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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平阳分校法学教师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春咨询电话13587980077教育网660077一组数据带给我们的警示:有关统计数字表明: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丧失于非命,平均每天有50名左右中小学生死亡。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近年来一项调查发现:安全事故是14岁以下儿童第一死因。另外统计:2001学年,杭州市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197人,2002学年非正常死亡136人,2003学年非正常死亡123人,这几年却有上升趋势,超过公安部学生非正常死亡不超过万分之五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不仅给家庭带来巨大悲痛,也给学校和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而引发的家长告学校和老师的民事赔偿官司日益增多。要想有效地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必须增强教育工作者法律常识,明确教育管理中学校和老师的责任,调整传统的,不适时的教育管理方式,预防和尽量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这样既教育、管理和保护了被教育者利益,又保护了教育者自身权益,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三、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一、学校事故的主要成因四、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分类五、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对策一、学校事故的主要原因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情况比较复杂,但主要的不外乎学校与学生两方面的原因1、学校方面的原因,包括:教学设施陈旧、老化、设置不当或使用了伪劣产品;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教师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学生人身、人格权等等2、学生方面的原因,包括:学生本身品行不端正;学生相互打闹伤人;学生特殊体质和疾病;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等。除此之外,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意外事件也是造成学生伤害的原因之一。二·学校安全事故的概念学生安全事故,是指学生因接受教育而处于学校管理之下时发生伤亡事件。其范围包括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以及在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为目的的交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三.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1、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针对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1.监护与被监护关系;2.委托监护关系;3.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依据是由于学校依据《教育法》对学生有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未尽这种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以往一些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监护关系,基于监护权而承担的责任。2、学校事故责任归属的法律依据:学校事故责任的性质属于是过错责任,既学校和教师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学校和教师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自己没有过错,学校就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教育法》第73和81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及《教师法》第37条等等,都有类似于过错责任的规定。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3、学校法定的管理职责1、确保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确保由学校提供的食物、药品符合国家标准。3、完善学校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4、保证教职工身心健康。5、注意学生的特异体质。6、学校组织活动应事先进行安全教育。7、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家长。8、发现学生行为危害应告诫、制止。9、及时救助生病、受伤的学生。10、有效管理和制止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不良行为。11、确保教师依法执教,不体罚学生。12、经常性、针对性、有效性地开展教职工及学生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四、安全事故类型和责任承担1、学校安全事故中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由于过错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果学校管理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造成事故,应当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学校的基本义务,也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都规定了学校应当完善体育、卫生、校舍等设施,以维护学生的人身和受教育的安全。学校客观环境的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头等大事,对于学校来讲,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是减少事故、避免责任的重要方面。如果学校粗心大意,没有尽责提供符合标准的教学设施,则可能会给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这时,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以后,学校就应当承担对受害学生的赔偿责任。(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近年来,有关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的事情非常多,已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人身安全,因此,各地各学校已经着力开展食品、药品、饮用水方面的整顿工作。在学校范围内,学校不仅是提供教育的机构,而且也是提供学生后勤保障的机构。这样,对于药品、食品、饮用水等方面的供给,学校应当保证质量。如果学校向学生提供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药品、饮用水,而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则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教育是国家的一项重大事情,而教育的实施者往往是教师以及学校的相关工作人员。这样,对于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有较为严格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尤其,对于根本不能胜任或不宜担任教师或学校其他相关工作岗位的人,学校一定要采取措施杜绝。如果学校疏于管理,而让不合格或不称职的人担任教师,则在由于该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在实践中,许多事故都是由于未成年学生不懂得安全知识,而学校和老师又没有给予安全教育和指导,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对自己未尽到教育和保护职责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教师未尽到安全注意和安全措施的义务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案件较多,这种情况下,如果学校有过错,则学校应当承担责任。(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青少年学生正处于发育时期,由于生理的因素,或者由于学生本身特定的体质和疾病,而不能够参加某些教学教育活动的,这种现象在学生中较为常见。如果学校或班主任在知道学生的体质情况下,还安排学生参加不宜参加的教学活动或体育运动,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则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生在学生接受教育期间,生病以及受到伤害的情况会经常发生,班主任和其他教师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和教育者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尽到保护和救助学生的义务。如果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疾病,学校未尽到该职责,则学校应当对由于学校的不作为,而给学生造成的不良后果的加重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案例3校园伤害到底是谁之过?王某和陆某是某中学七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审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律师评析]: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本身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发生纯属意外。但班主任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班主任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班主任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所以学校应对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承担过错责任。(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体罚是一种以有意识地造成学生身体的痛苦来制止和预防学生某些问题行为的惩罚方式,多以打骂、罚站、罚跑、罚抄课文或作业、放学后留校、打骂等为代表形式,在传统教育中一直被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而被广泛地使用。在实践中,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的情况时有发生,平时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恨铁不成钢”发生该类情况更为常见。老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教学过程中,由于实施违法的体罚学生的行为,属于法律上所讲的职务行为,这样由于体罚学生而给学生造成伤害的,学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4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学校担主责某中学班主任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后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律师警示: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十)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案例5:某个星期一下午第三节课,某中学八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班主任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值日班长维持纪律。期间,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值日班长郭某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
本文标题: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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