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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放过法释〔2007〕5号重大责任事故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一、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5年以下)•(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二、情节特别恶劣(5-15)•(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三、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3年以下)•(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3-7)•(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第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二.事故特点与责任•1.人数众多•2001年7月22日江苏徐州爆炸92人。•2002年6月20日黑龙江鸡西124人。•2003年2月24日贵州木冲沟39人。(18人受伤)2000年同一采区死亡162人。•2003年3月22日山西孟南庄64人8人下落不明。•2003年5月13日,安徽淮北矿业集团芦岭煤矿井下二水平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86人。•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发生天然气井喷事故,造成天然气中硫化氢中毒,243人死亡。在开县井喷事故后,高桥镇晓阳村二组胡安顺的儿子准备安葬罹难的父亲,远处是发生井喷的16号井(到处丧事)•2.个别事故有焚尸灭迹行为•2001年7月7日广西南丹水淹81人。处理有关责任人162名,其中省部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19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35人;涉及矿主及其他人员64人。•2002年6月22日繁峙县义金寨金矿区“6·22”特大爆炸死亡38人。涉案人员共21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3人,对10名处级干部作出相应处理,其中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3人,开除党籍的1人,留党察看的1人,撤销党内职务的3人,严重警告的2人,科级干部涉及本案的已交由繁峙县处理事故瞒报、不报、漏报等现象严重。•1小时,1-24小时,24小时以后。面对媒体问题•2002年12月2日山西阳泉沟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0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阳泉沟煤矿一号煤层承包人孙思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逮捕)。阳泉沟煤矿副矿长兼技术员郝怀记,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逮捕)。阳泉沟煤矿矿长郭长喜,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逮捕)。阳泉沟煤矿矿主王良志,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逮捕)。•尧都区一平垣乡乡长、党委副书记贾天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逮捕)。尧都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党委副书记李海青,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逮捕)。尧都区副区长王青丽,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逮捕)。临汾市矿山救护队队长李生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逮捕)•处理人员35人。•3.罚款最多的事故。•2003年5月13日,安徽淮北矿业集团芦岭煤矿井下二水平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86人。2118万。•4.处理比较重的事故•2003年8月26日,福建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发生一起爆炸事故,死亡21人,受伤31人。(罚金20万,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主犯林其木,夏月昌死刑。主管人员:黄道福20年,程天才18年,詹孝安13年,国家干部文权18年。仓管员陈宝茂9年。窝藏罪林华强,林爱金各3年。•5.地点不同重视程度不同•北京蓝级素网吧火灾死亡25人。•北京密云踩死37人•三安全工作精神•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决定》中指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4年1月9日。•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五、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2.2004/01/1907:48黄菊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2004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3.2月17日•王显政: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要实现“五个转变•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被动防范转向管住源头,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要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4,辽宁制定今年安全底线事故死亡人数不超4700人•辽宁省召开了建国以来首次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了全省2003年安全事故情况,同时宣布启动安全生产底线体系,下达硬性的数据考核标准。其中2004年全省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按总体下降2.5%的幅度,控制在4700人之内,工矿企业死亡人数的控制指标为763人,杜绝各类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同时各市与省政府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用这条安全底线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二、2005年安全生产形势•2005年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多数地区安全生产状况相对稳定。全国有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故死亡人数在控制指标以内。•2005年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好转•事故总量有一定幅度下降。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717938起,死亡127089人,与2004年相比减少85635起、9666人,分别下降10.7%和7.1%。•2005年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大事故多发尚未得到有效遏制。2005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134起,同比增加3起;死亡3049人,同比增加17%。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存在三、◇2006年工作部署•*2006年工作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责,严格管理,严格执法,严格责任追究;在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深化专项整治、探寻和实施治本之策、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2006年主要任务•(一)唱响“安全发展”,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二)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三)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四)推广联合执法,深化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五)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七)研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强化导向作用。(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自身建设。•2月23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李毅中痛批“六不现象”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李毅中今年说出不少狠话——•“矿难是老板赚票子,农民死儿子,政府当孝子。”•“搞安全监管将六亲不认!要有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的气魄!”•“腐败不除,矿无宁日!用重典来治理乱局,为清洗‘带血的煤’和‘带血的GDP’而努力。”5,鞍钢安全生产形势•鞍钢每年用于工伤及延续治疗费用达二千多万。•每死亡一人花费约四十二万七千元。第二章,安全工作的有关
本文标题: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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