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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美国法律思想的演进谱系冯玉军【作者简介】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一、引言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无论是从物质、技术方面,还是精神、文化方面,世界各国都彼此影响、相互作用,以一种复杂的“重叠网络结构”方式发展演进。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发展潮流与客观趋势当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美国的战略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很多人都说,二十世纪是美国的世纪——美国在二十世纪中成为世界上最富裕、掌握最大权力并对世界事务最有影响力的国家。美国的选择和美国发生的故事,(不管是否情愿)都必定会引起最多人的关注。美国法律系统乃至于法学研究中的细微变化,都会引起最多国家法律系统的模仿、借鉴和关注。从具体规范的移植借鉴,到部门法律制度的复制式引进,再到法律思想的深层渗透,概莫能外。与之相反,其他一些第三世界穷国甚或第二世界小国的法律故事,则没有如此强大的吸引力,也不会成为我们思考法律问题、观察法律现象的新背景和新的视角框架。因此,深入了解当代美国法律思想发展演进的故事,不仅对美国人是重要的,对于在美国以外的我们也有很重要的意义,甚至更为重要的意义。然而,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和欧洲大陆法律思想史有所了解的比较法学者普遍有个体会,即和这两种历时性法律思维传统的相对统一性不同,当代美国法律思想源流众多、思想繁杂、百家争鸣,不仅缺乏一致公认的法学知识体系,而且很难形成扬弃分歧、综采百家的主流学术传统。诸如复兴自然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历史法学、综合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全球化,女权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以及其他种种后现代主义法学等诸多思想流派。“你方唱罢我登场,各领风骚没几年”,就像一个五彩斑斓但却令人眼花缭乱的“万花筒”。申而言之,遑论美国法诸子百家之间的观点歧异,即便是同一位法学家,其隐藏在众多学术产出背后的研究立场与不同时期的研究结论,也可能是变化多端、前后不一的。①这一切,不仅给外部观察者带来很大的认识障碍,而且使美国法律学术始终处在一种不断变动的格局当中:主题不确定、立场不确定、价值不确定、方法不确定,最后,法律实践的应用方式和评价标准也不确定。本文借助于对美国1978年以来美国法学论文(著作)的“引证率”排行榜,对美国当代最重要的法学论文、法学著作、法学教材进行内容上的权重分析,概括介绍当代美国法律思想家在时代海洋中勇敢航行的轨迹,进而发现法学思想的发展线索,总结其谱系演进的基本特点。二、美国法学理论名著名篇引证率排行榜众所周知,引证率是评价学者科研水平和学术文献影响力的重要指标。②即哪一种成果被其他相同学科文献的引证率高,其学术水准就高、影响力就大并被大家公认为优秀。作为一种客观的评价指标,它能较好地反映出一项研究成果和理论观点的学术地位和受重视程度。与那些指定的或组织的成果评价活动相比,引证率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人为干扰,从而使之能够在一种“公众选择”下保持客观性。③美国法学界经过百多年的发展,已然建立了共同的学术规范,有很完善的引证统计机制,从而使之判断学术著作之影响力的渠道较为公开和透明。对此耶鲁法学院图书馆副馆长FredR.Shapiro先后发表了美国“引证率最高的法学论文”(TheMostCitedLawReviewArticlesRevisited.Chicago-KentLawReview(1996),“引证率最高的法律学者”(TheMost-citedlLegalScholars,TheJournalofLegalStudies,vol.29(pt.2),2000,pp.424—425.),“引证率最高前五十名法学著作”(TheFiftyMostCitedLegalBooks(1978—1999))等多篇文章。此外,还有JamesE.KrierandStewartJ.Sehwaib撰写的“二十五部经典作品”(TheCathedralatTwenty-Five:CitationandImppression,YaleLawJournal(1997))均较全面地介绍和分析了影响美国法治发展进程的学术力作和著名学者。