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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我国法律关于职工休假的规定
1我国法律关于职工休假的规定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513号令)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半天)、青年节(半天)、儿童节(一天)、解放军建军节(半天)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若适逢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休息日,则不补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本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四、《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五、《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已有较全面的规定。其中规定,劳动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日;未婚2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20天,若两年休假一次,则可给假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20天。还规定,可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劳动者(例如教师所休的寒、暑假),应在休假期间探亲,若休假期较短,可予补差,探亲假与路程假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或称基本工资)发给。国务院上述规定发布较早,对于三资、民营、私营企、事业单位是否适用该规定未作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适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六、年休假。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2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新规定未出台之前,企业可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安排劳动者休假。该文件规定,劳动者休假天数要根据其资历、岗位等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超过两周;一般以就地休息为主;不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劳动者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七、其他休假。除上述假期外,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还可享受婚假、丧假和产假等。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照发职工工资。这一规定最早见于劳动部颁发的《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1959年6月1日,[59]中劳薪字第67号)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2010年休假制度】用人单位考勤休假管理的法律规定(一)年休假1、立法发展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1994年《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2007年12月14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共10个条文规范了带薪年休假。2、员工享受年假的前提:企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3、年假假期的计算:(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4、员工不享受年假的情形:(1)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3)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比如:①员工因个人原因而申请不予休当年年假的;②员工因辞职、因违法违纪被公司辞退等非因公司原因导致未休当年带薪年假的;45、年假如何休?(1)安排休假: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申请休假:即由员工申请休假,并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进行批准。(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此外,上述规定之外,大家还可以参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二)产假、哺乳假1、产假(1)法定产假:女员工生产的,可休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女员工难产的或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注意:上述产假,不论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均得享有。(2)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的法律规定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3)产假的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2、哺乳假女员工自生育之日起,至婴儿一周岁期满之日止,依法享有哺乳假。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上、下午各给予哺乳时间半小时,家较远的女员工哺乳时间当天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另增加半小时哺假期。哺乳假未休不补,亦不可累计。女员工哺乳超过批准的哺乳时间的,履行请假手续后,可按事假计算;未经批准而擅自延长哺乳时间的,视为旷工。(三)丧假和探亲假1、丧假5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2、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亲假期:①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3、非国有企业如何确定上述假期,参照上述规定在企业规章制度中确定即可。(四)婚假1、婚假天数员工在结婚时享有3天婚假,晚婚员工(女员工满23周岁,男员工满25周岁为晚婚)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第46条的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员工再婚或一方未满晚婚年龄的,均不享受奖励假。婚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2、是否可以限制婚假的使用:(1)结婚证的领取时间与婚假的衔接。员工非在公司工作期间进行结婚登记的,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婚假。6二、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一)各类假期的工资支付的一般原则按《陕西省工资支付条例》: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七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①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②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年休假的工资或赔偿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未休年假的补偿: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赔偿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职工享有的休息休假待遇包括六个方面:(1)劳动者每日休息时间;(2)每周休息时间;(3)法定节假日放假休息;(4)带薪年休假休息;(5)特殊情况下的休息,如探亲假、病假休息等。1.关于工作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146号)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每周实行五天工作制。对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工作时间的安排都应当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健康。2.关于法定节假日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国际劳动节;3.国庆节;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7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1999]第270号)第2条规定,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放
本文标题:我国法律关于职工休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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