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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长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谭镜明2012年12月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一部分1、警告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所应负责的一种处罚。警告一般适用于那些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较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一般可当场做出。《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一、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一部分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它是剥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一定财产权利的处罚,具有经济意义,属于财产罚的一种。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几乎对各类违法行为都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部分一、行政处罚的种类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的财物无偿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违禁品和其他财物无偿收缴的处罚形式,这种处罚形式也属于财产罚的一种。《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第一部分一、行政处罚的种类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限制和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能力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第一部分一、行政处罚的种类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指行政机关暂时扣押或者撤销违法行为人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证书的处罚形式。《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第一部分一、行政处罚的种类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人在短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又称治安拘留。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天。第一部分一、行政处罚的种类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上面所列六种处罚只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也是运用得最多的种类。为了防止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的遗漏和今后立法中可能出现了新的处罚措施而设定此规定。训诫、禁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36条);劳动教养、强制治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一部分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包括听证程序)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二部分1、简易程序1.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二部分1、简易程序1.2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二部分1、简易程序1.3简易程序的步骤(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二部分2、一般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就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二部分2、一般程序2.1适用范围:(1)严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上罚款,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上罚款的所有行政案件;(2)情节复杂的,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立案2.2步骤二、行政处罚的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2.3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①简易程序适用的是违法事实确凿的案件,一般不需要调查。②简易程序下,行政处罚决定是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只需向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而一般程序下,行政处罚决定是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后作出的;③在简易程序下,可以由1名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的程序事项;而在一般程序下,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二部分3、听证程序3.1听证程序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含2万元)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法》第42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63号)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7条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二部分3、听证程序3.2关于听证主持人的要求:①应由行政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人员主持;②如果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是本案的调查人员;③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二部分3、听证程序3.3听证程序的步骤:①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②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③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④主持人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⑤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调查人员辩论;⑥主持人按照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二部分3、听证程序3.4听证程序的文书要求:①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②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③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④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⑤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二部分宁乡县动物卫生案件听证会现场1、案件办理的期限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三、行政处罚的时效第三部分2、证据保存的期限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三、行政处罚的时效第三部分3、查封扣押的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三、行政处罚的时效第三部分4、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期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三、行政处罚的时效第三部分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三、行政处罚的时效第三部分5、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三、行政处罚的时效第三部分6、案卷装订归档的时限案卷材料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整理装订并予登记、归档。案卷归档之日未执行完毕的,应在案卷中预留执行情况登记。三、行政处罚的时效第三部分7、违法行为处罚时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三、行政处罚的时效第三部分8、行政复议的时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三、行政处罚的时效第三部分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兽药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时效第三部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时效第三部分9、行政诉讼的时限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三、行政处罚的时效第三部分10、缴款时限:当事人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三、行政处罚的时效第三部分11、有关立案的规定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的专业法律作出了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三、行政处罚的时效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控权法”,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念紧箍咒”的法律。四、行政强制第四部分1、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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