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姓名:王麓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民商法指导教师:汪振江20090501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作者:王麓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刘爱静我国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研究2008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人类进入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变得十分简便快捷,由此而引发的个人信息侵权现象也日益普遍,因此,个人信息保护逐渐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课题。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纷纷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薄弱,亟待出台一部高水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填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本文从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了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和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内容,着重论述了个人信息侵权相关问题及其法律责任,在比较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和不足,提出了制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关于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个人信息的涵义、特征与分类,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等。第二章阐述了个人信息侵权的相关问题,包括个人信息侵权的概念、侵权类型、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及个人信息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章比较借鉴了几个主要的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并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和不足作出分析。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建议,是本文的重点和创新点,包括选择立法模式,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设立执法机构等几个立法中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2.学位论文皮海波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研究2006个人信息保护则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以计算机普遍化为基础的信息技术发展改造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结果。这一历史性变革的结果是,在提高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的同时,把人类积淀了若干个世纪的物质世界普适价值、社会秩序推向未知的危险境地。在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下,信息的传递、处理和利用方式十分灵活、快捷,与个人有关的各种信息极易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泄露出去,由此导致人们心理上的不安和生活上的不便,甚至会遭遇财产或生命的危险。20世纪促进人类飞速发展的一大因素就是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取得并运用信息的能力就成为市场竞争胜负的关键。已经意识到这一点的商家不会放过任何会给自己带来利益的机会。个人信息在市场经济中对社会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而个人信息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却与该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流动性成正比。在追求个人信息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利益驱动下,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会造成个人信息被误用、滥用的情形,从而损害信息主体的个人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和个人信息日益商业化应用下,如何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地收集与利用,成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日渐受到关注。在我国学界,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收集者的义务,乃至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尚缺乏一致的认识。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经于全球普遍开展,我国政府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立法日程的今天,阐释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和主要问题,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成为法学界的紧迫责任。本文首先对个人信息法律制度的概述,接着阐述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然后就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比较法研究并对我国立法提出了建议,最后提出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第一部分是个人信息法律制度的概述。它包括:保护个人信息概念、特征;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如个人信息和个人资料的区别和联系、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区别和联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民事特别法的性质;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个人信息使用者的类型及义务。通过这部分,我们可以对个人信息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识。第二部分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首先讲述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基础:保护个人自主权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信息的共享与自由流动;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健康发展;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保障人权;构建信用体系的前提条件个人信。其次阐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一般人格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基础。在这部分中重点阐述一般人格权为何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基础。这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通过这部分我们可以知道和深入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意义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一般人格权为何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基础。第三部分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比较法研究和对我国的立法建议。首先介绍世界主要组织、国家和地区立法概况: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立法概况;2欧盟对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指令;3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4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概况;5日本个人资料保护状况;6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7我国台湾地区情况。然后从六个方面对比分析它们的异同,并从这六个方面对我国立法提出建议。这六个方面是:立法模式;信息主体;适应范围;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个人资料的定义方式;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这部分是也本文的重点,尤其是是从六大方面的比较研究以及对我国的建议。第四部分是关于个人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这部分包括: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概述;侵害个人信息行为与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区别和联系;网络世界中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特征;个人信息侵权的行为类型;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个人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类型。