如今这些成果已经成为了解美国法当代发展动向的必备资料。下面,笔者结合2005.8—2006.5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研究期间,由著名法学家、卡多佐讲座教授GeorgeP.Fletcher。在讲授“美国法导论”课时予以补充、完善的“1978—2004年引证率最高的法学著作、法学论文和法学教材”数据表,简述这三类排行榜的前二十五名(Top25)以内的法理学名作名篇(排除了部门法的作品)。(一)引证率最高法学著作前二十五名(MostCitedLawBooksTop25,2004)中的法理学文献:排名第一的约翰·哈特·伊利是美国当代宪法学家,1968与1973年先后在哈佛法学院和耶鲁法学院任教授,1982年成为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院长,1987年卸任,2003年去世前他在迈阿密法学院任教。约翰的这部著作是关于宪法学司法审查理论新领域的开山之作,被认为是过去五十年里最重要的宪法学著作,他倡导一种“参与导向、强化代议制”的程序主义司法审查路径,从而为从宪法文本出发进行法律解释和司法审察提供了卓有见地的思路。排名第二的德沃金,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20世纪7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毕业于哈佛法学院,从1962年开始,先后在耶鲁大学、纽约大学等任法理学教授,现为英国牛津大学和美国纽约大学合聘教授,主持“法哲学前沿”系列讲座。在《法律帝国》一书中,德沃金基于对法律惯例主义与法律实用主义的批判,提出了法律是什么的超脱于惯例主义(教条主义)和实用主义(功利主义)之外的第三种理论——即作为整体的法律,必须通过法官的不断解释才能揭示其真实意蕴。换言之,德沃金把法律看成是不断解释性的、整体性的和建构性的概念,法律是什么的理解和确切地把握,只有在整体性法律解释中,以建构性的解释态度,使法律更加趋于完美,因为法律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的概念。尽管法官的最终判决不是最佳的,但对法律的态度却是建构性的:以解释精神,把原则置于实践之上,从而,既保持了对过去正确的忠实,又同时为更美好的未来指明了最佳之路。这就是德沃金的结论和他要告诉人们法律是什么的解答。排名第四是著名的女权主义法学家麦金侬,在《正宗女性主义:关于生命与法律的演说》一书中,她认为,国家权力和法律不是中立的,而是男权主义的体现,以所谓“理性”为前提构筑的法律和法学是完全排斥妇女的,因为男性是规则导向的,而女性是感情导向的,以男性为中心建立的现代法治必然是压抑妇女的。法律中的性别不平等不是不合理的歧视的结果,而是妇女系统性的社会从属地位的结果。性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权力问题,特别是男人的统治地位和女人的从属地位问题。例如:就强奸案中的女性“同意”问题。麦金侬就猛烈批判现代法律只是在形式上保护妇女,实质上却以男性的利益为导向。她指出,对于妇女在恐惧中未能对于强奸行为做出反应,任何善解人意的法庭都会认为这是合理的不能再合理的现象,女权主义坚决不同意在犯罪行为要素认定中存在被害人的反应为证据基础的“不同意”(消极)要素,主张根本就不需要判断妇女是否表达了“不要”就应该追究其严格责任。排名第五是波斯纳的名作《正义/司法的经济学》,全书共有四编。第一编集中讨论正义与效率的问题。它实际上是波斯纳试图为此前他建立的法律经济分析奠定一个哲学伦理学的基础,试图从财富最大化出发建立一种总体化的社会理论。第二编以经济学为武器从总体上相当全面地解说了初民社会(前国家社会)以及农业社会基本结构以及治理制度和实践的主要方面。第三编比较细致地讨论了隐私问题,并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20世纪60—70年代的一系列重要隐私判决中的法理进行了辨析。第四编则从信息经济学的进路切入,集中分析的是美国社会中种族歧视问题。(二)引证率最高法学论文前二十五名(MostCitedLawReviewArtieles,Top25,2004)中的法理学名篇: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排名第一。这篇文章研究了现实生活中的“侵害”(侵权)问题,他结合养牛者走失的牛损害相邻农夫谷物的案例,揭示出外部性问题对于双方具有侵害相互性的本质,即侵害总是存在的,问题的关键不是避免一切损害,而是如何避免较大的损害。现实生活中“侵权”的本质是产权不清,如果物品的产权界定清楚,政府的干预或者采取“补偿”原则就是多此一举。