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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法律保护模式研究作者:孙乐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李姗姗.LIShan-shan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及其权利界定-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4)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不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艺衍生作品.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实质是具有传统艺术特色的特定模式化信息.根据传播范围,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权利归属体系确定为传承人和群体、群体及国家三个层次.2.学位论文陈志强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2006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颇有争议,在实施过程中难度很大,曾有人称之为“法学界的歌德巴赫猜想”。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始尝试通过本国立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保护,这些尝试也引起了相关国际组织的重视。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核心,在世界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活动,并于1982年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示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引起了各国的高度重视,各国学者也纷纷提出了各种保护建议。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丰富多彩且浩瀚无边,但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民间音乐作品,而且实践中也出现了多次关于民间音乐作品的相关案例,所以非常有必要把民间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单列出来进行探讨,本文笔者从民间音乐作品的相关概念界定开始,将民间音乐作品从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中分离出来,以中西方现实中出现的相关案例为背景,分析了民间音乐作品的概念和特征。进而探讨了对民间音乐作品保护模式的选择,得出通过著作权制度来对其进行保护的结论。在克服著作权制度保护民间音乐作品障碍的基础上,结合当今世界组织和各国国内法,提出了中国保护民间音乐作品法律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用了比较的方法探讨了一些国家著作权法对于民间音乐作品法律地位的态度和实证主义方法分析了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并结合自身在音乐和法律上的一些积累和理解,来探讨这种类型的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法律保护,以求能够对整个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能够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3.期刊论文岳洁.YUEJie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法律保护初探-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6)作为传统知识体系的三大主题之一,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引起了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我国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被任意使用、破坏乃至失传而亟待法律保护的状况,法律却缺少具体保护的措施.这需要廓清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内涵,明确保护的主客体,设计合理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模式.4.学位论文周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反思2006迪格尔印第安人有一句格言:“创世之初,上帝就赐给每一个民族一杯土,人们从杯子里吸取生命的滋养。”我国2002年5月15日在驻南斯拉夫使馆举办的“中国京剧人物造型”展览曾引起轰动。义薄云天的关云长、精忠报国的岳飞、调皮可爱的孙悟空等人物栩栩如生,精巧细致,许多外国游客深为赞叹。此外,还有像河北的杨柳青年画、湖北的大冶木雕、荆州的皮影、陕西的剪纸、云南的傣族织锦、大理石窟造型等等,它们都是极富特色的创作艺术,是中华民族绚烂瑰丽的财富和珍宝,是中华民族历史生命的精髓。而这些发展中国家的文化财富并没有的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律及学术专著,强调对高科技作品的版权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忽视或有意忽略对民间文学的保护。人们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版权保护今天的各种智力创造与创作的“流”时,却忽略了对它们的”源”即人类文化艺术母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国际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接受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关注此问题的历史较短,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处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但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高阶位立法中《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原则性太强,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云南、贵州等省份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层次偏低,缺少权威性和统一性,影响执法效果。目前对于“非物质”形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仅仅限于著作权法,但具体的保护办法至今没有出台。笔者立足于国际立法的大环境,以我国的现实情况作为大背景,不忘对国际经验的描述、引证和对比,分析我国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所面临的问题,尤其是现行著作权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上的障碍。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通过知识产权特别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可行性,倡导以知识产权特别立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保护,并对一些规则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希望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模式的分析论证可以对如今我国严峻的现实情势有所帮助,引起有关立法者和法律工作者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的重视,建立起完善的保护体系,使民间文学艺术能够按照一种有序的规则被合理使用,禁止为摄取商业利润而无偿地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有效禁止民间文学艺术被歪曲和滥用,保护创作主体的精神利益,净化传播环境。本文除绪论、参考文献、结束语外共分三部分,绪论将介绍本文选题的意义、研究的背景;参考文献将介绍笔者为完成本论文所研读的有关文献;第一部分将介绍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渊源和国际环境、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涵义特征及其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梳理了几项相关概念的区别,提出了保护的客体应该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第二部分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各种保护模式,阐述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讨论了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对知识产权特别立法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第三部分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单独立法保护模式,讨论了在新的立法模式中权利主体、内容、期限应如何规定,以及传承人、整理人的法律地位,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5.期刊论文李阁霞.LIGe-xia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法律保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与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有所不同,它既包括有形表达又包括无形表达.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是由发展中国家最先提出的,现行的法律保护模式主要是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模式,两者都存在缺陷.