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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41案例一2004年8月17日,老王给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一年。10月7日,老王在开车回老家的路上,被老李的车追尾。经交警认定,老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王修车花费5000元,并从保险公司索要了赔款,同时将向老李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代替老王向老李索要事故损失赔偿时,老李认为事故原因是由于自己驾驶技术不熟练,责任在自己,心中也感觉十分愧疚,于是马上拿出了6000元,给了保险公司人员小赵。小赵将6000元全部交回了保险公司。一段时间后,老王听说了此事,向保险公司要多余的1000元钱,保险公司坚决不给。2005年5月3日,老王的汽车被偷,老王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三个月后,车辆仍未找回,保险公司给予了老王全部赔款10万元。又一个月后,车辆被找回,老王不愿再要车,将车辆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拍卖时,竟拍出15万元的价格。老王听说了此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要多出的5万元钱,保险公司还是坚决不给。思考题:1.对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你应如何处理?2.对第二种情况,你若再给双方调解,应如何处理。2020/2/242分析1.对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你应如何处理?对第一种情况来说,保险公司应该将多于保险赔偿的1000元给予老王。首先,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是以保险赔偿额度为限,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就没有代位追偿权了。(代位追偿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其次,多出的1000元,是属于肇事者老李对受害者老王的补偿,这不属于保险赔偿,不违背保险补偿原则。第三,如果老李给予保险公司的钱数低于保险赔偿额度,那么保险公司就差额部分继续享有代位追偿权。第四,如果保险公司赔偿老王的赔款数不足以补偿老王的所有损失,那么老王还可以就自己的不足部分继续向老李要钱。2020/2/2432.对第二种情况,你若再给双方调解,应如何处理。对第二种情况,保险公司不应给老王5万元钱。因为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所以老王对标的车已经没有了任何权利,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处理车辆的收入完全属于保险公司的,与老王无关。(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2020/2/244案例二2007年7月11日晚6时许,原告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济南市某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王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货车相撞,张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张某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并随时有生命危险。大型货车驾驶员王某在肇事后逃逸。伤者张某的家人为挽回张某的生命,先后用去了抢救费10多万元,但毕竟由于家境贫寒,还是欠下医院5万元的医疗费,医院多次向张某家人催交未果,想停止抢救。后经了解,事故发生前王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思考题:1.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能否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3.如果王某的车辆根本没有买保险,那么张某的抢救费用应如何处理?2020/2/245分析1.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能否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王某车辆的交强险不能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垫付”在交强险中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具体为: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的、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他情形不予垫付。2020/2/246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3.如果王某的车辆根本没有买保险,那么张某的抢救费用应如何处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020/2/247案例三某公司承保的大型货车在行驶途中右前轮脱落,将路边等公交车的女青年李某砸死。事后,当地车管所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结论为:标的车辆制动力和驻车制动力达不到标准,灯光装置不合规定。思考题:1.车辆车轮脱落致路边人死亡,能否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2.鉴定结论中的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是否可认定被保险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绝赔偿吗?3.判决此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付。保险人若赔偿此案,应赔偿受害人哪些费用,依据法规是什么?2020/2/248分析1.车辆车轮脱落致路边人死亡,能否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一般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造成第三者的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所以,车辆车轮脱落致路边人死亡不能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2020/2/2492.鉴定结论中的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是否可认定被保险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绝赔偿吗?《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所以,鉴定结论中的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可认定被保险人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绝赔偿。3.判决此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付。保险人若赔偿此案,应赔偿受害人哪些费用,依据法规是什么?2020/2/241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可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二是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三是受害人死亡的;四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到本案应该赔偿因就医抢救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费用以及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主要为医疗费。(2)受害人死亡的费用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3)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2020/2/2411案例四某物流公司司机李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30余米处,所幸李某没有受伤。李某小心翼翼地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顶,想把车的前部顶起以防继续下滑。就在李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忽然下滑,李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核赔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告知物流公司对于李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赔偿责任。物流公司认为,李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于“施救费”,应属车损险赔付范围,并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计算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拒绝了物流公司的请求,物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思考题:1.法院的判决结论如何?依据是什么?2.对事故损失施救时,应注意什么?2020/2/24121.法院的判决结论如何?依据是什么?法院的判决结论应为:李某的伤残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判决物流公司败诉。依据:施救费用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或者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付,关注点是施救费用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本案中车辆驾驶员李某的伤残虽然是在施救过程中发生,但其伤残与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没有必然联系,属于施救过程中发生的另一起意外事故。另外,李某的人身伤残不为施救被保险车辆所应付出的必要的、合理的代价。因此,司机李某的伤残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保险人拒绝赔偿是正确的。2.对事故损失施救时,应注意什么?对事故损失施救时,应注意施救费用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且对抢救受损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或者对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有直接效果。2020/2/2413案例五一位姓李女士刚买了一辆新车,同时买了比较齐全的保险,只是车辆还没有上牌。因为小区没有停车场,她把车停在自家楼下。当天晚上她的车被偷走了。思考题:1.她去保险公司索赔能否成功?为什么?2.针对上述情况,为保障车辆的安全,李女士应对方法有哪些?2020/2/2414分析1.她去保险公司索赔能否成功?为什么?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一般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于周女士的车辆没有上牌,所以不会有车辆行驶证,所以周女士车辆的丢失,保险公司一般拒赔。2.针对上述情况,为保障车辆的安全,周女士应对方法有哪些?针对上述情况,为保障车辆的安全,周女士应自己妥善保管车辆,如放入有人看管的停车场里面,或加装比较好的防盗装置。2020/2/24151、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付保费2850远。当保险单填妥向高某收费时,高某声称钱未带够,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单给他,下午再将其余的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员同意后,交了1000元,将保险单带走。但事后高某并未如约补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员多次催收,并表示如再拖延,出事后就不负责任,均被其敷衍了事。1999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问A、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如果赔偿,该怎么赔?如果不该赔偿,请说明原因。B、不足额缴交保费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责任是否开始?C、本案中,保险人有没有过错责任?对此情况,保险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2020/2/2416答:1、保险公司可拒赔,理据如下:(1)分析缴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以是否缴纳了保险费为前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所以,是否交纳保险费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即使高某一点没交保险费,其保险合同也是成立的。(2)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就一定能得到赔偿,要看此时保单是否具有效力。保单效力是指被保险人需要严格地遵守和履行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公司在所签订的保险
本文标题:7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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