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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壹.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1.诉讼的特征诉讼产生于社会的冲突;诉讼是一个运动过程,有双方攻击和防御,法官居间裁判;诉讼是公力救济的有效方式,解决私力救济弱肉强食破坏公平的问题。2.概念: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活动。狭义上的刑事诉讼仅包括法院主导的刑事审判活动,而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审判之前的立案、侦查、起诉活动。中国大陆和西方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西方的刑事诉讼法奉行法院中心主义。3.特点刑事诉讼本质上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专门活动。刑法设定刑罚权,刑事诉讼实现之;刑事诉讼内容是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即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形式上程序法定,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刑事诉讼法1.概念:国家颁布的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之程序的法律。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程序,刑事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则和原则,刑事诉讼是实然层面的活动。2.性质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规定何种行为为犯罪,有无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如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是技术法:刑法是伦理法,评价行为;刑事诉讼法是关于技术准则,是动态的运行过程刑事诉讼法是公法3.形式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国家颁布的所有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a.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b.宪法和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如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刑法追诉时效规定c.司法解释d.行政规范文件中国大陆不承认国际公约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形式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实体法,设定刑罚权程序法,实现刑罚权伦理法技术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辅相成,刑事诉讼法不能离开刑法作为根据独立存在;刑法也必须依靠刑事诉讼法才能具体实施、实现其设定的刑罚权。程序工具主义: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实施,刑事程序是刑法的工具。重实体轻程序,导致冤假错案。程序本位主义:刑法作为静态法无法自行实现其内容,由刑事诉讼法帮助实现,只有完成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才能确定实体。三、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1)西方古代刑事诉讼典型结构①弹劾式诉讼概念:在西方奴隶共和制时期(以古罗马、古希腊、古巴比伦、法兰克王国、英国封建时代为代表)进行的由公民个人控诉犯罪、法官以消极仲裁者身份居中裁判,绝对实行不告不理的诉讼结构模式以同态复仇为特征的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克服纠纷解决中不公平、弱肉强食,一些严重的社会纠纷规定专门的机构、人员办理。特征:不告不理,法院的审判依赖原告的控告,受制于控告范围的约束;“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没有控诉就没有审判”法官绝对中立,不负积极主动调查事实的责任,只保持对双方的仲裁人身份,不受双方当事人影响;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地位平等,举证责任上“谁主张谁举证”,没有专门的国家追诉机关,诉讼由公民提起;审判公开,以言词辩论形式进行;证据制度采取神明裁判(不符合诉讼文明的基本要求)②纠问式诉讼:在西方中世纪普遍适用的由国家主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法官具有控诉者、审判者双重角色,被告人成为诉讼客体的诉讼结构模式。陪审团审判是两种刑事诉讼的分界。特征:不实行不告不理,法官追究犯罪不论被害人是否控告;控审合二为一,法官享有超强的职权;有罪推定,被告人是诉讼客体,只有陈述有罪的义务,没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或及其受到限制;不采取言词辩论,何时审判,如何审判由法官依职权决定,有时采取司法决斗方式;法定证据(形式证据制度),证明力大小法定,口供是“证据之王”,刑讯逼供常见。(2)近现代西方刑事诉讼模式①当事人主义(对抗制)概念:刑事诉讼由对立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对抗得以推进,证据调查权由当事人行使的诉讼结构模式。在古代弹劾式诉讼基础上发展而来,英美法系国家适用。特征:结构特征上,纵向采侦审中断式,横向三角形结构延伸至侦查起诉程序中;权力配置上,侦查机关的权力受司法审查限制,法官保持中立居中裁决,扮演仲裁者角色,拥有一定庭审指挥权和违规训诫权;不告不理原则、无罪推定、陪审团制度;起诉方式上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检察官起诉时只能提交一张书写不带任何偏见的起诉书,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逐步形成认识,避免先入为主;诉讼程序进程的决定权和证据调查权主要由当事人行使,即实行当事人进行主义;庭审采言词辩论、积极对抗方式进行,一般不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负担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是与弹劾式诉讼的重大区别;庭审程序分为“控方的案件”和“辩方的案件”两部分,采取两案件式。当事人主义的基本诉讼结构是一种控、辩、审三方“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反映控审分离的现代诉讼原则,与纠问式诉讼的两方组合结构有重大区别;审判方居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端,保持不偏不倚,同时具有权威,不是“等边三角形”;控辩双方居于底角,地位平等,关系对抗。②职权主义(审问制)概念: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主动调查和收集证据,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诉讼模式。是在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结合弹劾式诉讼不告不理等原理形成。特征:结构特征上,纵向采侦审连锁式,横向采区别对待:侦查起诉阶段两方组合,审判程序中三角结构;权力配置上,侦查机关的权力相对不受限制,法官居于中心地位,主导证据调查、事实认定,行使审判决策、指挥权,可以审查起诉、主动收集证据;控辩双方处于被动、辅助地位,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决定诉讼进程。③混合式概念:对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改造结合。英美法系国家加强法官的控制作用,大陆法系加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允许交叉询问。貳.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一、刑事诉讼价值1.概念:作为解决冲突方法之一的刑事诉讼活动,能满足国家、社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某种方面需要的积极意义。2.价值的多元性:国家、社会、当事人追求刑事诉讼维护社会秩序、弘扬正义、符合诉讼效率。