应该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创设一项类似于知识产权的特别权利,构建一个新的法律保护模式.6.学位论文李超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2005随着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地位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国际组织意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必要性,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也成为人们的共识。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制度设计等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在明确保护客体,区分民间文学艺术及其表达、作品等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误区。本文首先辩析了在讨论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问题时,通常使用到的三个相关概念: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严格来讲,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领域使用的时候其含义应该限定在狭义范围内,仅指与文学、艺术有关的内容。表达与作品并不是一对相互矛盾的概念,表达强调过程,作品强调结果,如果表达能够产生可固定、可复制结果,这一结果就成为作品;反之,就仅是一次表达。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物质表现形态,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物质智力成果;而民间文学艺术的传统知识则是民间文学艺术的非物质智力成果。后者是立法保护的重点。通过分析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规律,论证了民间文学艺术群体的创造积淀与个人的创编表演的二位一体性。以知识产权为主导的私权保护体系应当针对民间文学艺术创造出的全部智力成果进行保护,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是本文试图通过知识产权特别立法保护的对象,而表达、作品则应该纳入现有著作权法保护。在梳理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国际经验和我国目前的保护现状之后,本文试图设计一个兼顾群体和个人并且平衡公众利益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专门权利体系。群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所享有的权利实际上是对集体创造和延续的程式化知识所应当拥有的传统文化权,这一传统文化权应当归入更为宽泛的传统知识权的范畴;而群体成员的个体权利可以作为传统文化权的邻接权看待,其中符合作品条件的仍可以纳入版权的保护。通过分析比较,本文最终选择了在传统知识产权法体系内设置传统文化权分支的立法模式,而不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在具体制度层面,为传统文化权的权利主体设置了经济权利、精神权利,并结合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独有的特点,提出了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7.期刊论文李姗姗.LIShan-shan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若干问题探析——兼论我国立法模式的构建-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7(5)体现群体特质、具有艺术特性的模式化信息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核心内容.这些模式化信息是民间传统文化的载体,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我国应根据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特性,借鉴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特别法保护制度.8.学位论文潘晓玲论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2007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从提出开始就争论不断,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各国的立法实践,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范围、性质、保护模式上都缺乏统一.的认识。国际上,WIPO和UNESCO开始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进行着积极的探索;名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也在国内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探索保护的模式。我国是拥有56个民族的历史悠久的国家,具有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但是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尚未建立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制度。本文以有关国际保护研究为主,并结合有关国内立法与实践,旨在吸取、借鉴。第一部分讨论了本文论述的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特征、保护的必要性、国际社会已有的努力,也区分了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容易混淆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包括言语表达形式、声乐表达形式、动作表现形式和造型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群体性、传统性、发展性、地域性的特点。阐释了民间文学艺术与传统知识的区别;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区别、民间文学艺术与土著人和少数人的关系、民间文学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文化、经济两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比较了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尤其是其中的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特殊的智力成果,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未能给予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效的保护。第三部分评价了国际上、区域上、以及各国已经开始的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探索。重点对从1967年伯尔尼公约的修订到WTO多哈回合的部长级宣言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探索,以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探索,作一定评述。第四部分从各国的实践中分析出了几种不同的保护模式,并且建议一种以著作权为基础的,公权和私权保护相结合的模式。具体从保护的宗旨、保护的内容、权利主体、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法律地位等方面进行了讨论。第五部分分析了中国在立法、司法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实践。目前中国进行的主要是行政保护式的公法保护,但在私法保护上却没有什么依据。建议我国也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种以著作权保护为基础的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保护制度。9.期刊论文黄汇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价值与模式选择-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29(5)中国是一个民间文学艺术的资源大国,研究如何加强对其的战略保护,它不但关涉我国民族文化的复兴与繁荣,同时它还关系着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利益的根本提升.本文着重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的价值分析入手,重点比较了著作权保护模式和单行法保护模式的优劣,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未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之立法提出了具体意见.这些立法建议必将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与保护以及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利益的提升均有所裨益.10.学位论文伊燕霞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007当前国际社会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研究方兴未艾。民间文学艺术是指在一定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下由特定的社会群体(国家、民族或特定地域内作为一个集体的全体居民)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通过口授身传的方式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
本文标题: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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