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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02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1、什么是民事责任?□作一般了解。〖区别于刑事责任〗答: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权利人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因将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2、什么是侵权行为?□作一般了解。答: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有:1。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00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一般了解。答:《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004什么是行政责任?□一般了解。答: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005什么是行政处罚?◎一般了解。答: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规范和调整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006什么是行政处分?◎一般了解。答: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国家公务员有《公务员法》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依据《公务员法》,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007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种类?□了解。答:《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基于建设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1.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指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008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般了解。答: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犯罪构成,则是指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009刑罚种类有哪些?◎一般了解。答: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单独使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010主刑的种类有哪些?◎熟悉。答:根据《刑法》,主刑的种类如下: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011附加刑的种类有哪些?◎一般了解。答:根据《刑法》,附加刑的种类如下: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有本质区别,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012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掌握。答: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生产安全.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不论是表现为疏忽大意,还是表现为过于自信,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都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的.013什么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了解。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劳动安全.2.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维护、管理职责的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则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014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了解。答: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2.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至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THEEND〗2010-5-27
本文标题:建筑工程法律责任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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