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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概念:根据上述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特征:应当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把握犯罪故意的特征。二、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1、认识内容“明知”的内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理解判断标准—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争议问题:(1)明知的内容仅仅是仅限于对危害结果的明知,还是全部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的明知?(2)是否要求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2、认识程度——“明知”:发生危害结果的必然性或可能性(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1、意志态度——希望、放任希望:行为人有目的的积极追求某种危害结果——积极的态度放任: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不加控制,任其发展的容任态度——消极的态度2、意志努力——决意而为(三)犯罪故意的分类认识因素:明知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结果1、直接故意明知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意志因素:希望其认识的危害结果发生2、间接故意认识因素:明知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意志因素:放任其认识的危害结果发生注意:1、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认定间接故意必须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分,对认定犯罪意义不大;对量刑有一定影响;3.特定故意:目的犯、明知注意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目的犯: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明文规定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明知犯:有的是对特定对象的明知。如赃物犯罪;有的是对自身情况的明,如传播性病罪。4.间接故意几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追求违法犯罪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追求非违法犯罪的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注意打猎而打中人的案件,通常并不是间接故意。三是行为人不计后果而行凶杀人或伤人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一般认为行为人的心态是放任的心态,属间接故意三、犯罪的过失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概念: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的分类根据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情况不同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和无认识的过失普通过失根据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不同,可分为业务过失监督过失1、普通过失: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未尽社会共同生活所需之注意义务,而成立的过失。2、业务过失:从事一定业务活动的人,由于未尽业务上之特殊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成立的过失。3、监督过失:监督者怠于履行监督义务而成立的过失。过失犯罪在理论上的分类,这其实对定罪的罪名上没有影响,区分的目的是:更容易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1、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以致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特征: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人没有预见行为人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自己疏忽大意2、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没有避免的心理态度。其特征:行为人已经预见行为人没有避免没有避免的原因是行为人过于自信1、从认识因素上看,相同点: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同点:认识程度的差异,前者为预见,后者为明知。2、从意志因素上看,相同点:都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同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持排斥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或排斥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1、意外事件—不能预见2、不可抗力—不能抗拒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即无故意也无过失,这属于意外事件。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的叫做不可抗力,二者合称“无罪过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相同点:对于意外结果的发生无预见;不同点:前者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为不可能预见;能否预见的判断标准:理论上有主观说与客观说、折中说之分。一般人标准:客观说认识错误(一)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1.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2.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3.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二)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错误。所谓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l)同类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属于同一类的。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误把乙当作甲而加以杀害;行为人意图盗窃他人现金,但实际盗取的是有价证券。处理规则:按照法定符合说,上述同类对象错误应当按照犯罪既遂定罪处罚。实例:雇凶杀人、伤人的案件中,凶手认错人而实施加害行为;实施犯罪活动时误把自己的同伙当成对手而加害的案件。(2)非同类对象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错误或客体错误):指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行为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且不属于同一类,而是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3)对象不存在的错误:①误把尸体当活人而加以杀害。②误把男性女性而加以强奸。③误把两性人当成妇女而加以拐卖。④误把非毒品(面粉)当成毒品而加以贩卖等。2.行为差误(打击失误、打击错误、目标差误,称方法错误不当)(1)同类行为差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行为差误)。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因行为差误,而误中乙。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非同类行为差误(抽象事实错误中的行为差误)。如意图毁坏财物而误中人或者意图枪击人而误中贵重财物,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择一重处罚。3.行为错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性质错误,常见的是“假想防卫”、“假想避险”。二是方法或手段错误如误把假药当毒药来毒杀他人,按犯罪未遂处罚。不能犯未遂。4.因果关系的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发生结果,但行为人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第二种情况是发生了某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也不以行为人的认识为转移,成立犯罪既遂。第三种情况是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这种情况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本文标题:第六节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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