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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Z2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一建造师管理制度:1.起源:源于1834年的英国,近三十年发展于美国。2.国际建造师协会成员国:美国、英国、日本、印度、南非、智利、澳大利亚等。3.在中国的发展史: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二框架体系:1.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管理原则:分级别、分专业(其中一级是个专业、二级六个专业)3.制度体系:《二级建造师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4.职业体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实践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与评估标准5.六大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继续教育标准三考试管理: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经济》+十个专业中的一个《》《》《》1.科目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六个专业中的一个一级:全国统一大纲、统一组织、统一命题2.考试方式二级: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全国统一大纲,统一组织命题(全国有效)2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四注册管理:变更注册延续原注册的有效期增项注册五执业管理:一级:全国范围内适用1.执业范围二级:省级在考试区域内使用,全国考试的全国适用中型工程:本专业注册建造师2.执业标准大型工程: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3.备注1)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的文件和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施工管理文件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和印章2)注册建造师十三条不准(略)六继续教育管理:1.在注册有效期内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60学识(30学时公共课+30学时专业课)、选修60学时(30学时公共课+30学时专业课)2.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时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七信用档案管理: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情况八监督管理:县级以及以上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督察有效期三年3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法律体系:指全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整体。2.包含部门: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雨环境保护法、诉讼法。3.备注:法律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2Z201030宪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出版、结社、机会、游行和示威权)宗教信仰和自由1.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广义和狭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2.公民的基本义务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如成年子女赡养父母)42Z201040民法一概要:1.本书涵盖范围:《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2.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主体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的其他合法非法人组织财:资金和有价证券二构成物:法律关系支配的生产和生活所需的客观实体客体行为: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物化和非物化)智力成果: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的并加以流传的智力成果法定权利与义务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约定权利与义务主题数目的变化主体主体性质的变化范围的变更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客体性质的变更权利的增加内容:权利的减少四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法律关系得到完结即使协商协议终止:约定终止条件违约终止:当民事法律主体一方违约,发生不可抗力行为致使某类民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1.法律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五民事法律行为3.行为内容合法的成立条件要式4.行为形式合法不要式5六代理(一)含义: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该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生效委托代理(二)种类法定代理(针对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热)指定代理(特殊的法定代理)(三)责任承担: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4.代理事项违法的5.转托他人代理的委托代理的终止(四)代理的终止法定或指定代理的终止七债权与知识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一)分类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为主体的其他财产权制度(二)债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侵权行为1.发生根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如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因履行而消灭因抵消而消灭2.债的消灭因提存而消灭(因非债务人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经相关机关证明,债务人将履行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因混同而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混为一体)因免除而消灭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不可继承转让的)(三)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专利权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性1.特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著作权2.分类专利权6保护对象: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人身权(发表、修改、署名、保护作品完整权)3.著作权内容: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财产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著作权的侵权以及保护(p18)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创造性贡献)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4.专利权受让人:经合法的方式取得专利权的个人或者单位。客体: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即依法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专利权有效期20年,实用型外观设计10年。专利权的侵权以及保护(p19)1.未经许可在同一类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5.商标权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4.未经许可更换商品商标并将更换后的商品投入市场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八诉讼时效(一)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力胜诉权的消灭(超时后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二)超过时效的后果实体权利不消灭(如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依然可以受领,债务人履行后,不得要求返还)普通诉讼时效:常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涉外诉讼时效有效期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有效期为1年。(三)期间种类最长保护期限: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起最长20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的、研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为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期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五)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3.因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72Z201050物权法(一)概要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二)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东掺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分类用益物权: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对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适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行为的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意外,必须依法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2)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3)预告登记3.动产交付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自交付时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交付的特殊情形(三)抵押权1.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专一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2.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权自登记是设立)3.抵押财产的确定经当事人的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的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就有权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4.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1)对买受人的效力(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2)对承租人的效力(抵押合同抵押前财产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5.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6.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四)质权1.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动产质押分类权利质押8权利:可以放弃质权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和擅自转质。3.出质人的权利: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五)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1.留置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2.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按照约定3.留置权的实现没有约定的,期间为两个月(鲜活易腐的物品除外)(六)建设用地的使用权1.概念: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指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适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范围: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低下(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有的)2.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或划拨3.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建设用地的物享有所有权权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转让、出资、互换、赠与、抵押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履约的义务支付出让金的义务义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设立登记的义务登记的义务变更登记的义务注销登记的义务(七)物权的保护(见p26)92Z201060建筑法2Z201070招标投标发2Z201080安全生产法2Z201090建设工程管理条例2Z201100安全生产许可条例2Z2011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Z201120产品质量法、2Z201130标准化法2Z201140环境保护法2Z201150节约能源法2Z201160消防法2Z201170劳动法2Z201180劳动合同法2Z201190档案法2Z201200税法2Z20121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建筑法规以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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