其中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类型是这部分的重点。综上所述,本文将首先,概括阐述个人信息法律制度,其次,详细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再次,较为系统全面地阐述和对比世界主要组织、国家以及地区的个人信息立法并且对我国提出立法建议,最后阐述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3.期刊论文金山网络个人信息侵权问题探析-青年记者2010,(7)个人信息,即能够识别某一自然人的相关资料.它包含了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时间、身份证统一编号、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财务状况、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内容.e时代,我们的生活、工作空间由现实世界延伸到虚拟世界,个人信息也逐渐转移至以网络为首的新媒体之上.4.学位论文李贤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2007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保护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个人保护涉及到宪法、民法和行政法领域的问题,具有较大研究价值。在本文中,笔者通过比较研究以美德两国为代表的国外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民法领域为着眼点,对个人信息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并在反思我国人格权制度和侵权行为制度的同时,尝试在理论上打造我国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制度。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个人信息进行概述,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特征和分类。个人信息是指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人种、职业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其特征有四点:1、其主体为个人;2、通过其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3、其并不必然为信息主体所知;4、其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根据不同的标准,个人信息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属人和属事、公开和非公开、电脑处理和非电脑处理几种类型,这些信息都应受到法律保护。源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使用习惯,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例名称有所不同,主要有“个人隐私”、“个人资料”和“个人信息”三种,但是,其立法宗旨都是为保护个人信息上所承载的人格利益或隐私利益。基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与英美法系隐私权范围的差异及“个人信息”比“个人资料”更具人文关怀的特点,笔者在本文中选择“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论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权利基础,并阐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在美国,完善的隐私权制度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美国的隐私权从确立开始就是一个全面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性自由的口袋性权利,其涉及面相当广泛,无所不包,可以说是美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美国隐私权由传统的四个领域的保护扩张到对一切个人信息的保护,并由此产生了具有积极性的信息隐私权,形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随后,各种专向立法的制定,从各方面对个人信息进行全面保护。在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是由其宪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具体化而来,其立足于人格权的广泛性、多元性,通过承认在多元的社会中人有维护其人性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的基本权利,进而弥补具体人格权理论保护特定人格利益的不足,实现对人格利益的全面保护。此外,德国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信息主体享有的相关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有四方面:1、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2、信息时代促进贸易合作的需要:3、维护民主政治的需要;4、区际法律整和和协调的需要。第三部分在论述了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了知悉权、保密权、更正权、删除权、封锁权及报酬请求权,其中,知悉权尤为重要,是享有其他几项权利的基础。同时,为避免信息主体权利的滥用而损害相对方的利益和阻碍经济贸易及商业发展,对信息主体权利的行使应进行必要限制,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基于国家利益和安全;2、基于社会和公众利益;3、基于第三人利益。第四部分论述了个人信息的侵权认定及相应民事责任的承担。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除引起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引起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文仅研究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即狭义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可分为公务机关和非公务机关(包括组织和个人)侵权两类。德国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对公务机关的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公务机关的侵权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并实行过错推定。这种归责原则的区分体现了立法对弱势个人的倾斜及在保护个人信息同时,平衡信息主体与信息控制者利益及保护信息产业发展的宗旨,值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借鉴。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中,笔者采取四要件说,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行为人过错及违法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外,将为家居、私人生活目的的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及仅因收集行为而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害排除在侵权之外。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排除侵害、赔偿损失、精神抚慰金三种。最后一部分围绕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民事立法展开论述。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民事保护主要是《民法通则》中的具体人格权制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部分。在已确立的具体人格权中,女生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可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范围太窄。由于我国还未确立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且由于法律传统不同,两大法系对隐私的理解也不一致,我国还不能照搬美国的隐私观念,将个人信息等同于个人隐私并纳入隐私权之下进行保护。此外,在我国侵权的民事责任中,也只规定了对具体人格权的救济。因此,笔者建议我国人格椒立法中应确立一般人格权制度,这不仅为个人信息保护确立了权利基础,而且也是我国现有人格权体系的自身完善,对现代社会中各种新兴的人格利益可以进行有效保护。在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中,增设对侵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一般人格利益的规定,使权利主体的一般人格利益可得到侵权法上的救济。当然,为避免权利的滥用、平衡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主体的利益及维护商业和经济发展,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还需要法官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裁量。5.学位论文孙凯个人信息权法律问题研究2007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随着“透明人”现象的出现而日益凸现,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目前国内许多研究仍局限于网络隐私权的保障上,尽管早在上世纪80年代郑成恩先生即写专文对此问题进行讨论。但国内仍鲜有针对个人信息基本问题的论文,更不用说系统研究了。在个人信息法律诸多问题中,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和特征、客体、性质和权利内容问题无疑是重中之重。对于个人信息权的性质,理论上有多种学说有待进一步整理和统一。2005
本文标题: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799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