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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防治污染的法律措施我国防治污染的法律措施第一节防治水污染的法律措施第二节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措施第三节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措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措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企业防止船舶污染水体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法律责任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高碑店污水处理厂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企业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造纸厂水污染污染水环境的小型企业防止船舶污染水体的规定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船舶污染水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一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北京密云水库)北京密云水库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准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法律责任违反“三同时”的法律责任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法律责任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违反“三同时”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紫金矿业水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松花江水污染紫金矿业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措施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法律措施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措施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法律措施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法律措施推行洁净煤技术锅炉产品必须符合环境标准发展集中供热加强对烟尘污染物质的存放管理洁净煤技术选煤技术型煤技术水煤浆技术煤炭气化技术煤炭液化技术选煤厂型煤加工设备水煤浆煤气发生炉神华集团煤炭直接液化世界上第一个煤炭直接液化产品在神华集团的神东煤田建成投产,投产后,年用煤量345万吨,可生产各种油品108万吨。煤炭直接液化是把固体煤在高温高压下与氢气反应,转化成为液体燃料,再经进一步提质加工制取汽油、柴油。锅炉产品必须符合环境标准造成我国大气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燃烧装置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热效率低、耗能高。为了减少大气污染,除了对现有锅炉进行改造,加强管理,配置除尘装置或限期淘汰之外,具有决定意义的措施是使锅炉产品符合环境标准的要求。燃煤锅炉发展集中供热《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8条规定,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加强对烟尘污染物质的存放管理为防止烟尘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1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石灰、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煤矸石山矸石山自燃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措施1.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32条);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第32条);3.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第34条);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单位,对机动车排污进行检测(第35条第1项);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第35条第3项)。汽车尾气检测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法律措施防治废气污染的措施防治烟尘和恶臭污染的措施防治废气污染的措施(1)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2)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3)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练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第38条);(4)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39条);(5)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焦化废气防治烟尘和恶臭污染的措施①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第40条);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41条);③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41条);④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等措施,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第43条);⑤从事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第44条)。焚烧垃圾、秸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措施1.“三化”原则2.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核准制度3.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4.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管理制度5.固体废物作为原料进口的管理制度“三化”原则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核准制度指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或场所,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必须经法定机关核准同意的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包括工业的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场所。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指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别保护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制度。特别保护区域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管理制度指为控制固体废物跨区域或越境转移而产生的环境污染,以及防止将治理污染的负担、损失向异地、异国转嫁的环境管理制度。固体废物作为原料进口的管理制度指对可以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进行严格管理的制度。《固废法》明确规定对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走私固体废物明斯克航母瓦良格号航空母舰
本文标题:我国防治污染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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