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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律制度01020403目录广告法概述广告活动广告监管广告准则PART1广告法概述4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一、广告的概念我国《广告法》中对“广告”的定义5(一)广告的构成要件广告的概念主体要素:广告主。即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决定性作用)内容:广告信息。即广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服务方面的信息。载体:广告媒介或形式。广告所借助的传播媒介有两类:一类是大众传播媒介,如电视、广播、报纸等;另一类是自筹式传播媒介,如路牌、张贴、直邮等。成本:广告费用。广告主不论是自行还是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均将承担相应的费用,这是与其他信息传播相区别的重要特征。61,以广告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经济广告、文化广告、社会服务广告和政府公告等。2,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可以将广告分为商业广告和社会广告。(广告法意义上的分类)商业广告:以营利为目的,如商业广告,企业广告等;社会广告:非商业性,非营利性,如环境保护广告,交通安全广告,禁烟广告等。(我国广告法中的广告活动仅限于商业广告活动。)(二)广告的分类广告的概念7广告法是调整在广告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49条;2015年4月24日,修订,75条。二、广告法的概念(一)广告法的定义和广告立法主体间经济关系:1.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实施广告监督管理过程中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发生的关系。2.广告审查机关在实施广告审查的过程中与广告主发生的关系。3.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进行广告活动的过程中相互间发生的关系。广告法的概念8(二)广告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竞合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区别《广告法》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实际上是通过规范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产生的间接利益。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直接目的的。广告法的概念91、空间:中国境内。包括领陆、领海,领水、领空及航行、停泊于境外的我国的船舶、航空器、航天器和驻外使领馆等延生意义的领域。2、客体:具有盈利目的的商业广告活动。3、主体: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广告法的适用范围PART2广告准则11广告的基本准则是指反映广告本质及内容的指导原则。一、广告的基本准则(一)广告必须真实真实性是指广告内容必须客观、准确的介绍商品、服务的情况,不能含有虚假不实、引人误解的内容,不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1、不含有夸大、虚假的内容(1)产品的功能、功效、内在价值(传统秘方、药到病除)(2)产品的价格、用料、品牌、质量(3)围绕产品的服务做出虚假承诺2、不得引人误解(1)表达含糊不清,模棱两可(2)标示不全或未标示12一、广告的基本准则新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13一、广告的基本准则(二)广告必须合法1、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2、广告行为必须合法(广告主体和监管主体)(三)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1、形式或媒介必须清晰易辨(注意广告和艺术作品的区别)2、内容上具有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特征,而不能在内容上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其他的信息传播方式。3、发布方式,利用电视、报刊发布广告时,应有专门的广告标记。14一、广告的基本准则(四)公平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干涉。2、等价有偿原则(4A广告公司与普通广告公司的收费标准)美国广告代理协会(AmericanAssociationofAdvertisingAgencies)3、公平竞争原则,禁止利用广告开展不正当竞争(五)广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1.应当诚实2.应当有信用(六)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建设。15(一)广告内容的具体准则二、广告的具体准则1、广告不得采用法律禁止的情形(广告法第7条).(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16江阴市某餐饮店在微信平台上发出了夺人眼球的广告语:“江阴首家‘绿色美味’饮食概念倡导者”“最具江阴本地特色的小吃”“江阴首家烤猪蹄店”等,微信圈的消费者迅速将此信息分散传播,江阴的“最佳猪蹄”就这样被传开了。江阴商贸办副主任沈某介绍,按照规定,名小吃的产生要经群众投票、商家参与、专业名家点评等公示后最终形成,不可以随意命名。至于这家猪蹄店是“名小吃”,沈某能表示没有听说过。根据《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该店的网络宣传广告语无任何依据,目的仅为吸引眼球达到盈利。江阴工商局澄南分局执法人员介绍,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此行为涉嫌网络虚假宣传,遂开出了罚款1万元的罚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案例分析】17(一)广告内容的具体准则2、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3、广告内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商、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又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4、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5、对涉及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6、不得含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任意比较广告和具体比较广告)18(一)广告内容的具体准则2、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限制涉及未成年人广告新法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19【案例分析】李先生家住枣阳市XX城小区。23日(大年初五)晚8时,他和6岁的儿子小瑞从乡下老家回到了小区。小瑞走在前面,他走在后面。突然,小瑞从单元楼里跑了出来,钻到他的怀里,哭喊着:“电梯那有鬼,我怕。”李先生一边安抚儿子,一边走向电梯探个究竟。他还没到走到电梯口,令人胆寒的声音就传了过来。原来,电梯旁装了一台楼宇电视,电视里正滚动播放着恐怖电影的预告片,画面中一会儿出现白衣长发的“女鬼”,一会儿出现一双利爪,画面下方有一行影片的预告字幕。李先生告诉小瑞,这是电影宣传片,不是“鬼”。可两天来,小瑞再也不敢独自坐电梯了。李先生把这番遭遇吐槽至枣阳论坛上,有类似遭遇的网友反映,他所住的YY小区,惊悚短片播放有两个月了,半夜传出的怪声令人不寒而栗。20(二)广告形式的具体准则1、通过大众传媒发布的广告应有广告标记。而不致消费者产生误解。2、大众传媒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隐性广告:电影赞助商的标志或者产品;春节晚会上出现的涉及商家信息的台词等;新闻联播前的“飞亚达为您报时”等等21特殊广告是指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业广告。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品、酒类、化妆品的等商品的广告有特殊规定。(三)、特殊广告的特殊准则(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1、不得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障;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例如:“疗效最佳、完全无副作用、治愈率达99%”2、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或安全性作比较。(法律禁止具体比较广告行为)3、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4、广告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部门或省级卫生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22(三)、特殊广告的特殊准则新法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并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23三、特殊广告的特殊准则(二)农药广告的特殊准则1.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三)烟草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这些传播手段信息传播快,影响广。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这些场合,人员多,信息传播快,影响广。3、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24三、特殊广告的特殊准则(三)烟草(修改)新法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四)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特殊准则1、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2、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如,“祖传秘方”,“宫廷疗效”【案例分析】杭州DD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从参与XX果汁推销中获利,委托上海CC广告有限公司在指定网站上制作、发布XX果及其果汁产品功效广告,宣传大溪地诺丽系列果汁可治疗哮喘、癌症、风湿、关节痛、糖尿病等,并从八个方面宣传大溪地诺丽果汁帮助人体预防和治疗癌症等内容,夸大产品功效,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工商机关责令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上海CC广告有限公司没收广告费用28.3万元、罚款153.2万元,对杭州DD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罚款191.5万元。PART3广告活动27一、广告主体广告主体,即广告活动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广告主资格广告主资格是指广告主享有的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而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能力。28(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资格1、经营条件(专业人士、专业技能、熟知法规)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了详细解释:(1)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有专职的财会人员;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2)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应当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知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3)申请经营广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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