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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_07增强法律意识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制精神主要内容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课程导入关于法律你知道多少?改变中国法制进程的孙志刚案件孙志刚,男,27岁,湖北武汉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孙志刚案件的处理,是迅速的,是坚决的,也是非常严肃的。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变成了社会救助站。•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一)关于“法”的古体字“灋”、“法”与“律”词义介绍“灋”(会意字)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灋第一部分三点水第二部分“廌”第三部分去意为“平,无凹凸”之意,引申为“公平”“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去触理曲的人,是古代的人们用来判断、明辨是非曲直的一种工具。驱逐,放逐独角兽一望无际平静的大海从文字记载的层面上,据《说文解字》记载:“法”具有“公平、正义、正直”之义。2.律:《说文解字》记载“律”字之含义为:律,均布也。“律”字具有“整齐、统一、一致”之义。(二)法的基本特征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法律是针对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未予以外化的某种观念或者思想。另外,它也不能对人的一切行为皆纳入其调整的范围之内。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三)法律的本质特征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意”。即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集合,也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另外,法律并不体现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而只是统治阶级的部分意志。上海外滩夜景原始人的生活场景2.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四)法律的含义1.广义的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2.狭义上的法律(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它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3.从法的社会作用来看,它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有力保障。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含义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诸多的法律规范→多个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P178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经济法5.刑法6.程序法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具体包括立法、守法与执法、司法。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建设法治国家的意义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与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相关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摘自《党的十五大报告》(二)人治与法治•“人治”与“法治”是两种截然相对的治国方略与理念。•人治:Governmentbymen法治:Ruleoflaw•“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三)法制与法治•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P1821.完善法律体系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3.建立法治政府4.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5.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6.培植新型法律文化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与发展。•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加强政治体制改革有关的立法。•注重提高立法的质量。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变成国家法律。•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使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的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能力4.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完善诉讼程序,确保司法公正;•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惩治司法腐败;5.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其他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发挥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它的监督权;•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使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制度化、规范化;6.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新型法律文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中国实践,既继承中国传统的优秀法律文化,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树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普及公民的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民主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享有民主的国家制度。它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多数人的民主,因此,它是真正的多数人的统治。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享受,不仅有法律上的保障,而且有物质上的保障。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概念1.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2.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1.从来源看,法律权利与义务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即隐含的、或默示的权利与义务;•2.从内容看,权利意味着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包括自主权、要求权、请求权;义务则意味着应权利人的权利要求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3.从范围看,法律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1.1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矛盾。权利表征利益,义务表征负担;权利是主动的,义务是被动的。1.2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权利与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2.总量上(或数量)的等值关系2.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或等额的。2.2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因此,权利主体超越义务范围,要求义务主体履行“法外义务”,义务主体有权拒绝。同时,权利主体有资格要求义务主体不折不扣履行法定义务。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3.1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更有利于实现人的自由。3.2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行为发生、防止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有利于建立社会秩序。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黑格尔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一)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是对封建等级观念、特权制度的否定。(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是一项法的适用原则。第一,公民在守法面前一律平等;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一)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二)传统的国家安全观的内容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没有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就根本不可能有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国防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安全,不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三)新国家安全观的内容政治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我能为国家安全做什么?案例:非法获取中国国家秘密美籍华人方复明被判刑(2002-03-2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美国籍被告人方复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方复明原系香港一公司执行董事、经理。1995年至1999年间,方为使其公司代理的外商在中国多个重大电力项目招标中中标,非法获取中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35份,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4.5万美元。方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驱逐出境。(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我国国防安全法律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构成。北京大学生参军入伍2004年12月11日(12:21中国广播网)中国人民大学在校本科生孙晓明(左一)、申志香、丁富军、马云飞走在校园里。(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有关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如《矿产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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