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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教学目的]:掌握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了解支付结算概述、结算纪律与责任;了解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教学重点]:支付结算的特征,四种结算方式,结算责任和六种银行帐户的设立条件及用途。[教学难点]:汇兑的退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拒绝付款,信用卡,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责任,六种银行帐户的用途等等。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教学内容]: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第二节、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第三节、结算纪律与责任第四节、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制度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两大问题:一是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二是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二)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原则;(旨在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主支配权)3、银行不垫付原则;(旨在保护银行对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也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直接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划清银行资金和存款人资金的界限)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第二节、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两大问题:一是汇兑二是托收承付三是委托收款四是银行卡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汇兑(一)(一)概述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是指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速度比前者快,汇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二)汇兑的程序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2、汇出银行受理,审查无误,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3、汇入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并向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发出收帐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汇兑(二)如果收款人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但该帐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如果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身份证。(三)汇兑的撤销与退汇1、汇兑的撤销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2、汇款的退汇,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汇兑(三)(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2)对在汇入银行未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其正式函件、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3)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二、托收承付(一)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一)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3、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凡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规定。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二、托收承付(二)(二)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金额起点:1万元(三)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1、在合同中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四)承付期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计算。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视为承付。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二、托收承付(三)(五)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计算1、逾期付款赔偿金为每天万分之五;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3、付款人开户银行必须及时扣划逾期未付款项和赔偿金;4、对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停止办理托收;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3个月期满时,付款人应在两日内退汇单证,否则第3日起,银行按未付清欠款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区分赔偿金)。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二、托收承付(四)(六)拒绝付款的理由(正当理由)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合同未订明以托收承付方式结算;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3、未按合同约定的到货地址发货;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与合同规定不付;6、验货付款,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或发货清单不付;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另:外贸部门托收进出口款,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三、委托收款(一)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一)委托收款的适用范围1、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2、同城、异地均可使用。(二)签发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名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三、委托收款(二)(三)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四)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如果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四、银行卡(一)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一)银行卡的种类银行卡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划分方式有不同的分类。如: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等;从发卡银行是否给予持卡人信用额度来分,银行卡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二)银行卡的发行主体发行银行卡的主体为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并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四、银行卡(二)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发行银行卡的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2、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3、相应的管理机构;4、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特别是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6、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并具有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四、银行卡(三)7、发行外币卡还需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三)银行卡的计息标准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和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存款,按照央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四、银行卡(四)(四)银行卡的收费标准重点掌握: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1、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2、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3、特殊行业的优惠政策(1)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元。(2)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类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05%。(3)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四、银行卡(五)(五)银行卡的申领与使用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卡和个人卡的申请与使用不尽相同。1、单位卡(1)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帐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2)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2、个人卡(1)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个人卡的持卡人可以在银行支取现金,其在支取现金时,应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四、银行卡(六)(2)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卡人用银行卡提取现金的,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取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制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六)银行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时有关问题的处理:1、特约单位审查发现银行卡有问题时,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银行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2、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3、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当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刷)卡,不能退还现金。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四、银行卡(七)(七)银行卡的风险管理是指针对银行卡中的信用卡的持有人可能滥用信用额度,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况所进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1、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审查:2、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1)单位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2)单位卡的同一账户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其综合授信额度的3%;(3)个人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4)个人卡的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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