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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法规知识笔记第一章法规常识一、法规是法律、法规、规章的总和。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国务院----法规国务院各部委---规章二、法律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才是法。3、法律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三、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4、法律,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四、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有国家制订和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人们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五、法律的职能和作用1、职能:调整性职能;保护性职能2、作用: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具有统治阶级的职能,起着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关系的作用。六、法律的分类1、国内法和国际法2、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立法的基础3、实体法和程序法①实体法:凡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称为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②程序法:凡规定实现实体法的诉讼程序或手续的法律是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①从时间效力看,a.适用于该法律在修改或废除前的任何时期的法,是一般法。b.只有在特定时期内有效的法,是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戒严法》②从对人的效力看,a.对全国公民都有效的法,是一般法。b.对特定公民有效的法,是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③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是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经济特区条例》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七、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指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1、联系:①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对法律的指定和实施起着指导作用。②党的政策也是对法律的极有影响力的解释。2、区别:①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②法具有严格的规范性。③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八、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联系:道德与法律具有一致性,它们都表现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二者互相渗透、相辅相成。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处处体现着道德的准则。2、区别:①在上层建筑中所属的范畴不同。(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②表现的形式不同。③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④规范的内容不同。⑤调整的方式和手段不同。九、旅游法律行为的概念、特点和其意思表示的方式1、概念:是指国家旅游管理机关、法人或自然人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所进行的活动。2、特点:A。旅游法律行为应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特点B。符合旅游法规的规定3、表示方式:口头/书面/推定/默认的意思表示方式十、旅游法律行为分类1、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旅游法律行为2、有偿和无偿的旅游法律行为3、单方、双方和多方的旅游法律行为4、诺成和实践的旅游法律行为十一、旅游法律行为的要件它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行为人要合格/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行为人的行为内容要合法形式要件:口头/书面/推定/默认的意思表示方式(有些内容比较重要的旅游法律行为,还要采取登记、签证或公证等特定的书面形式)十二、旅游代理行为1、概念: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者进行旅游法律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2、代理关系的种类:委托代理/职务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十三、旅游法律责任1、概念:是行为人因实施违法旅游法规的行为而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的义务。2、特征:综合性/追究的协同性3、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条件(1)行为具有违法性(2)行为人要有过错(3)要有损害事实存在(这是承当责任的前提条件)(4)旅游违法行为和旅游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5)旅游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分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1)一、旅行社:1、概念: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2、旅游业务:是指包括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行车、导游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3、旅行社是旅游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起龙头作用。具有中介性质,必须依靠食、住、行、游、购、娱等要素,加进组合创意和导游服务,形成自己的产品,“串糖葫芦”衔接,向旅游者销售。4、旅行社的分类: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出国、港澳、边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社都能经营出境游业务,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二、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并于同日生效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是我国旅游业第一部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作了修订。三、中资旅行社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旅行社的设立和变更)1、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有固定的场所。B、有必要的营业设施。C、经营人员: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具体指: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其中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总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三名,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1名;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政会人员;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的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人员资金(注册资金+质量保证金)物品和文件审批部门国内社1+2+30万+10万场所、办公用品等省级旅游局国际社1+3+150万+60万/100万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国家旅游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其中,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应当交纳60万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交纳100万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汪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并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2、申报程序(1)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①设立申请书②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旅行社章程④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⑤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验资报告》⑥经营场所证明⑦经营设备情况证明(2)申请开办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3)旅行社的审批期限限为30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领取营业执照。3、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1)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2)设立分设须具备的四个条件:①必须达到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②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③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④增加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3)旅行社门市部a.概念: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b.注意点: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门市部;(4)设立社同其分支机构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接待。导游法规知识笔记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2)四、外商投资旅行社1、类型:外商独资旅行社/中外合资旅行社/中外合作旅行社2、概念:外商投资旅行社是指外国旅游经营者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旅行社、中外合资旅行社和中外合作旅行社。3、申报程序《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登记4、申请条件:(1)申请中外合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申请前3年无违法或重大违规记录;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国际旅行社;申请前3年每年外联认输3万人天;旅游业务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中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2)外国投资者应当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年销售总额超过4000万美元;为其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5、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6、审批程序:60天内对申请审查完毕,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7、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1)每个外国投资者只能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合资旅行社,暂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2)经营范围:现在只能经营入境游和国内游两项业务8、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管理规定:它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能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能从事订房、订餐和预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五、旅行社的变更及其管理:(1)变更经营范围。国际旅行社申请增加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国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申请转达为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设立旅行社的有关规办理。(2)变更登记注册地。应当征得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改变后负责主管该旅行社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六、旅行社经营规则及基本职责的法律规定(一)旅行社的经营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细则见p35)1、严禁超范围经营2、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违反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3、不得提供非法、不健康的旅游项目(三)旅行社的基本职责1、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2、按约定提供服务3、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4、按规定收取旅游费用5、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1)合同应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旅游行程安排、旅游价格和违约责任(2)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6、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七、旅行社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规定1、劳务合同2、出境游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3、吃住行游购娱4、业务档案问题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2年。八、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p38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3、按规定处以一定力度的罚款4、按规定处以一定日期的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导游法规知识笔记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3)九、旅行社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1、许可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它有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应当与旅行社营业执照一并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场所。2、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3个月可换发。(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保证金应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旅行社须在60天内补足。只有在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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