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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婴医院就是以接生一个健康和健全的婴儿为己任,同时为了妇女的健康和安全为宗旨而命名的医院。我院爱婴医院创建于90年代末,爱婴医院的宗旨是“母亲安全,儿童优先”爱婴医院管理依据爱婴医院的课题核心是保障母乳喂养的实现。近来,国际上已将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以降低婴儿发病和死亡率作为妇幼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制订的《促使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及《中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不断改善产儿科工作条件,做好母乳喂养工作。•爱婴医院管理相关文件•《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事项规定》(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湖北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卫计生【2013】66号)•《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省卫计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办公厅关于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的通知)》(鄂卫计生发点【2013】5号)•《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通知》(食药监食监【2013】214号)《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4】27号)助产机构爱婴指南•标准第一条•制订保护婴儿健康和安全的有关规定,并及时传达到全体医护人员。•具体指标•(一)建立爱婴医院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二)有本院制订的母乳喂养、新生儿安全的具体规定。•措施•(一)领导小组由医院医务处(科)牵头组织,由业务院长、医务处(科)、护理部、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乳腺科、感染科、妇保科、儿保科、健康教育科、营养科等任组成,职责分工明确。•(二)技术指导小组由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乳腺科、护理部、妇保科、儿保科、感染科、健康教育科、营养科专家及护士长组成,职责分工明确。•(三)有爱婴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督导检查记录和改进措施。•(四)本院制订的具体规定应与WHO《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保持一致。•(五)在产科、儿科和保健科的门诊、病区、候诊区和公共区域展示规定内容。•(六)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七)将住院期间纯母乳喂养率和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纳入产科、儿科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纳入产科、儿科医护人员岗位责任目标体系。•标准第二条•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技术培训。•具体指标•(一)每年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爱婴医院管理和母乳喂养知识培训至少一次。•(二)80%以上的产科、儿科医护人员能够正确回答80%以上的有关母乳喂养问题。•措施•(一)每年对全体医护人员开展形式不同的母乳喂养政策和知识的培训。•(二)利用岗前教育,对新参加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8小时的母乳喂养政策和知识、技术培训。•(三)每年对产科、儿科、行政、后勤等职能科室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知识的复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四)产科、儿科医护人员能够正确掌握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五)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六)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项措施。•措施•(一)通过产科门诊、孕妇学校、产科病房等途径,对产妇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教育。•(二)住院后由责任护士进行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宣教。•(三)孕妇学校有固定场地,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宣传资料、培训教材和课程安排。•标准第三条•将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方法告诉所有的孕产妇。•具体指标•(一)通过多种形式向孕产妇传播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二)100%的孕产妇接受过母乳喂养的宣教,80%以上的孕产妇能够正确回答以下9个问题中的7个。(四)母乳喂养宣教知识要点:•1、母乳喂养的好处;•2、什么是纯母乳喂养,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和继续母乳喂养到2岁或以上的重要性;•3、分娩后皮肤早接触、早开奶的重要性;•4、24小时母婴同室的重要性;•5、产妇喂奶的姿势和婴儿含接姿势;•6、按需哺乳的重要性;•7、如何保证产妇有充足的乳汁;•8、特殊情况如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的母乳喂养;•9、产妇上班后如何坚持母乳喂养。•标准第四条•帮助产妇在产后1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具体指标•(一)90%以上的新生儿在生后1小时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并进行早吸吮,皮肤接触及早吸吮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二)促进自然分娩,近3年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逐年降低。•措施•(一)正常新生儿1小时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和早吸吮。