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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思修第五章(法律精神)
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大学生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1.法律的词源在古代,法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獬豸),从去。在古代,“法”和“刑”是通用的。在古代文献中“法”与“律”也往往通用。2.法律的一般含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母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产生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3.法律的历史发展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律。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1.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借鉴成功经验;与时俱进。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2.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社会作用。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3.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贯穿于法律制定和运行的始终。1.法律制定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大体包括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案的公布。2.法律执行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我国的行政执法主体大体分两类:一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二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3.法律适用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4.法律遵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守法包含: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第三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具有最大的法律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1.我国宪法的特征宪法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共性。但它不同于普通法,它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统率作用,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基础和核心。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它法律更为严格。2.宪法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体现国家政权特定的阶级本质,而且为国家政权的运转、国家职能的实现提供保障。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这一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制度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6.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合。《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利)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等。人身自由权。身体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获得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社会经济权。主要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特定主体权利。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义务,即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职责)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的标志目前,我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1.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2.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3.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4.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5.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宪法是统帅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是重要组成部分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法治”与“法制”“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2.依法治国理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1.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二、自由平等观念1.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一切进步的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废止或压制人民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公平正义观念1.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立法公正是执法公正的前提,执法公正是法律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保证从立法到执法全面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2.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正当合理;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正当合理。四、权利义务观念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从来源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规定中推导出来,通常被称为默示或推定的权利义务。从基本内容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和负担。从范围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和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同时,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国家安全是国家的首要利益和最高利益。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要对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保持高度警惕。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传统的安全观有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新的国家安全观在传统安全观的基础上,还增加了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等重要内容。国家安全既离不开军队,也离不开政府、企业和大众,国家安全就是每个公民的安全。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1.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公民和组织维护安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各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具体罪名。2.国防安全法律制度《国防法》是维护国防安全的专门法律;《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了台湾问题的性质、以和平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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