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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标志着社会生产力较前有了明显的发展;周世的衰微、诸侯的崛起和平民地位的提高,反映了阶级关系的变动;奴隶主贵族内部发生了分化,出现了新的封建性的贵族与天子争权争势,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和独立的商人基层等;随着宗法礼制的衰落,诞生了新的郡县制、官僚制和新成文法。与此相适应,整个社会思想,尤其是政治、法律思想空前活跃起来。各个阶级、阶层和不同社会地位的政治家、思想家都对这种社会大变动表明自己的看法,各种思潮纷纷出现。在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中,最有时代特点的是主张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进行变革的革新思想。面对新的社会形势,奴隶主贵族中的明智之士觉察到传统礼制的弊端,主张对旧法进行改革,并借创立新的法令;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新的封建贵族,急于扩大并巩固自己的特权,对传统周礼进行了新的解释,同时设置新法;而新兴的地主阶级,则代表着新的生产关系,要求废气传统的周礼,完全用新的法律治国他们要求改革和编法,但是具体内容却有很大差异。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证券下落,宗法制日趋松弛,法治取代礼治,是这一时代的特点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引起的激烈的论争。(一)公布成文法的背景在春秋以前,主要靠习惯法调整各种法律关系,后来出现了成文法,但是也不向人们公布,而是藏之于官府,不让人们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犯了什么罪应该受怎样的刑罚。统治者所以要这样做,目的是便于他们为所欲为。说你犯了什么罪你就是犯了什么罪,处什么刑罚也是由他们说了算。这种情况到春秋时期就难以推行了。从而遭到新兴地主阶级的反对。他们要求把法律条文公布出来,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时,有些开明的旧贵族,也感到按照原来的旧模式也不能继续统治下去了,于是便顺迎了这种形势的需要,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二)各诸侯国的公布成文法1、子产铸“刑书”及叔向的反对公元前536年,当时郑国的执政子产(执政是最高行政长官,相当于宰相)。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这就是历史上所说的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结果招致一场大风波,遭到一些旧贵族的反对,首先向子产发难的是晋国晋平公的太傅叔向。叔向反对把法律条文公布出来,他曾给子产写信反对,说明过去先王为什么不把法律公布出来的理由:怕老百姓知道有法律,便有争辩之心,他们就不畏惧官府,你说他犯罪,他就要引征法律来为自己辩护,如果老百姓真要用法律来证明自己无罪,那还得了,老百姓就无法统治了。所以我听说:国家怕要败亡的时候,必然多改订法律。2、赵鞅和荀寅铸“刑鼎”及孔子的反对继郑国之后,过了二十三年,晋国的赵鞅和荀寅也把范宣子的刑法铸在鼎上“以宣示下民”,向老百姓公布。这件事被鲁国的孔丘知道后也起来反对。他说:晋国恐怕快要亡国了,因为他们把所有的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完全破坏了。老百姓知道鼎上有法律条文,你说他犯罪,他们就要拿条文跟你对证,他们就不会尊重官府了。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一破坏,国家也就不能治理了。3、其他诸侯国公布成文法此外,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还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史书上叫作“竹刑”。邓析虽然被旧贵族杀害,但他的竹刑却被采用。这时,晋国还制定了“被废之法”、“常法”,楚国还制定了“仆区法”、“茅门法”等等。4、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重大历史意义首先,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这也正是叔向责难的主要依据。叔向说,过去先王们都是根据事物的轻重来定罪的,因为害怕百姓们又争执之心,所以不颁布刑法规定。如果百姓们知道了法律上的成文法规定,就不恭敬长上了。显然,采取这种秘而不宣的刑法原则,主要目的是使人民经常处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状态,以便于贵族们的独断专行。而新刑书的公布,也恰恰在于使“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体现了春秋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商人和劳动人民保护私有财产、人身权利和执法公平的要求,使定罪量刑有一个公开、统一的标准。因此,公布成文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其次,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周礼强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规定了贵族与平民的不平等。春秋以来,“礼不下庶人”已被突破,所以叔向也承认对百姓们也应该“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但是,他强调对付百姓的主要方法是“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关键就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他认为公布了刑法,百姓知道贵族犯罪也同样处刑,刑罚的威力就减少了。孔子在得知晋国赵鞅铸刑鼎的消息后,也认为此举的最大弊端是废除了“贵贱不愆”的法度。可见否定和限制贵族的法定特权,是公布成文法的一项主要作用;子产铸刑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服那些骄奢不法的强宗大族,贵族们犯了法也要按照刑书的规定,与平民同样对待。虽然从实质上看,子产的刑法只不过是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这就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三、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的变法战国时期新兴阶级在各诸侯国相继掌握了政权,为推行富国强兵的政策,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进一步打击旧贵族的势力,并制定新的法律,各国纷纷进行变法。(一)魏国李悝的《法经》《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1)主要内容:《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理解:《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盔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总之,《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2)基本特征:第一,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第二,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第三,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3)历史地位第一,《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第二,《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为极为重要的法典。(二)商鞅在秦国的变法(1)基本情况: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影响而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要的一笔,史称“商鞅变法”。(2)主要内容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理解: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有差等”的“礼”与“刑”,要求把法律的普通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二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措施:“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为此颁布一系列法令。①奖励耕织——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自己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②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③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反叛国者处以重刑。三是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手段:变法实际上是对旧制度的一次彻底改革,商鞅在变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或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同时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四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表现: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清楚地表现出来。其一,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其二,“轻罪重刑”。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其三,不赦不宥。为了贯彻重刑原则,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商鞅在变法中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其四,鼓励告奸。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在变法过程中多次颁布法令,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其五,实行连坐。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如邻伍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若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此外,还行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3)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虽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旧势力车裂而亡,但其变法成果被秦国继承和发扬。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三)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改革中的立法指导思想。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根据旧贵族尊卑贵贱等级制度,提出的“法治”主张。旧贵族以血缘关系远近定亲疏,按照爵位有无和高低定贵贱。这时立法否定了旧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不论地位高低,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刑。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政府制定法律,向老百姓公布。制定法律,是使之有法可依;把法律公之于众,是使人人皆知法,哪些行为是犯罪,哪些不是犯法,人人都能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是从积极方面减少犯罪,以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三、行刑重其轻者。就是轻罪重判。使人们看到轻罪重判,便不敢犯重罪。这是通过刑罚手段来预防犯罪,达到法治的目的。
本文标题: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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