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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9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财经类)PowerPoint课件案例:知假买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正在向市民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关于消费者身份的确认条款中,称“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王海”们失去消费者待遇?“上海王海”坐不住了•1996年,王海东还是上海普通工人。此前,初中文化的他曾经干过饭店服务员。如今,在网络上搜索“王海东”,已与“职业打假者”等响亮字眼相联。有人干脆叫他“上海‘王海’”。已是自由职业者的王海东坦言,通过一系列的买假索赔案件获赔所得,即便没有固定收入,他也足可过上自给自足的小康生活。1996年6月,王海东在上海真如旅游购物中心购买了4000多元的索尼和三洋牌无绳电话,然后以电话无邮电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合格证、无中文说明、无生产厂家地址、非正常购销渠道进货等原因,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真如购物中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一。普陀区法院判决支持王海东的诉讼请求。“上海王海”坐不住了•从此,他频频出入上海商家店铺,专挑那些质量或是其它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商品购买,然后又走进上海市各区法院大门,将一个个知名企业和商家推上被告席。虹桥友谊商城、九州商厦、天山商厦、新新百货、宜川购物中心、嘉定商城、松江商城……都成了王海东买假索赔的光顾之地;卡西欧计算器、传真机、电话、保健品,都成了他打假瞄准的目标。“上海王海”坐不住了•2002年6月24日,上海《解放日报》公布《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以向广大上海市民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在第二条关于消费者身份的确认条款中,称“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王海东看到这一条款,联系到近遭败诉的“诉康富来保健品广告欺诈”一案,有些坐不住了。“上海王海”坐不住了•2001年9月,王海东在上海华联超市购买了总价值10万元的康富来灵芝洋参胶囊、虫草王胶囊和珍珠洋参含片。这些商品的宣传册称有“提神醒脑、调整肺腑、强精壮阳、养颜润肤”等多种功能,康复来珍珠洋参含片的外包装上还有“保持青春”等字样。而王海东通过查询得知,卫生部批准认证这3种产品的保健作用仅局限于“抗疲劳、延缓衰老和免疫调节”。王海东认为,卫生部早在1996年就颁发的《保健食品标注规定》中第四条明确称: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一致,宣传册有严重虚假成分,超市及生产厂商已经构成欺诈,一纸诉状将其告至黄浦区法院。“上海王海”坐不住了•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决王海东败诉。法院认为,康富来保健品宣传属于正常广告用语,并非恶意欺诈;王海东购物时特地带上公证员同行,明显是为了获得诉讼证据,因此王的行为不是普通的个人消费,诉讼请求中要求按照《消法》条款退一赔一的要求不予支持。这是王海东在上海提起的近40起打假索赔案件中首次败诉。王海东说,这些年的打假经历使他感到,上海法院系统在买假索赔案件中对原告普遍持支持态度。但这次败诉和此后公布的《草案》中,他感受到某种变动。职业化的个人打假者,今后还算不算消费者?能不能获得相关法律支持?“上海王海”坐不住了•数量多少,是判断消费动机的依据吗?另一起与“王海东诉康富来广告欺诈”相类似的案件,也在印证王海东的担忧。2001年3月,上海市民张华花费19.68万元,在上海大润发超市购买了2400瓶恒寿堂的金枪鱼油后提起诉讼。张华称,该金枪鱼油产品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对卫生部的批文擅自增删,在保健功能一栏增加了“改善记忆”,在适宜人群一栏增加“青少年”,给广大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要求该超市以及恒寿堂公司赔偿39.36万元,并赔礼道歉,收回并销毁原包装和说明书。“上海王海”坐不住了•“一次性购买2400瓶,够他用上百余年。这种行为显然属于高额索赔,不是消费者”———张华的消费者身份和购买动机,在法庭上受到被告大润发超市质疑。2001年4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认为,恒寿堂在其产品金枪鱼油的外包装和说明书中的内容与产品实际功效相符,不构成欺诈,对张华的诉请均不予支持。王海东说:“购买数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难道就不是消费者?当初也有商家在法庭上质问我,一次购买几千元、上万元的电话,一个家庭显然用不了,肯定动机不纯。我反驳,假如我想买上许多电话送给亲朋好友……”“上海王海”坐不住了•王海东还找到“佐证”:浙江省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应对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过多为由免责。对此,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汤达军向记者介绍:“浙江省人大作此针对性的规定,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看到如果消费者购买数量多,商家多数不愿赔,诉到法院处理的结果也各有不同。采取这样的立法方式来确认‘不以多少为限’,事实证明,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但汤达军同时说明,知假买假问题在法理上比较复杂,如专门组织公司以打假为业,法律能否支持还是另一回事。因此,这一规定不能与认同知假买假划上等号。“上海王海”坐不住了•换一种方式打假王海东给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打电话表达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观点。他说:“条例对消费者定义比较模糊,应鼓励消费者用法律武器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不管消费者购买多少商品,只要是欺诈行为,都应用《消法》退一赔一条款进行处罚。”“上海王海”坐不住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钰在人大的来电登记表上看到王海东的意见。他说:上海市人大此次对条例重新修订,是为了适应消费领域中带有普遍性的新特点和难题,如汽车、商品房大宗消费以及盈利性教育及医疗纠纷等。对于消费者身份确认的有关条款,是严格遵照国家《消法》中的相关解释定义的,只是将原有条款中“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删去了“单位”这个界定对象,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调整范围。