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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安监专工工作政策法规
1安监专工工作政策法规(一)名词解释1、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安全:指没有危险、没有危害、没有损失。2、安全生产:是指生产活动在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失的前提下顺利进行。3、电力设施:用于发电、变电和输(供)电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5、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6、于企业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7、特种作业:指对操作业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8、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9、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10、轻伤: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11、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12、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13、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的伤害。14、重伤事故:是指职工在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1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职工死亡1—2人的事故。16、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职工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17、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18、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各种人员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19、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能抗拒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试验过程中超出所能预料的事故。20、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21、消防:预防和扑灭的总称。22、燃烧:指可燃物与空气或其他氧化剂进行剧烈化合的一种化学放热反应。23、闪点:可燃性液体蒸发的气体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上明火能闪燃的最低温度就叫闪点。24、一级动火区: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25、二级动火区: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26、三不伤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27、规章制度:上级颁发的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等的总称叫规章制度。28、两票三制:即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29、三级安全教育:厂(局)、车间(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30、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轻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31、现场检查:即对生产现场的设备系统、安全设施等进行表面观察。32、安全性:是指电力系统承受突然发生扰动的能力。33、主要发供电设备:指发生故障后直接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发供电设备。34、防患未然:在事故或灾害尚未发生之前采取预防措施。35、事故:意外的损失或灾祸。36、规程:对某种政策、制度等所做的分章分条的规定。37、规律:事物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38、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39、规则: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和章程。40、规范: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41、危险:有遭到损害或失败的可能。42、制度: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43、制止:强迫使停止。44、短期行为:因眼前利益而影响长远利益的行为。45、安全第一责任者:指各级行政正职。46、隐瞒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不将事故的真实原因公布出来。47、以责论处:各负其责,按责任进行处罚。48、偶然性违章: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出现的一种现象。49、障碍:挡住道路,使之不能顺利通过。50、安全第一: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二)填空题51、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近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应定为二类障碍。52、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发电单位超过(4)小时,供电单位超过(6)小时,应定为二类障碍。53、发供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因故障损坏,修复费用达到(1.5)万元及以上,应定为二类障碍。54、生产交通车辆损坏或由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达到(0.6)万元以上,应定为二类障碍。55、电力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3)万元及以上,应定为二类障碍。56、二类障碍由车间领导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必要时厂(局)安监员参加,并于三日内填报(二类障碍)报表上报厂(局)安质办。57、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平齐(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58、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等。59、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要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60、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防)、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火材料)严密封闭。61、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有(良好的接地线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262、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起好,因为电流作用的(时间越长),伤害越重。63、触电急救必须(分秒必争),立即就地迅速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并坚持不断地进行,同时及早与(医疗部门)联系。64、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直接用手触及伤员,因为有(触电危险)。65、如触电者处于高处,解脱电源后,可能发生(自高处坠落),因此要采取预防措施。66、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要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拦),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67、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穿长衣服),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68、(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69、现场工作人员都应定期进行培训,学会(紧急救护法),会(正确解脱电源),会心肺复苏法,会(止血)、会(包扎),会转移搬运伤员,会处理急救外伤或中毒等。70、打开地下维护室的人孔进行工作时,必须在打开人孔门围(设置遮拦),夜间还应在遮拦上(悬挂红灯)。71、悬吊或脚手架和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及大绳的直径,应根据计算决定,吊物的安全系数(不小于6),吊人安全系数(不小于14)。72、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73、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的(外壳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电焊工在合上电焊机的(刀闸开关前),应检查电焊设备。74、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75、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严禁酒后进入现场。76、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77、组织安全网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监督作用。78、重大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79、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160平方毫米。80、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81、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82、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工作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8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应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84、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8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86、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87、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88、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对企业的安全全面(负责)。89、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90、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9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检查。92、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9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94、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工作。95、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96、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焊)和建筑登高架设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97、对于正在运行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98、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每月(20)日以前将上月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综合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抱送劳动部。99、对新安装的、自制自用的,经过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应当在企业(安全技术)部门的参与下,经过(验收)手续,证明符合《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要求后,方可使用。100、电动的起重机械必须有卷扬(限制器)和(行程)限制器。101、电动起重机械上的金属构架、轨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它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都必须有(保护接地)。102、各种起重机械的梯子、平台、走台和桥架或起重机械的梁边都应设有不低于(1.05米)的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当有(挡板)。103、绞车、千斤顶和滑车,应当有(自动制动)性能,使重物可以停留在任何高度。104、企业使用的钢丝绳、链条、吊钩和吊环应当有制造单位的(技术证明)文件作为使用依据;如果没有,则就应(经过试验),查明其规格性能后,方可使用。105、使用的钢丝绳和链条,不应当超过其最大容许拉力,以防拉断,每根钢丝绳和链条的最大容许拉力应按(最大容许拉力=实际破断拉力/安全系数)来计算。106、负责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才可以出具检验报告。107、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有用人单位统一办理(承担费用)。108、凡是责任事故,就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3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109、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110、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保护现场)要求,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11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力)和履行(劳动义务)。112、各级行政副职必须做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113、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11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115、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标示牌),并标明导线穿越物体之间的(安
本文标题:安监专工工作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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