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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主讲人:零陵区徐家井小学罗湘君“开办一所学校,就等于关闭一所监狱。”――(英)教育家、原教育部长萨德勒语。这是一句具有时代气息的哲理名言。它揭示了办学校与办监狱的辩证关系,指出了现代教育与法制之间的必然联系,提出了依法办教育的重要课题。教育政策的基本知识教育政策的概念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的形式党的政策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党的领导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决议、决定、通知等教育政策的实施一定的教育政策只适用于一定的对象,一定的教育政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效。教育政策实施的基本步骤:政策下达——政策学习——试点——展开——总结教育政策实施的主要途径: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贯彻执行依靠国家机构贯彻执行依靠广大群众贯彻执行重要的教育政策《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教育政策十六大: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十七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5月27日)中的教育政策一、确立了发展教育事业的根本指导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二、提出了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三、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四、基础教育管理地方化五、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六、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七、增加教育投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13日)中的教育政策“两基”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办出各自的特色。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深化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校长负责制――就是校长受上级政府委托,对学校行政实行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制度。一是负全责;二是有全权;三是有相应的利;四是学校的代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中小学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要下决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大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努力使教师成为最受人尊重的职业。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中的教育政策教育市场教育市场就是以供求关系来决定教育活动的组织方式。强化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优化教育结构。义务教育主要由政府投资办学,同时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各种社会教育要更多地面向市场需求,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面向21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8年12月24日)中的教育政策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提高国民素质以“两基”目标为重点改革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改革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师德”“师学”“师训”“师聘”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三个面向、四个统一”“五大要义”全面发展要义全体发展要义全过程发展要义主动发展要义创新与实践要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6月13日)中的教育政策《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中的教育政策“十五”期间,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人口的覆盖范围,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0%以上,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60%左右,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的教育政策一、强调教育公平“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教育公平与公民的利益分配息息相关,利益分配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二、明确了教育的公益性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市教育与农村教育均衡发展区域之间教育均衡发展学校之间教育均衡发展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教育均衡发展四、实施素质教育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六、进一步搞好非义务教育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八、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A、相同(本质是一致的)①在内容上的一致性——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②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着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B、区别:①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②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现的,政策则是以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的。③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究;而政策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④发挥作用不同——法律具有规范性作用;政策则具有指导作用。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2.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①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②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致、甚至想抵触现象。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政策要求,对法律依照法律程序,适时进行“废”、“改”、“立”,使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③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优势。既要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我国现行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及内容(一)、宪法中的教育条款1、对教育性质的规定;2、对教育目的的规定;3、对教育任务的规定;4、对公民教育权力和义务的规定;5、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定。(二)、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称谓:教育根本法、教育总法、教育母法、教育宪法等)1、意义:可用16个字形容:“十年制定,百倍其功,千秋基业,万众受益”2、内容:《教育法》共十章84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即第一章,是本法的灵魂和最高准则,具有根本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分则即第二章至第九章,是《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是总则的具体体现;附则即第十章,是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3、实施《教育法》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三)、单项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教育条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单行(或单项)的教育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另一种是其它法律中的教育条款。《婚姻法》中的教育条款——第15条、17条、19条、29条、30条。《兵役法》中的教育条款——15条、30条、39条、45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是学校保护,第13条至19条。此外还有《残疾人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有一些教育条款。(四)、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法规的重要内容。(或: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发布);(2)《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6)《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4号发布);(7)《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8号发布);(8)《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10号发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第19号令发布);(10)《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11)《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1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13)《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14)《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15)《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等30多个教育行政法规。(五)、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市人大或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为了直接执行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或补充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而制定的。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为了履行宪法或教育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而制定的。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及特点①涵义: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②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a.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b.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d.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③教育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①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②范围: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③资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教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于依法成立或注册登记之日,终止于建制撤销,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受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教育法律关系客体:①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a.物: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场馆等);b.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c.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以及各种具有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5.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与义务①涵义:教育法律内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能——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作为的行为。权利主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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