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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公司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于2014年9月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公司名称:监利县胜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祚军。本公司住所:监利县容城镇三闾村,编码:433300。第三条本公司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公司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本公司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花卉种植,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园艺绿化服务、盆景制作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花卉盆景种植、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第五条本公司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公司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公司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公司投资兴办与本公司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本公司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花卉种植、销售,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公司成员。本公司吸收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公司。本公司成员中,股东成员至少占成员总额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公司董事长提交书面入公司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公司成员。第十一条本公司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公司盈余;(四)、查阅本公司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五)、对本公司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人会;(七)、自由提出退股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公司;(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本公司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公司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或者与本公司业务交易量(额)占本公司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的成员,在本公司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两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公司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公司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公司出资;(三)积极参加本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公司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公司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公司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公司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公司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股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公司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股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董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股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股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六个月前提出。退股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公司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公司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公司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或依照退股时与本公司的约定确定。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宝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股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股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公司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股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公司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公司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退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公司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执行董事;(三)决定成员入股、退股、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董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董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本公司成员超过一定人数时,每1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本公司每年召开1至2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董事提议;(三)董事长提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董事在3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公司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公司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设董事长一名,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公司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公司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公司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董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股、退股、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董事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第二十五条本公司经理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本公司董事长可以兼任经理。第二十六条本公司现任董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本公司董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公司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四)从事损害本公司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公司董事长、理事、监事、经理。董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及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入公司所有;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公司财会人同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会人员。第三十条成员与本公司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公司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公司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帐,分别核算。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终子时,由董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董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二条本公司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同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交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三十三条本公司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四条本公司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成员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另行附表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董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公司其他成员。第三十五条为实现本公司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会财务印章和董事长印鉴。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从娄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三十八条本公司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九十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十。第三十九条本公司接受的国家财政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帐,作为本公司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公司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本文标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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