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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更好地体现其“服务社团,引导社团,管理社团,繁荣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的宗旨,根据《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是在同济大学党委领导下的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组织,接纳同济大学在校学生作为组织成员,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在工作上接受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的指导。第三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托学生社团这一载体,丰富学生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二)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服务活动,使社团切实为同学和社会服务。协调各社团的关系,代表所有社团之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表达和维护各社团的权利,作好学校与社团、社团与社团、社团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三)积极加强社团联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和进步。(四)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及主席团下属各部门是社团联合会的日常执行机构。(五)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维护《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的尊严,社团联合会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相抵触。第二章组织单位第四条在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各类学生社团为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组织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条同济大学的学生社团是由同济大学在籍学生自愿组成,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以成员共同意愿为最终目的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第六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织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一)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其组织章程,以达成其成员的共同意愿为目的在同济大学各校区开展各种各样活动;(二)获得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经费及其他方面的扶助和支持;-2-(三)对于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行监督;(四)其他规定的权利。第七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织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社团自身组织章程有序地开展活动,并维护社团联荣誉和利益;(二)协助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开展各项活动;(三)定期注册,接受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四)在享受有关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利益。第八条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细则根据《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章组织机构及组织成员第九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为主席团,下设:办公室(含财务)、社团部、人力资源部、新闻部、宣传部、公关外联部、网络部、大型活动部。上述机构处理有关社团事务,为社团服务。第十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常设执行机构的职能如下(一)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助理若干人):1、主席:负责社团联合会的总体方向和重大决策;协调,统筹内外事务,统一管理和调控社团联合会各部门的事务和活动。2、副主席:具体管理指导各部门的工作。大型活动根据类别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主席制定策划书,听取主席修改意见后,负责活动安排及实际操作。3、主席助理:协助主席做好各项管理统筹工作以及部门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二)办公室:召集、组织社团联合会会议,并做好记录;订立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值班制度,负责值班人员安排与管理;负责社团联合会内部财务管理以及各社团财务审查,定期汇报资金收支情况;负责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的文字、图片等资料的分类归档管理;承担社团联合会物品的添置、保管、借用和维护,社团活动场地借用等日常事务。(三)社团部:协助社团联合会及各个社团办好各项活动;在分管副主席的带领下,协助副主席做好社团联合会各类重大活动计划的构想、计划书的起草及活动的具体安排和操作;及时了解各社团的活动情况,与各社团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各部长应分配每位干事与一至两个相应类别的-3-社团进行相对的固定的联系。(四)宣传部:根据社团联合会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设计和制作相关宣传材料,并及时作好社团联合会的对外宣传工作;宣传部分别由专人负责海报制作和宣传资料(印刷品)制作,其中海报制作中分绘画和文字两部分,宣传资料制作只要指宣传手册、传单、社团联合会刊物等印刷品的制作。由部长具体分配各项工作的人员安排(任务相对固定),每人各司其职,在保证宣传质量的同时提高效率。(五)公关外联部:以“内求团结,外求发展”为宗旨,加强社团联合会和各社团的沟通和团结,致力于树立社团联合会的良好形象,扩大社团联合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与其他高校社团联合会及社团取得较好的联系和交流,扩大同济社团的影响力;拓展社团联合会和各社团的生存空间,寻求与企业及传媒的合作机会,较深入的了解社会的动态,获得各方面与社团联合会有关的信息。(六)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是社团联合会人事管理部门。主要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工作中心,开展和组织各项人事事务工作,主要活动包括招新、人员培训、人员素质拓展、人员信息管理、绩效考评等。(七)网络部:主管社团联合会的网站管理设计及维护工作,借助网络,及时展现同济社团风采,发布社团活动前沿信息。(八)新闻部:负责对社团活动新闻,通讯稿的采集及其简报、刊物的编辑工作,并协同宣传部、网络部开展工作,向大报、校园网、电子屏以及广播台提供社团活动信息。(九)大型活动部:对社团联合会一些主要的活动进行统一的计划、安排。落实好活动的准备、开展、收尾的各个环节。第十一条各部门部长人选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决定。各部部长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部长之间要保持时刻良好的沟通,主动了解各部门的情况;团结本部门的成员,协调好本部门的工作;每次大型工作均交一份总结报告,学期末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总结及下学期的工作计划;任职期满后提交一份详细的工作总结以备归档,并认真完成工作交接。第十二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成成员的来源:(一)在校学生自愿报名参加;-4-(二)各学生社团推荐本社团的组织成员报名参加。第十三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织成员接纳方式:每学期开学初,由社团联合会统一进行招新。报名者认真填写报名表,然后由各部长或副部长进行面试。通过面试者,试用一个月,合格者成为社团联合会的正式成员。第十四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织成员享受的权利;(三)参加对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活动内容及方式的改革,自由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上交到本人所属部门。(四)副部长以上级学生干部有权对所属部门成员考核,并提请主席团审议。第十五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织成员应履行的义务;(一)组织成员应积极参加社团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二)遵守同济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规章制度,言论正确,积极向上。(三)在公共场合,注意维护同济大学和社团联合会的形象,不做有损同济大学和社团联合会声誉的事。第十六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织成员的退出和除名:(一)学生毕业,自动退出社团联合会。(二)根据本人自愿原则,提前一个月向上级提出书面声请,经同意即可退出社团联合会,取消组织成员资格。(三)有严重影响社团联合会名誉行为的组织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同济大学名誉、触犯法律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组织成员,经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可予以除名。(五)对于在社团联合会中工作的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者除名。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凡社团联合会与本章章程相抵触的规定或章程,以章程为准。第十八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具有本章程的修改权。社团联合会各组织成员可建议主席团修改本章程。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第二十条本章程自2007年10月16日起生效。-5-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007年10月重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同济大学学生社团是指同济大学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第三条:同济大学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同济大学校规校纪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体现“知识、能力、人格”三位一体育人模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第五条:同济大学学生社团接受同济大学党委的领导。同济大学团委受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艺术中心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是由团委委托的学生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对学生社团进行直接管理,以及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第七条: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校第二课堂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形式获得的经费在接受社团联合会监督的前提下由社团自主管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同济大学的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第八条: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同济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生。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九条:同济大学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在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备案。-6-第十条: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登记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文艺娱乐、体育竞技、学术科技、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理论学习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的申请登记。第十一条:申请成立同济大学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由5名以上的本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在上一学年中各科成绩均达及格以上成绩;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有规范的章程。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第十二条:申请成立同济大学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草案;社团介绍;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请院级社团转校级社团需另外出示:书面申请书;原挂靠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社团发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补充性资料。第十三条: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名称,包括中、英文全称和简称;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学生社团类别;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7-社团终止的程序;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第十四条: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筹备成立之日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第十五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或者在上一学年中有过一门以上考试不及格的;在申请筹备成立过时弄席做假的;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挂靠商业机构,参与商业性营销和推销等活动;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社团,未采取基本的防范、保障措施,无法保证社团活动正常、安全开展的;其他不适合成立社团的情况。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对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他保证学生社团正常开展活动应予以监督的情况。第十七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
本文标题: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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