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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妇女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一、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广义)《婚姻法》:包含一部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继承法》:包含一部继承法一个司法解释《收养法》:包含一部法律一个司法解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含一部法律一个司法解释《母婴保健法》:含一部法律一部实施办法其他: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婚姻格言婚姻是建筑一个“家”,而非一间“屋子”。同是一件婚事,一些人视之为儿戏,而另一些人,则视之为世界上最庄重的事情。——列夫·托尔斯泰罗伯特·罗素在《婚姻与道德》一书中认为:“家庭虽然有生物学上的起源,然而在文明社会里,它却是法律制定的产物”。我国婚姻法的五大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婚姻的特征及功能婚姻的特征: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婚姻的功能:生育;社会资源的节约;情感的需要;个体安全感的需要;社会道德体系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二、关于结婚1、法定条件:(1)双方自愿;(2)符合法定婚龄(我国男22周岁,女20周岁)(3)一夫一妻制2、禁止条件:(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可结婚疾病的人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3、法定手续:履行结婚登记,我国不认可宗教婚姻及习俗婚姻,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是唯一合法手续。4、无效婚姻(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二、订婚1、现实生活中的订婚(婚约)有法律效力吗?2、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如何处理?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是当事人自愿采用的表示或者巩固恋爱关系的方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婚约或者订婚未做任何规定。因此,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财物处理:恋爱或订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互赠的衣物等花费,按赠予处理。但属于双方定情信物或者具有家庭意义的财物,一方要求归还的。以归还为妥。三、现实生活中对于彩礼和嫁妆的争议及处理方式实践中分两种情况:(一)在结婚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定为女方所有。举例:一男一女是先办酒,后领证。婚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离婚时,双方对于女方父母在结婚仪式陪送的价值6万元的嫁妆该归谁所有发生争议。男方认为是送给双方的,应当两人平分;女方认为是送给自己一个人的,应当归自己一个人所有。正确的应当是归女方个人所有。(二)结婚登记之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对方对财产另有约定的,则依照其约定处理。还是前面的例子,如果双方是先领证,后办酒。办酒时女方父母陪送了价值6万元的嫁妆,如果没有指名是送给女方个人,那么就是送给两个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则应当各得一半。(三)如果属于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四、晚婚、晚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界定: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女法定婚龄各推迟3年)。女方晚婚生育或者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3天晚婚的: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婚假。(四)、产假1、非晚育的:98天。(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晚育的:增加婚假20天,增加产假30天(即女方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将近照发。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几个问题一、几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一)夫妻间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财产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1、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2、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者赠予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注意: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夫妻财产约定:3、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二)房产问题(1)婚前购房婚前购房,一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该方的名字,另一方未出资。结论:房产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婚前购房婚前购房,双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结论:房子是写名字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另一方出资的应当返还。婚前购房婚前一方按揭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为付首付一方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按揭还款有证据证明或者对方认可的条件之下,可以将还贷一方的资金补偿给该方。(2)婚后购房婚后购房无论房产证上是写哪方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为一方子女购房,除非明确是赠予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否则为对其一方子女的赠予,为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3)婚后共同购买房屋的处理原则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尚未付清,未取得房产证的如何分割?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有两种处理方法:有的法院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待有产权证后再处理;还有的法院会按照已经交付的部分和增值部分平均分割,得房一方给予对方补偿,自己继续还贷。当事人婚后购房,离婚时双方都要房的,按竞价原则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一般按以下情形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由双方竞价;(1)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1)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4)经济适用房的处理原则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应当在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依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归属,以市场价减去需补交的房屋差价及税费后的价格为补偿另一方的基数。3、分居问题首先纠正一个错误的观念。许多人认为,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这是不对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因为分居的原因时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例如男方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去外地两年,但夫妻感情还好,这种情况就不符合。如何证明分居,一个是夫妻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再则就是证人证言,录音视频资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是夫妻共同财产。4、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及公证的问题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归属,避免纠纷减少争议,但适得其反。可能影响双方感情,利弊参半但从法律角度上说利大于弊,慎重处理。三、离婚离婚的方式:(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缺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可能会隐藏有后患,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优点:时间长、费用相对较高、压力大。缺点: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对当事人双方的约束都较高,不易反悔。诉讼离婚的几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注意搜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居委会调解笔录、验伤单、伤残鉴定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注意搜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离婚涉及的三个问题一.是不是能够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一.小孩归谁抚养;二.财产怎么分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情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分割原则:有财产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的,依照法定。而夫妻共同债务则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其他债务一律为个人债务。离婚时子女抚养权争夺离婚后,哺乳期内(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生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涉及抚养权的几个问题一、抚养权的确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亲抚养为原则,除非有特殊情况,如母亲身体不好,有重大疾病、传染病或母亲不尽抚养义务;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子女,根据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十周岁以上子女,法官询问其意见,作为参考。二、变更抚养权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抚养方不仅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三、抚养费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范围: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总收入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方式:定期给付,有条件可一次性。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抚养费给付的例外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I.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II.尚在校就读;I.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问题双方的基本条件,如
本文标题: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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