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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经济法主讲人:付五平2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目的及要求:1.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全面认识和理解经济法律关系3.了解经济法的基本特征3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概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以社会主义原则为指导,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的这类关系,是我国的经济法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本质区别。5(二)经济法调整的具体经济关系1.在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各类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以及相关的工商管理法等)。2.在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法、产品责任和消费者保护法、证券法、市场管理法等)。3.在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预算法、投资法、物价法,以及各种经济促进和经济合理化方面的法律)。6三、经济法的特征(一)我国经济法的本质我国的经济法是以社会主义原则为指导,对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发挥促进、限制或指导作用。它必须保障公有制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中的主导地位,必须保证按劳分配在社会分配和再分配中的主导地位等。7(二)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两重身份;3.经济法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4.经济法的形式具有多样性;5.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多样性;6.经济法的作用具有直接性。8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关系概述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9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其特征如下:(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2)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10(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根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的不同:1.国家经济管理机关(1)综合经济管理机关(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2)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如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3)职能经济管理机关(如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等)(4)经济监督机关(如国家审计署等)(5)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112.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1)法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2法人的成立条件:a.依法成立。(三种设立方式:根据法律、法令和行政命令设立;二是通过核准登记设立;三是按照标准条例、章程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3(2)公民(自然人)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并不是常见,只在个人所得税等少数经济法律关系中才成为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与公民(自然人)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个体工商户。2)农村承包经营户。3)个人合伙。4)个人独资企业。5)合伙企业。14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经济法上的权利1.经济法上的权利的概念经济法上的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实现其意志或者利益的可能性。152.经济法上的权利的种类(1)经济管理权(最重要的权利)(2)民事权利,通过经济法确认(人身权和财产权)(三)经济法上的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为实现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而进行相应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必要性。16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经济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7(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1.物2.货币与有价证券3.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4.行为18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分为两类:1.行为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是经济法中最重要的法律事实。192.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自然现象(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战争、内乱、国际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化)。(二)法律事实的后果1.发生经济法律关系即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02.变更经济法律关系发生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主体数目的增加或减少,主体一方的改变;客体的变更:客体种类的变更,客体范围或性质的变更;内容的变更:指权利、义务的增加或减少等。3.终止经济法律关系即特定主体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消灭。例如,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等。21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1.掌握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制度2.了解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事宜22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该投资者只能是自然人2.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3.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4.业主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无限性23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限制:(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国家公务员(3)党政机关有关领导干部(4)警官、法官、检察官(5)商业银行工作人员(6)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24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无法定的最低出资标准。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5(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设立登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法律性文件:⑴设立申请书⑵投资人的身份证明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6(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因各种原因使原登记的事项发生了变化。《独资企业法》第15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7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1.名称专用权;2.财产所有权;3.经营决策权;4.用工权;5.工资决定权;6.定价权;7.签约权;8.取得土地使用权;9.借款权;10.工业产权。11.拒绝摊派权;12.法定优惠享受权。28(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2.依法纳税的义务;3.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4.依法用工的义务;5.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6.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29四、个人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独资企业法》26条):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0(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投资人自行清算: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其财产的清偿顺序是:(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31案例分析何明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是何明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何明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32何明计划雇佣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何明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何明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何明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3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1.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基本特征、设立条件、设立程序2.理解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等法律规定;了解特殊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34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2条)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主要是由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合伙人组成的以提供专门服务为目的的有偿服务机构。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3536(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2.有一个以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各合伙人之间利害相关、休戚与共37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法定类型1.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一种法律主体;2.合伙企业是不是独立于合伙人之外而存在的一种法律主体。38(二)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我国的合伙企业有以下两种形式: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39三、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法》第14条)1.有2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40(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订立合伙协议2.依约定履行出资义务3.进行设立登记41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
本文标题:《实用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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