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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方面法律的基本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法律中关于宗教的规定宗教方面的专门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宪法确立的原则宪法全面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第一、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第二、中国实行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第三、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要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进行活动。第四、中国各宗教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有关法律涉及宗教的规定根据宪法确立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我国有许多法律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以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的规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有类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宗教方面的法规行政法规2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2005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行政法规,标志宗教工作由政策规范为主向依法管理为主的深刻转变。对宗教事务各方面都作了原则规定。还有地方法规,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宗教方面的规章部门规章9部: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3、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办法4、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5、宗教院校设立办法6、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7、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9、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还有地方颁布的政府规章二、涉及宗教事务的相关规定《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在宗教方面第一部政府规章,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实施对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标志着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2007年,农四师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其他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宗教事务管理方面领导干部联系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人士谈话、宗教活动场所外宗教活动、朝觐工作、讲经解经等11项工作制度。(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一是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三是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1、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2、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3、有必要的资金;•4、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针对清真寺的管理,农四师专门制定了《农四师维修、重建、新建清真寺的管理办法》,对于申请一般维修、大修、重建、新建所应具备的条件:•一般维修:清真寺主体建筑和辅助建设设施有一定损害,包括:房顶漏雨需上泥、安雨槽、墙面泥料脱落需粉刷、围墙部分倒塌需修补或加固,更换门窗、安装防盗钢筋、地面需要铺砖等等。由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提出申请,团场民宗部门审核批准。•大修:清真寺主体建筑(包括正殿、侧拜房、回廊、前厅、门楼、拱顶)和辅助建筑设施(围墙、净身房以及其他),受到相当程度的损坏,影响整体建筑。由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提出申请,团场民宗部门提出意见报师民宗部门批准。•重建:包含就地重建和异地重建,因年久失修、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建筑主体受到严重损坏,成危房的,不能使用的,并具有建设部门的危房鉴定意见。另外,因城乡建设规划所需,土地被征用后,可以申请原地重建或异地重建。由师民宗部门审核后报兵团审批。•新建:四师现有清真寺已基本满足信仰伊斯兰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清真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修建:•1、不按规定提供审核材料的;•2、虚报瞒报、弄虚作假、有意扩大面积、提高标准的;•3、以拆旧新建为目的,故意破坏和推倒清真寺的;•4、资金材料来源不合法,采取不正当手段捐资募物的;•5、一个或少数几个出资人提条件、企图按照个人意愿操纵修建事宜的;•6、未依法办理土地、房产、规划、建设等工程手续的;•7、超过原来面积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1、自我管理第一,实行民主管理。一是成立管理组织,二是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三是重大事项要经管理组织集体讨论、民主协商决定。有利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自身建设,有利于克服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实行家长制管理方式带来的问题和弊端,有利于维护和改善宗教整体形象,有利于维护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寺管会成员须经本寺坊穆斯林群众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清真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寺管会成员产生的办法。寺管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每届寺管会任期三至五年,寺管会主任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这是从制度建设方面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有利于克服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上的随意性、人为性,有利于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水平。第三,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当发生宗教方面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事件发生时,场所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首先,要冷静。第二,要做好教育、引导信教群众的工作。第三,要通过正常渠道、合法手段来反映自己的诉求,依靠政府妥善依法解决问题,切不可采取偏激的方式进一步激化矛盾,造成群体性事件。场所安全案例:青海省大通县塔尔镇下旧庄村在修建清真寺大殿时,由于大殿屋顶负载过重,发生屋顶坍塌,造成8人死亡、23人受伤。该寺由西宁市民宗局审批,由寺院阿訇组织当地村民自筹自建。据查,工程没有招投标,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未办理基建项目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没有专业施工队伍,没有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属于违规建设。人命关天2、外部监督方面寺庙应当接受政府宗教、公安、文物、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觉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二)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相关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根据农四师《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教职人员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坚持政教分离、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尊重他人不信教的权利,不得变相的向党员、干部及未成年人等不信教群众施加压力。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2、信仰虔诚,遵行教义教规,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伊斯兰教道德修养,热爱伊斯兰事业,热心为穆斯林服务;•3、伊斯兰教经学院毕业或者受过正规经堂教育,能够深入的准确理解并能讲解《古兰经》、圣训,熟悉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方面的典籍,能独立主持清真寺教务活动和穆斯林群众日常的宗教生活、礼仪;•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阿拉伯语水平,了解国家有关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5、年龄在22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理智健全。•申请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首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推荐,并经当地伊斯兰教协会审核后报省级伊斯兰教协会。省级伊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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