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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我国法律包括下列部门: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无效。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表现方面: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权利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任何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3、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现在信教的自由。劳动权指的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休息权指的是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完全行为民事能力的条件: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的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的种类包括1、财。2、物。3、行为。4、智力成果。-3-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成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代理的种类(法人代表与公司之间是代表关系)1、委托代理(代理工程)。2、法定代理(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合法代理人)。3、指定代理(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债权是相当权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便的根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1、胜诉权消灭。2、实体权利不消灭。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4-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才是抵押权,房屋按揭是抵押权)抵押折现的方式:折价、变卖、拍卖抵押财产的确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动产不登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以下,300平方米以下)-5-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两个公司之间不能互换名义承包工程)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建筑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生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关于资质管理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3、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属于无效合同按照以下方法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支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按修复情况支付。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会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6-违法分包1、总承包单位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被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施工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工程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进度、质量、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进行招标的工程: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达到下列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200万元以上。2、设备材料采购单项100万元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50万元以上。4、单项合同低于上述的,但总价3000万元以上的。不需要招标的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7-施工单位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不超80万元有效期为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设计单位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不超10万元有效期为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撤回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行为的种类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3、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的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提交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经全体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并公证。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修正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的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8-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收费应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十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做作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特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以上的直接损失。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9-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损失。(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筑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有关部门备案。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珍贵文物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1、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
本文标题:建筑施工法规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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