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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对台贸易相关法律事务律师业务指引
1对台贸易法律事务律师业务指引(运输、国际结算)本指引所称对台贸易法律事务是指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两岸间的航运。一、接受委托律师应在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对台贸易的特别要求与自身能力,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在接受当事人的与对台贸易相关的法律事务委托时:1、律师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2、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3、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对台贸易法律服务时,可以对台贸易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服务;4、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及时将相关工作记录归档备案。二、业务范围提供对台贸易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为对台贸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各种法律建议、措施的实施、执行;2、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3、编制各类法律文件,协助完成有关报批、报备、登记及申请许可程序;4、起草、审查及修订相关合同,参与合同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本;5、对有关合同进行见证;6、代理在对台贸易过程中发生的仲裁事务。三、一般业务流程2(一)提供法律咨询的业务1、从事该项业务的一般程序:(1)明确委托事项与调查目的;(2)协商并确认律师费用;(3)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4)通过查阅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面谈、向相关部门查询、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5)对对台贸易所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6)书面进行答复。2、书面答复一般应具备下列内容:(1)报告的目的与范围;(2)律师的工作准则;(3)律师的工作程序;(包括律师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等);(4)报告的相关法律依据与调查清单;(5)对所涉法律风险的具体分析;(6)结论性意见;(7)律师执业证编号及其亲笔签名;(8)律师事务所盖章。3、注意事项:(1)律师对提供该项事务中所收集到的资料文件,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其的来源、颁发时间、内容形式及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书面答复时,应当注意保持与委托人以及调查对象的良好沟通,并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3)涉及重大事项或出具保留性意见时,应征得本所所务会或指导合伙律师的书面批准。(二)、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1、从事该项业务的一般程序:3(1)详细阅读委托书所列的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如不明确、具体,要求委托人修改);(2)协商并确认律师费用;(3)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4)审阅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5)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6)对所涉重大争议问题进行研究;(7)起草及出具《法律意见书》。2、法律意见书一般应具备下列内容:(1)受托事项;(2)受托时间;(3)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4)律师实际进行的尽职调查情况;(5)相关法律依据;(6)明确的法律意见;(7)律师执业证编号及其亲笔签名;(8)律师事务所盖章。3、注意事项:(1)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尽力核实相关传真件、复印件、副本和节录本等是否与原件一致;如果经过合理努力仍不能核实的,应当明确予以说明;(2)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只能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依据,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和政府主管部门实际执行状况应当作为备注说明;(3)相关部门就法律文件和法律意见的内容格式有特别要求的,律师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及出具法律意见应当符合有关要求;(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可以编制调查资料目录作为法律意见的附录备查。(三)、代为起草、审查及修订合同,参与合同谈判业务41、从事该项业务的一般性程序:(1)明确委托事项;(2)协商及确定律师费用;(3)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4)审阅委托人提供的商业条件和业务文件(可根据需要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5)起草合同或审查及修订合同条款;(6)向委托人提交合同草案并根据其要求向其解释相关条款;2、受托参与合同洽谈前应准备的主要工作:(1)充分沟通以明确委托人的商业目的;(2)收集合同草案中各项条款的法律依据;(3)研究合同双方可能有争议的条款及其可能援引的法律依据。3、注意事项:(1)律师一般仅对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干涉当事人的其他纯商业条款;(2)律师不仅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而且要注意可履行性,合同用语应准确无歧义;(3)律师提出建议而当事人不予采纳的事项,应作好记录备查。(四)、合同见证业务1、从事该项业务的一般性程序:(1)协商确定律师费用;(2)与要求合同见证的各方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3)审查及核对合同各方的相关法律文件原件,并将各方复印件存档;(4)向各方解释合同主要条款,并做出会议纪要或备忘录;(5)留存签约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签名字样;(6)亲自目视各方签约代表在合同文本上签字;(7)向合同各方出具《律师见证书》;(8)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和合同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存档。5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业律师不得出具见证书:(1)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提供证明其为合法签约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2)合同或合同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况,而当事人拒绝修改合同的。(五)、代理仲裁业务可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执行。四、对台贸易(一)对台贸易的形式对台贸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货物贸易;2、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技术贸易;3、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服务贸易。(二)对台贸易的原则:1、从事对台贸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是对台贸易的主管机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台贸易工作;3、对台贸易合同以及货物上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字样和标记,不得出现有碍祖国统一的内容;4、对台贸易的货物及其包装上需要标明原产地的,台湾货物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原产地为台湾,大陆货物及其包装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中性包装。5、间接进行对台贸易的,应当通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进行。(三)对台贸易的主体6对台贸易的主体包括各类型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或外国(地区)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一)对台贸易进口经营权的规定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放开对台贸易进口经营权的通知》[外经贸台发第388号],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类进出品企业均可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台进口业务(二)对台贸易出口经营权的规定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及《福建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以及《厦门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的规定,获得对台贸易出口经营权需遵守如下程序:1、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台贸易经营者可通过福建省外经贸厅政府网站()中《办事指南》项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中下载。2、填写《登记表》对台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用电脑打印或用黑色笔正确填写《登记表》。并确保所填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3、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电脑打印的《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外贸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按商务部商资函[2004]46号文办理;(5)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一律用A4纸,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单位章。(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近期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4、申报程序7设区的市外经贸局接受外贸经营者按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负责《备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对,检查表格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相关材料是否完备,并负责录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经与经营者核对无误后,发出提交指令,然后打印盖章,连同企业所报登记材料,送省外经贸厅贸发处进行备案登记。5、打印和发放《登记表》省外经贸厅是商务部委托的第一批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主管机关,接到设区的市外经贸局提交的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发放《登记表》。设区的市外经贸局统一向省厅领取并向外贸经营者分发《登记表》。同时每月负责将领取《登记表》企业的海关登记编号上报省厅贸发处(传真:0591-87842460)。6、领取《登记表》后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外贸经营者领取省厅发放的《登记表》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海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等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所需的有关手续,否则《登记表》自动失效。7、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按属地原则受理省会福州市的外贸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原则上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可在商务部()网上登记提交后,将有关材料送省厅领取《登记表》,在设区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由所在市外经贸局受理。(三)厦门市关于对台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1、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已在背面条款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加盖公章、经营范围包含进出口贸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核对。(3)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核对。(4)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核对(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8手续,但须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经营范围,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核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经营范围明确注明有“进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核对。(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评估的其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还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2、审批时间(1)厦门贸发局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2)对台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30日内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原已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超出核准的进出口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须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前来我局(湖滨北路外贸大厦六层611室外贸处)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的变更手续,原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由我局收回。变更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30日内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和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四)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经营权1、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的原则:(1)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和船只均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及旗、徽、号等标记(2)对台小额贸易是指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沿海指定口岸(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上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货物交易。(3)对台小额贸易应由商务部授权的沿海省市对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并在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只准开展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不得经营一般进出口业务;(4)对台小额贸易每船每航次进出口限额各为十万美元,对台小额贸易所经营的货物限于非国家
本文标题:对台贸易相关法律事务律师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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