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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工伤申报、待遇支付业务解读一、工伤保险的定义及开展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因素(如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一)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二)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三)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二、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具体程序我市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中央、内蒙驻包、市属各企业、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三、工伤的认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分为两类:(一)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有关部门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二)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五、工伤职工就医管理的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进行治疗。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给付范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5日内填写《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报告表》,报市工伤保险中心医管科。工伤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包括康复性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序号协议医疗机构序号协议医疗机构1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11包头市白云铁矿职工医院2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12包头市土右旗医院3包头市中心医院13包头市达茂旗人民医院4包头第三医院14包头市固阳县人民医院5包头市第四医院15包头市石拐矿区医院6包头市云龙骨科医院16包铝职工医院7包钢职工医院17包头市二O二职工医院8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18包头市九原区医院9内蒙古一机医院19包头糖厂职工医院10北方医院协议康复医疗机构1包头康复医院2包钢医院康复中心协议辅助器具配置医疗机构1北京民政部假肢研究所装配中心2英中耐北京公司3天津市长亭公司4德林公司(呼市分公司)六、伤残待遇等级及标准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又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4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42个月。(三)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的为30个月;八级伤残的为24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12个月。(四)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七、因工死亡待遇项目及标准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八、农民工的参保及待遇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伤残的,其待遇支付可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一)农民工选择长期支付待遇的,同其他工伤职工待遇一样。(二)农民工自愿选择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合并计算。领取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及伤残等级进行核定,确定赔偿基数。一次性支付的具体标准为:16-30周岁支付赔偿基数的14倍;31-40周岁支付赔偿基数的12倍;41-50周岁支付赔偿基数的10倍;51周岁以上支付赔偿基数的8倍;不同伤残等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算,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例如:2009年3月发生的工伤,年龄为28周岁,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按照2008年社平工资计算:2648*12*14*75%年工资倍数比例(三)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其供养亲属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抚恤金待遇,一次性领取的标准为:工亡职工亲属抚恤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倍的一定比例发给,配偶为40%,其他亲属为30%。配偶及其他亲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每超一岁核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例如:2009年3月发生工亡,其父年龄为61周岁,按照2008年社平工资计算:2648*12*9(每超一岁核减一年)*30%;如果为75周岁,则2648*12*5(最低不少于5年)*30%子女按规定的比例以实际应享受年限计算,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例如:2009年3月发生工亡,其子要从其工亡的次月(4月)算至满18周岁,按照2008年社平工资计算:2648*185(实际月数))*30%符合供养亲属条件有数人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总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倍。2648*12*10九、其他相关说明(一)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进行调整。(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法》和有关规定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按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本文标题: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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