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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本局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本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责任,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本局把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权和责任以制度形式予以明确,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查处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内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二章执法机构和执法责任人职责第六条行政领导职责2执法规范化建设(一)局长对行政执法负总责,对案件审理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发案件的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等。(二)主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三)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七条属于本局管辖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局长应指定主办的股室和协办股室,主办股室应指定二人以上作为具体承办人,协办股室应指定一人以上作为承办人,重大违法从行为查处需有股室领导作为具体承办人的,由局长指定,承办人的调整,应经指定人的同意。二人以上共同承办的为共同责任人,审核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审核责任人,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是批准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领导集体讨论批准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第八条法规机构职责(一)监督检查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二)组织协调本局的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告知;(三)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四)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五)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六)为社会提供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第九条案件审理委员会职责(一)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召集、主持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认真听取案情介绍,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3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情况作出处理意见。(二)属于听证案件,要主持召开听证会。第十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内设法制机构承办)职责(一)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报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交案审会集体审议;(二)依法需听证的案件,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三)依法需上报的案件,负责在案审会审理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四)负责案件归档工作。第三章执法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案件办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十二条案件办理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必须分离,案件处罚决定必须经案审会集体研究确定后报行政首长批准方能实施。第十三条执法工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本局相关制度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均应依照国务院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检查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理依据、处理结果以及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向社会公开。4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第十六条执法处罚在罚款2万元以上的或重大影响的案件,同时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备案。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书面汇报一次,组织专项整治行动,要按要求上报有关情况,遇到突发或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行政执法考评为每年12月下旬报告一次。第四章行政执法的社会检查监督第十八条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网络,局设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局长、分管副局长和法制股人员组成,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自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突击检查制度。第二十条将执法检查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对执法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抓紧进行整改。第五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由于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执法不当,给相对人、本局或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应5执法规范化建设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责任自责、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承担过错责任的形式:(一)局内批评或通报批评;(二)扣发或停发岗位责任奖;(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四)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过错责任承担的承担人:因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承办人员承担过错责任。因案件审理委员会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参加案件讨论的委员共同承担过错责任;但已表示不同意见的委员除外。6执法规范化建设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过错责任。因检验、检定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检验、检定人员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因过错导致行政赔偿,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第二十七条追究过错责任,由局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组织政策法规宣教科、人事劳动监察科和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会议审议作出处理决定。第六章宣传、教育与培训第二十八条宣传法律、法规必须坚持广泛、深入、持久的方针,运用种宣传渠道,采取不同宣传形式,保持宣传的经常性、连续性。第三十条以案说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规定,以此教育和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第三十一条制定和完善法律宣传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宣传质量和效果。第三十二条局有计划地组织本局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并派员参加省市县法制办的发证培训,领取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无证上岗。第七章评议考核7执法规范化建设第四十三条根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要求,每年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评议考核。第四十四条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第四十五条对行政执法人员重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对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好的部门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执法不力、工作不负责任,甚至失职的执法人员要给予批评、纠正,直至行政处分。8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相对管理人或单位(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行本程序。第二条管辖。管辖本部门行政区域内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第三条当场处罚。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按照适用本部门专业法和《行政政处罚法》规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条立案登记。在接到群众举报或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法律、法规经初步审查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立案登记,并填写《立案登记表》。第五条调查处理。立案登记后,本局应当派出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六条审批。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写出案件处理意见,报送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需要向上级机关报批的,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按规定连同案卷一并上报审批。第七条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一)对违法违规情节轻微的,本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9执法规范化建设(二)对违法违规情节较严重或下达《整改通知书》后,7日内当事人逾期不改的,执法部门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告知。本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部门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本部门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第九条交付或送达。《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或送达当事人时,送达人与被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送达。第十条决定的执行。(一)当事人应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本局作出书面答复,提供有关见证资料;(二)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服从处罚的,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绥宁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起诉期间,不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不申请复议、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10执法规范化建设不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回避。本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与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该行为执法,应当回避。第十二条结案。凡经立案登记的案件,在处理结束时,安监部门应认真填写《结案审批表》,存档备案。11执法规范化建设案审委员会审理案件规则一、成立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由主管执法的副职担任案审委员会主任,局长、副局长、纪检监察、法制股室队负责人为成员。二、根据局长建议,审委会主任决定召开会议,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三、听取案情介绍、质询有关问题。对案件的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理:1、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是否清楚;2、证据是否充分、确凿;3、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合理;4、定性是否准确;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6、处罚程序和建议是否合法。7、行政案件中使用的文书是否正确。四、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确定应当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时,不得给予行政处罚;3、证据不足的,责令重新调查取证;4、违法行为已构成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12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五、保守案件机密和行政相对人正当的业务,技术秘密,对案审委员会成员的发言内容保密。13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单独或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五)精简、统一、效能、公开原则。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本文标题:执法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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