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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基本政策法规解读一、政策、法律与法规政策一般是指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核准或者指定的,用于指导、发动或制止某一行为的规则。教育政策就是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学前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学前教育的行动准则。法律既有广义的法律,但同时又有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是等同于法规,是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教育法律等同于教育法规,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关系的规范体系,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教育法律则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指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是国家政党、各级政治权利机关和社会政治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规,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学前教育法规是有关学前教育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对人们的学前教育行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二、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法律关系学前教育法律法规需要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从法学的角度来讲,学前教育机构的内外关系包括两种。教育行政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的行政关系相比,既有共同性也有差异性。具体来说,学前教育机构中的教育行政关系体现在如下方面:(1)行政机关与学前教育机构的关系;(2)行政机关与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关系;(3)学前教育机构与教职工的关系。教育民事关系: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涉及面很广。学前教育调整的民事关系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与学前教育机构的关系;(2)学前教育机构与幼儿及家长之间的关系;(3)学前教育机构与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关系;(4)学前教育机构与社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案例:没收的游戏机,丢了也得赔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设置与执行的基本原则(1)教育公益性原则:学前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坚持价平质优;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和管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2)保障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3)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4)教育权利与福利一体化原则中国学前教育法规的形式和纵向层级关系(1)宪法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2)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3)学前教育行政法规和其他教育行政法规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4)教育部及其他国家部委制定的学前教育法规(5)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和其他地方教育法规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三、幼儿权利保护相关依据:《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幼儿的人身权和生存权:固有的生命权;最高标准的健康权;充分的生活水准权幼儿的存活与发展权幼儿的受保护权幼儿的参与权幼儿的受教育权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以及隐私权不受歧视和虐待权依法享有法律保护和申诉权幼儿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1)儿童优先原则:资源分配中,利益冲突中,危险情况下,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2)平等无歧视原则(3)尊重儿童原则(4)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原则(5)多方共担责任原则幼儿权利保护的主体:家庭、托幼机构、社会、司法四、幼儿园教师权益保护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的含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专业人员、教育教学、幼教机构教师的配置:《幼儿园教职工配置标准》小班:20—25人,专任教师:2,师幼比:1:10-1:12.5;中班:25—30人,专任教师:2,师幼比:1:12.5—1:15;大班:30—35人,专任教师:2,师幼比:1:15—1:17.5.专任教师的配置:“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置3名专任教师(或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置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一般每班配备3名专任教师和2名保育员。”我国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研权(3)指导评价权(4)参与管理权(5)培训进修权(6)获得报酬待遇权(7)其他合法权益幼儿园教师选聘(1)教师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的、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具备学历、学位要求;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2)幼儿教师的特殊考虑:幼儿园教师资格;专业理念和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案例:浙江女教师虐童事件幼儿园教师劳动合同订立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合同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某一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教师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前教育机构,还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1)未按照劳动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幼儿园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的。学前教育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教师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幼儿园教师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幼儿园教师的依法执教:保教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改革权、对幼儿发展评定权;制止有害于幼儿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育龄女性幼儿园教师的休假和劳动保护: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后者安排夜班劳动,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案例:幼儿园教师因哺乳孩子被解聘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接触劳动或者聘约合同。”幼儿园教师的晋级增薪制度、津贴、补贴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及其福利待遇:同工同酬(不满园长克扣工资,北京一幼儿园老师停课)幼儿园教师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幼儿园教师劳动争议的形式:权利争议(怀了孩子,丢了工作);利益争议(多发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集体合同的订立或变更环节)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法律救济:教育申诉制度,教师提出申诉的问题:教师认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不具有最终决定;不适用于调解。教育行政诉讼:被告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救济和监督的双重性质;不得用调解作为审理和结案方式。五、幼儿园一日活动安全与卫生保健基本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健康领域的相关规定。(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2)一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提供健康的环境(3)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品质一日保育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生活制度”。具体来说,包括晨检和晨间接待、盥洗、餐点、如厕、体格锻炼、喝水、教育活动、区域和游戏活动、午睡、离园、转换环节等。幼儿园食品安全相关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食堂设备与环境:完善食品卫生条件,保证食堂内外环境干净、整洁,且硬件设施设备齐全;应有合理的布局与工艺流程,以防止未清洗加工的食品与已制作完成的食品交叉污染;食堂应配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和用餐等场所;对餐具、饮具等应进有效的分类摆放,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和消毒剂对其进行彻底地清洗与消毒。食品采购、储存与加工《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章规定:“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其质量。”《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幼儿园应当做到“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志、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幼儿接送安全:家长接送、校车接送基本要求(1)家长接送:《中华人民共和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富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2)校车接送:校车的配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校车的安检、维护和保险:《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幼儿园必须为校车购买第三责任险与乘坐险。”校车司机的聘请:《中小学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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