“上海王海”坐不住了•黄钰认为,的确很难单纯从购买商品的数量和使用性能上来确认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假如有人喜欢收藏冲床、机床,他买了一台放在家中,平时生活中一点也用不着,但你能说他不是出于生活需要、因而就不是消费者吗?”他认为,在买假索赔案件中,消费者的身份确认将依靠法官按照法理对于诸多证据的综合分析和判断,更多的属于司法实践范畴的问题。“上海王海”坐不住了•有上海媒体以“个人职业打假者的终结”来评论修订中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但王海东依然充满信心。他对记者说:“只要市场上仍然有欺骗消费者、坑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品存在,我就一天不会停止打假。我不在乎别人怎么看,我也不隐瞒自己从中获得不少收入。但只要手段合法、有益社会,我就会去做。”“上海王海”坐不住了•王海东透露,他最近又把目光瞄准了市场上某个品牌的保健胶囊。他发现其广告中多次出现与《食品卫生法》和《保健品管理办法》不相符合的内容。王海东说:“如果法院认为我一次购买10万元显属超出生活需要,我就多找几个人、多开几张发票、多打几起官司,我来做他们的诉讼代理人,看你承不承认我是消费者?”《消法》不策动“替天行道”———访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付鼎生•付鼎生教授态度鲜明:立法不应该保护知假买假,因为挑动或者鼓励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打击假冒伪劣,“替天行道”,不是《消法》的主要功能。从《消法》的立法本意来说,它首先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或损失得到补偿。而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绝非是为了消费而购买,他们的目的是为了牟取“退一赔一”的利润,购买资金是作为成本投入的。《消法》不策动“替天行道”———访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付鼎生•因此,《消法》的主要意图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不是想到消协、工商等部门的打假力量不足,要让群众起来打击假冒伪劣———发动群众监督只是《消法》的辅助功能。因此,如果认同知假买假的合法性,就违背了《消法》的主要功能,而把辅助功能上升为主要功能了。从“法律保护善意”的角度看,付鼎生亦认为,规定“退一赔一”的《消法》第49条是从买卖角度规定的违约责任,它应该是保护守约方而不是违约方,王海们明知有假来购买,很难说是善意的,因此,不应予以支持。除了知假买假,消费者维权还有多种渠道,比如向消协反映,向工商部门举报。《消法》不策动“替天行道”———访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付鼎生•付鼎生亦指出,各地纷纷制订条例或办法,间接对《消法》第49条的适用对象作出规定。而《消法》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十分含糊。因此,无论作扩张性或限制性解释,都很可能曲解《消法》精神。《消法》第49条属于基本民事制度,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基本民事制度应该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订和解释。《消法》不策动“替天行道”———访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付鼎生•事实上,正是由于全国人大没有具体解释,法官就只能依据自己理解的法律意图或地方规定来处理案件,有的不去追究知假买假者的动机判决退一赔一,有的则以“职业打假者不是消费者”驳回知假买假的诉请,执法尺度不一。其实,关键是要全国人大对此作出解释,就可以把问题讲清楚,避免混乱。从“社会监督”角度积极看待公民打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相对于政府监督而言,是包括公民个体监督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公众监督。这一法律条款确立了一个大前提,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除了政府监督外,还必须充分调动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比之《消法》第二条的规定,这一条款显然是在内涵和外延上的进一步扩充。所以,那些“个人职业打假者”知假买假据以索赔,只是他们行使法律赋予的社会监督权的独特方式。从“社会监督”角度积极看待公民打假•这种诉讼行为和法律并不相悖,在某种程度上比政府部门和消费者协会采取的打假措施更为有效。大量实践表明,现行法律关于“退一赔一”的处罚力度,对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震慑相当有限;寻求“退一赔一”目标实现的过程,亦不足以给受害的消费者以维权的最大便利。一些商品欺诈者之所以对于王海东类型的打假者特别“感冒”,也从反面证实了这一点。现在,不少法院以“职业打假意在牟利,道德上不可取”,或者“职业打假者不算消费者”为理由判决职业打假者败诉,实质上是设置了不支持社会监督的壁垒,抑制了公民个人打假的积极性,抹煞公民个人打假的公益性,对公民个人打假为政府所节省的执法成本更是忽略不计。从“社会监督”角度积极看待公民打假•试问,以王海为典型的公开声明知假买假的打假者,只有谁会害怕?只有广大公民都自觉行动起来,以各种方式汇成社会监督的强大力量,才能最有效地净化市场,最大范围地驱除假冒伪劣。这种行为是法律提倡的,也是顺应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求的,它既是公民责任感的体现,也是中国建立商业诚信取信于世界的群众基础。浙江的《办法》从购买数量角度考虑到了知假买假据以打假的积极因素,这是有参照意义的。而上海的《条例》未从社会监督的立法本意理解《消法》,仅仅拘泥于界定消费者的定义,排除了职业打假的公民个体行为的合法性,这就把作为一个整体的《消法》割裂开了。还应该指出的是,“王海”们个人打假行为,是存在经济风险的。如果他们对商品是否属于假冒伪劣的甄别判断有误,因而打错了对象,法院当然不能给予支持。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部分:教材基本内容第二部分:历年真题教材基本内容考试重点•历年考试分值•本章是本课程的重点章,每年在考试中大多以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的方式出现,每次考试的分值在10分左右。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重点关注在本章中有可能考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的知识点。本章考论述的可能性较大,最近几年的论述题均出自本章。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提要和重点•内容提要:介绍了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重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争议解决的途径。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第三节经营者的义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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