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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岑建概念教育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及依法授权的政府机关制定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法、法令、条例、规则等各种规范文件的总称。教育政策:国家为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由政府及其机构和官员制定并组织实施的,旨在调节教育领域及其与外部的公共利益和关系、解决教育事业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和矛盾的政策过程。教育法律救济: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适用: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对象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并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教育法律责任: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1.共性第一,共同的指导思想;第二,体现着党和人民的共同利益;第三,都是上层建筑。2.区别第一,主体不同;第二,制定的程序不同;第三,表现形式不同;第四,基本原则和实施方式不同;第五,稳定性和调整范围不同教育政策体系纲领性政策:指导整个教育事业、宏观调控整个教育事业及其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利益关系,是一个时期党和国家教育的总方针、总政策。《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基本政策:对教育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为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问题而制定的教育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体制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教师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具体政策:根据教育纲领系性政策和基本政策,对教育事业和教育活动中具体的利益关系和政策问题进行处理和安排的一系列教育政策文件、规定、条例等。如,《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规定》、《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小学财务制度》。教育基本法单行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教育法规体系(纵向)横向结构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师法成人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规的地位教育法规的地位主要是指教育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在我国,教育法规实际上形成了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教育政策类型鼓励性教育政策。如《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范性教育政策。如《小学管理规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图书馆规程》、《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限制性教育政策。如《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决定》教育政策结构党的政策文件全国人大制定和批准的教育政策性文件党的领导机关和国家政府机关联合发布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下发的教育政策小学教育的基本政策小学教育的质量政策。如,小学德育政策、小学课程政策、小学教学政策。小学教育体制政策。如,行政体制、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小学教育经费政策小学教师政策资料7、8、9教育政策的特征教育政策活动影响的广泛性教育政策活动对象的主体性(以人为主体)教育政策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教育法规特征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教育法规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国家意志性。教育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全社会性。教育政策的功能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教育法规的功能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保障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发展保证人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为教育改革提供实践保障规范组织和个体的教育行为政策制定流程图分析教育政策问题确定教育政策目标设计教育政策方案对教育政策方案进行科学性论证选择教育政策方案教育政策公布实施以差距形式表达问题:探求差距产生的原因;确定教育政策目标;确定目标应注意什么问题要注意方案的多用性;设计方案要有创造性思维;要准确估计方案的后果;要规定方案的实时细节政治可行性论证;经济可行性论证;技术可行性论证;社会心理可行性论证;教育政策试点;政策信息可靠性、足够性分析选择教育政策方案的两条标准:价值标准、满意标准;用以选择政策方案的方法原则政策公布前的协商;政策的合法化资料2、3教育政策实施的基本程序1.明确教育政策实施主体与对象2.教育政策的宣传与理解3.教育政策实施的组织与计划(5W)4.教育政策执行、督察与调整5.教育政策的总结、巩固与提高教育评价的类型预测性评价:对教育政策方案的目标、内容进行价值分析,并对政策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过程评价:对政策实施过程中政策目标的适应性、与政策方案的一致性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是检测和发现政策失真现象的有效途径。结果性评价:是教育政策评价的重点,也是预测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的着眼点和归宿,他是对教育政策实施的成果产出和实际影响、效果进行的一种价值评判。教育法规的制定程序准备阶段形成阶段:教育法规议案的提出、教育法规草案的审议、教育法规草案的通过、教育法规的公布。完备阶段:法的修改、废除,法的解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教育执法的原则教育司法的原则法制原则平等公正原则独立司法原则公开原则司法责任原则教育司法的主要形式1.教育行政诉讼(民告官)。2.教育民事诉讼(财产、人权、知识产权等)3.教育刑事诉讼狭义: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教育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广义: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教育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我国法律监督主要有:1.国家权力机关的教育法律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教育法制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教育法制监督4.社会监督教育法律监督法律责任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律责任的主要类型有: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和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执法国家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单位,以国家的名义对教育活动进行全面管理,通常带有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性。教育执法有合法、公正、公开、权责统一、不停止执行等五个原则。教育执法的形式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等。教育守法和违法教育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教育活动中依照教育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教育违法:指不依法办事,不正确行使权力,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规定的行为。教育法律救济特征和途径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损害为前提;(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1)诉讼救济;(2)行政救济。浙江《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小学教育部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5)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分期分批轮训教师;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地方可以征收教育费附加。《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1993.2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大城市市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中城市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广大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8.12到2000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5《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育部)》200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6《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1994.8《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1《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意见》200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宪法中有关教育的主要条款我国现行教育法律的名称、颁布时间与开始实行的时间学位条例1980.2.12公布,1981.1.1施行,2004年修正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1986.7.1生效;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1992.1.1生效;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施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1999.11.1施行)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施行)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施行)职业教育法(1996.5.15公布,1996.9.1施行)高等教育法(1998.8.29公布,1999.1.1施行)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9公布,2003.9.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通过,2007.6.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通过,1999.11.1施行义务教育制度、方针、领导与管理体制、实施主体与职责、学生、学校、教育教学、经费保障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及法律责任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制度、方针、领导与管理体制、实施主体与职责、学生、学校、教育教学、经费保障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及法律责任等规定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的获得条件和撤销、丧失法定情形有关内容和相关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禁止使用童工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小学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小学德育纲要》、《小学管理规程》、《中小学德育规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规定。案例:判别现实中的教育违法现象,分析教育违法问题依法治校运用法律或制度的方法管理学校,并在管理中最大程度上体现法制的精神。也就是要求学校管理者必须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合法程序做出合法行为,并且其行为后果具有明确的责任。依法执教的涵义、意义、和依法执教的标准(要求)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是成为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最基本的必要条件;教师是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从教资格,并符合特定的要求。教师是在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执教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加油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相连的少年宫以及地方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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