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第十五章 刑罚的裁量
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第一节累犯一、概念1.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2.与再犯的区别:(1)主观方面;(2)刑罚方面(3)时间方面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二、累犯的种类与成立条件(一)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1.概念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2.条件(1)罪质方面: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2)刑度方面: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宣告刑)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3)时间方面: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第一,关于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主刑?附加刑?第二,所谓赦免,在我国目前仅指特赦减免。第三,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情形。第四,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所宣告的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第五,对于行为人犯两罪,而前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那么,行为人能否构成一般累犯的问题,我国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二)特殊累犯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1.概念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2.条件(1)罪质方面,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刑度方面,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3)时间方面,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问题:定罪免刑的情形是否成立特殊累犯?三、累犯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第一,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第二,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的。第三,适用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第二节自首和立功一、自首(一)自首的概念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二)自首的种类与成立条件1.一般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在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第一,投案件时间: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17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具体包括:A.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投案;B.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没有查清犯罪人的时候投案;C.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觉,但犯罪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投案;D.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投案等。E.经查实犯罪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第二,投案对象。一般应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根据《解释》,对于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第三,关于投案方式。一般是犯罪人直接向上述有关机关投案,根据《解释》,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第四、投案动机。自动投案应当是基于犯罪人自由意志的结果,至于其动机可以是出于真诚悔罪,可以是于法律的威严,犯罪人的投案动机,不影响归案行为的自动性。第五,投案实质。犯罪人投案的实质是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因此,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不能成立自首;犯罪人匿名将犯罪所得送到司法机关,甚至新闻单位,或者用电话、书信等方式匿名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指出赃物所在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解释》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一,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第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主要的犯罪事实。第三,对于一人犯数罪的自首,如果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所犯全部数罪的,应认定为全案均成立自首。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第四,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2.特别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第一,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第二,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1)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实施的“其他罪行”。所谓其他罪行,是指犯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所依据的犯罪行为以外的罪行,即被遗漏的余罪和隐瞒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所谓“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2)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罪行,即司法机关不了解、未掌握的罪行。包括两种情况:犯罪事实未被掌握;犯罪事实虽已被掌握,但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1.概念。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2.区别一般自首与坦白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人是否自动归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准自首与坦白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人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四)自首的法律后果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1.犯罪以后自首的,无论罪行轻重,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只是“可以”从宽处罚,不是“应当”从宽处罚。2.对犯罪以后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二、立功(一)立功的概念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1)犯罪人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犯罪行为。(2)犯罪人检举、揭发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犯罪行为”。(3)犯罪人检举、揭发的内容必须是得到证实的,如果揭发、检举的内容经过调查属于不实之词,则不成立立功。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2.提供重要线索,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3.其他情形。根据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功还包括以下情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二)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1.一般立功(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包括同案犯)的;(4)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2.重大立功第一,与检举、揭发他人的罪行、提供的线索以及协助侦破的案件等是否重大、重要有直接的关系。第二,依据上述《解释》的有关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第三,而所谓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况。(三)立功的法律后果刑法第68条对立功犯依不同情形规定了三种法律后果: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第三节数罪并罚
本文标题:第十五章 刑罚的裁量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8240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