有效时,遵循中性原则不干预市场运行,当市场配置失灵时,则发挥调节作用;调节收入功能,以净所得征税,多得多征,少得少征,从而调节企业之间贫富差别,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稳定经济功能——随着经济的衰退可以自动增加社会需求,随着经济的扩张,可以自动减少社会需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最后,阐述企业所得税对保险产业发展的影响:企业所得税会影响保险的供给和需求,其公平性和中立性的特点可以为保险业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国外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首先介绍美国,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收优惠政策三方面进行阐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分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介绍的,特别分析了准备金项目,因为它是保险公司特有的项目,其计提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的多少。接着大致地介绍了一下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概况,同样是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进行分析的。最后指出对我国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借鉴意义。纵观国际上各个国家对内外资保险公司征收所得税的做法,适用的都是同一部法律,我国也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对内外资保险企业实行税收的国民待遇,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保险税收结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保险税收的杠杆作用。第三部分:这部分是对我国内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的比较。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简单介绍了我国内外资保险企业的发展,可以看出外资保险公司较内资保险公司获得了更快的发展,曾经对外资进入的种种限制条件也逐步取消,如果继续给予外资保险公司税收优惠,这不符合公平性原则,也势必会对我国民族保险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第二层次详细介绍了我国保险公司的所得税政策,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税收优惠以及保险企业所得税政策、财务的特殊规定的角度分别作了介绍;第三层次是对我国内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制的差别进行分析:介绍它们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税率方面、税前扣除项目以及资金运用方面的差别;第四层次分析了内外资保险企业税制差别带来的后果:我国内外资保险企业税制不公,不利于公平竞争;由于涉外税收地域性过强,加大了沿海与内地经济发展的差距;两套税制并存,使得税收收入从国内流向国外,诱导内资企业搞假合资,不利于控制税收流失。第四部分:这部分是对两税统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现行分设内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是有其经济背景的。就税收思想上看,是出于对外开放政策以及鼓励、刺激外资流入的动机;就更深层次的经济根源上看,则归因于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中后期的具体经济形势和社会资金状况。另外,我们在对外资的营业许可、市场准入、地域限制、业务范围等方面作出种种限制的同时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已经告别了短缺经济时代,国内资金供应已相对充裕,我国信守承诺,对外资企业的各种限制也逐步放开,从公平性角度出发,给于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取消。接着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两税统一的必要性:这是进一步完善保险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为各保险企业制造公平竞争环境的现实需要。
本文标题: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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