秩序:通过打击犯罪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正义:社会期待公平合理解决社会冲突的一般需求;效率:在单位时间内国家、社会、当事人投入的诉讼成本与产出刑事案件的比例。3.价值的冲突正义与秩序的冲突:维护程序正义可能放纵实体犯罪之人正义与效率的冲突选择:大陆法系从国家利益本位出发,选择秩序、效率;英美法系从个人利益本位出发,选择程序正义。二、刑事诉讼目的1.概念:国家设立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希望达到的理想效果。2.目的层次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并重根本目的: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和民主政治,维护社会稳定刑诉法2条刑事诉讼价值与目的的联系与区别联系:价值决定和指导目的,目的以价值为依据和前提。目的是一个时期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价值的直接体现。区别:价值属于观念范畴,存在于国民的头脑中,层次较高,无法在法典中表现;目的属于制度范畴,存在于法典当中,属于浅层次。三、刑事诉讼结构1.概念:刑事诉讼中主体要素和程序要素之间的组合,即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程序之间的组合方式。刑事诉讼结构二重性纵向上,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程序之间的组合方式横向上,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组合方式2.横向结构:三角结构刑事诉讼在原始意义上具有控辩审三方按等腰三角形组合的性质。特征:审判中立,法官居于三角形顶端,不偏不倚,与双方保持相等距离;控审分离,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属两个不同性质的职能,由不同机关执掌;控辩对抗,双方居于三角形底端,为不同利益进行对立抗争;控辩平等,双方在诉讼中具有平等地位,都是诉讼主体,被告人不是客体。内在要求:审判中心主义:诉讼程序以审判为中心环节,侦查、起诉为其提供服务,服从于审判,实体问题只能由审判解决,是“爬坡”式的结构,警察听命于检察官,检察官选择是否起诉;密集审理主义(集中审理主义):刑事案件审理以持续不断的方式进行。法官不得对案件进行预知;法官对案件保持清新、完整的认识;所有证据当庭提交,庭审之外当事人不得提交证据。密集审理主义是言词辩论主义、直接主义、迅速审理、即行判决的保证。言词辩论主义:控辩双方的攻击防御以口头陈述进行,以便法官对于全案形成清晰明了的认识。横向结构的理论依据:法官中立,诉讼公正,控辩均衡,人权保障。3.纵向结构:线形结构刑事诉讼从整体上具有从立案到审判构成一种形式上的流水线关系。实质:肯定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性质和目的的差异性,肯定警察、检察、法院之间在刑事诉讼中的职业分工;肯定三阶段的联系;强调诉讼过程的方向性,强调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为基准线,对刑事诉讼运动方向进行统一。类型:侦审连锁式:刑事诉讼从侦查到审判保持一种绝对流畅不间断的承继关系的线型结构。诉讼目的上,采实体真实发现主义;诉讼过程上,肯定侦查结论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起诉、审判是检验侦查的环节,淡化逐步“爬坡”关卡的作用(倒流水线);起诉方式上,采卷证移送主义;审判程序上,审前程序是重心(侦查中心主义)。侦审中断式:以起诉状一本主义切断侦查与审判之间承继关系的线型结构。诉讼目的上,采形式真实发现主义,重视诉讼中人权保护;诉讼过程上,侦查结论不具有权威和影响力,侦查、起诉服务、服从于审判;起诉方式上,采起诉状一本主义;审判程序上,审判程序本身是重心(审判中心主义)。四、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混合式(见前)五、刑事诉讼职能概念: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职权,按不同作用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特定作用。控、辩、审三大职能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控诉是审判的前提,审判因控诉而开启;控诉与辩护相互对立依存;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1.控诉职能概念:揭露、证实犯罪,并通过向法院起诉求刑的方式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1)控诉准备:侦查侦查机关:域外为警察机关、检察机关、陪审团、预审法官;中国大陆侦查机关:警察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海警、海关缉私警;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在编军队人员;监狱部门,侦查罪犯羁押期间的犯罪行为。(2)控诉实施:审查起诉、支持公诉、量刑建议等警察进行第一次侦查,即事实侦查;检察官进行第二次侦查,即法律侦查。(3)控诉职能主体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自诉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近亲属:父母、子女、夫妻、同胞兄弟姊妹2.辩护职能概念:刑事案件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反驳犯罪嫌疑、刑事指控,要求依法宣告其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职能。其执行具有任意性。主体:被告人自身:自行辩护;辩护人:委托辩护、指定辩护的律师、非律师(被告人所在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的人,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亲友)3.审判职能概念:国家审判机关通过一系列审理程序,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是否处以刑罚、处以何刑种和刑度的职能。审判职能包括审理、裁判,由法院统一行使。六、刑事诉讼主体概念: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辩护和审判职能,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并对诉讼进程起决定作用的国家机关和当事人。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国家专门机关(1)法院:刑事诉讼中唯一有权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的专门机关。(2)检察院:控诉职能(3)警察:控诉职能(4)监狱: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实现法院生效裁判、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执行机关。侦查监狱内犯罪行为,将罪犯申诉、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处理。2.刑事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概念: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人。它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他们是刑事诉讼主体。a.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自己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害人,但被害人死亡、无诉讼能力等情形,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诉讼权利: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自行和解、撤回自诉、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申请回避,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出上诉、申诉。义务:举证责任,不得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按时出席
本文标题: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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