科斯指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归谁,都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他同时强调,“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时,法院关于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没有影响”,法院面临的迫切问题不是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最初的合法界定通常是可能的。这些观点见解独到,发人深省,对法学和经济学研究都具有巨大的启发意义,成为法经济学诞生的里程碑式文献。《法律的道路》是时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的奥利弗·霍姆斯在纪念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新讲堂落成大会上的讲演。全文篇幅不长,霍氏以一个法官的博识阐发了四种相互联系的观点:注重现实(和现世)结果的实用主义、主张法律应独立并区别于道德的中立主义、把外在行为视作对象的客观主义、以经验探索为基础的实证主义。霍姆斯在这篇文章一开始就强调了法律的预测功能,倡导法律的经验实证研究,这一点无疑已被美国法学的后世发展所验证。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都担任过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他们在这篇著名的文章中认为,隐私是一种秘密,这种秘密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具有物质性。隐私权是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别人交流的权利。时至今日,隐私权已为人所共知。而威克斯勒教授则在这篇《走向宪法的中立原则》中令人信服地证明,虽然宪法没有明确提到司法审查,但是从宪法规定的结构上能逻辑地读出这项内在权力。但这种司法审查必须依照某种“中立原则”。宪法授权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但这并不表明法院可以任意行使这项权力,随便将自己的价值、理念和政治主张掺和到宪法文本中去;假如这样做,法官就“越界”了,且威克斯勒举出了美国法官在判决过程中“越界”的许多实例,包括像“校区种族隔离案”(Brownv.BoardofEducation)这样的社会影响巨大且至今为民众所称颂的判例。可以不夸张地说,这是一篇迄今为止讨论这个主题的最具建设性的论文,也是这个领域的难以逾越的里程碑。查理斯·劳伦斯的《本我、自我和平等保护:无意识种族主义的衡量》从对法院判决的检讨出发,研究如何处理美国法上种族仇恨性言论之问题。这个问题在二十世纪初便已开始讨论,但随着新的历史事件、新的学说发展,至今也未有定论。其理论上的难题在于自由与平等两个价值的冲突。而观察美国法院的判决,大抵上是倾向保障种族仇恨性言论。该文认为法院这样的态度固有其历史的背景以及理论上的支持,但是平等的价值也不应忽视。主张对于在私领域的种族骚扰、恐吓等行为,是可以禁止的。而在公开场合,或者是针对不特定人的情况,若系争言论具有任何政治、文学、艺术、科学的价值,则可受到言论自由的保障,若无,同样也在禁止之列。(三)大英社会科学引证索引中引证率最高十部法学著作(BritishLegalBooksMostCitedinSocialSciencesCitationIndex(1978—1999)④之法理学名著:三、当代美国法律思想的流派及其发展阶段“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结合前述引证率法理名著、名篇,下面我们按照学术传统和学派的不同,对20世纪以来美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学术史)进行深入辨析。(一)按照法学研究核心主题的不同,分为社会学法学、新自然法学和新分析法学三方面1.社会学法学这主要肇源于罗斯科·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和以卢埃林和弗兰克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运动。⑤不同时代总有新的人物和理论出来,体现了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精神,并在总体上根据社会和时代需要在研究内容和研究范式上不断创新的一种学术潮流。法律现实主义对以后的其他法律学派,如法经济学、批判法学运动等影响深远。以现实主义法学运动(LegalReal
本文标题:当代美国法律思想的演进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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