在皮肤接触时,母婴应有目光交流,并注意新生儿保暖。•(二)留产房观察期间要尽可能保证母婴在一起。•(三)做好宣教,促进自然分娩,降低非医学需要剖宫产。•(四)制订降低剖宫产制度和措施。•标准第五条•指导产妇如何哺乳,以及保持良好泌乳。•具体指标•(一)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保健科的全体医护人员具备指导哺乳的能力。•(二)80%以上产妇掌握正确的哺乳和泌乳方法。•措施•(一)将母乳喂养指导纳入常规护理工作程序,对产妇进行规范的母乳喂养指导。•(二)医护人员通过示范和指导,教会产妇哺乳体位、新生儿含接姿势、挤奶/吸奶方法、泌乳方法。•(三)母婴分离的产妇,分娩6小时后开始挤奶,每3小时挤一次奶,每次挤奶持续20~30分钟,每天不少于8次,注意夜间挤奶。•(四)产妇掌握正确的哺乳技能,如哺乳体位、新生儿含接姿势、挤奶/吸奶方法、泌乳方法。•标准第六条•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具体指标•除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外,80%以上的新生儿出生后即开始纯母乳喂养。•措施•(一)为产妇提供个性化的母乳喂养咨询指导。•(二)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需要添加配方奶时,应遵循医嘱。在医疗文书中要记录医学指征,以及使用配方奶的数量和次数。•(三)混合喂养新生儿可用乳旁加奶或使用小勺、奶杯加奶。•(四)制订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设置规范的配奶区,配制配方奶必须在配奶区完成,做到现配现用,清洁配制。•(五)医院所需奶粉应从零售渠道购买,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标准第七条•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具体指标•(一)除有医学指征的母婴分离外,产妇和新生儿应24小时在一起,每天分离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措施•(一)取消婴儿室,在产科病房设置婴儿床,减少母婴分离时间。•(二)新生儿洗澡及治疗时间每天不超过一小时。•(三)母婴分离要有医学指征。•(四)产科医护人员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标准第八条•鼓励按需哺乳。•具体指标•新生儿喂奶间隔时间和持续时间没有限制,每天有效吸吮次数应不少于8次(包括夜间哺乳)。•措施•(一)产科、儿科、保健科的医护人员了解按需喂养的意义,使产妇了解按需哺乳的重要性和方法。•1、只要新生儿饥饿或产妇奶胀就可哺乳新生儿;•2、喂奶间隔时间和持续时间没有限制。•(二)加强对剖宫产母亲的护理和母乳喂养的指导。•标准第九条•不要给母乳喂养的新生儿吸人工奶嘴或使用奶嘴作安慰物。•具体指标•在母婴同室内,100%母乳喂养的新生儿未使用过奶瓶、奶嘴或安慰奶嘴。•措施•(一)让产妇了解使用奶瓶、奶嘴和安慰奶嘴的危害。•(二)鼓励乳头条件不好的产妇建立信心并帮助其解决困难。•(三)有医学指征需要加奶的新生儿,使用小杯、小碗或乳旁加奶。•(四)需要人工喂养的新生儿,使用的奶瓶、奶嘴及奶粉由医院提供并管理。•标准第十条•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将出院的产妇转给这些组织,并提供后续服务。•具体指标•(一)帮助社区建立母乳喂养支持组织,并开展人员培训。•(二)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产妇、婴儿出院后母婴保健服务工作。•(三)爱婴医院应建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解决在母乳喂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利用各种形式,为出院产妇提供母乳喂养支持服务。设立本机构母乳喂养热线电话,并告知出院产妇。•措施•(一)向社区母乳喂养支持组织提供培训等技术支持。•(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一定方式把即将出院产妇信息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每周有固定的门诊时间,有专业人员接诊。•(四)对负责接听咨询热线电话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产妇知道热线电话号码,并保持热线畅通。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有书面的母乳喂养政策,并传达至所有保健人员。•对所有保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实施这一政策。•要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的孕妇。•帮助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用母乳喂养。•指导母亲如何喂奶和在与婴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实行母婴同室,让母亲与婴儿一天24小时在一起。•鼓励按需哺乳。•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橡皮奶头,或使用橡皮奶头作安慰物。•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禁止卫生保健机构使用这些产品;•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货样品;《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或地区的气候条件及储藏条件。《中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六条母乳代用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一)赠送产品、样品;(二)减价销售产品;(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第八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资料或宣传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第九条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第十一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为孕妇、婴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第十二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第十三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
本文标题:爱婴医院管理1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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