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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数字时代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比较研究姓名:黄鹏翔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单海玲20080505数字时代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比较研究作者:黄鹏翔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王迁.朱健技术措施的有效性标准——评芬兰DVD-CSS技术措施保护案-电子知识产权2007,(9)自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条约规定技术措施应当受到保护之后,世界各国、地区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根据相同的事实得出的结果却往往大相径庭.前不久芬兰一法院判决认为DVD中的CSS技术措施属于无效的技术措施,不受版权法保护.此案与两年前发生在美国的案例极其类似,但当时美国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的意见.芬兰法院的判决使法律界人士普遍感到惊讶.究竟怎样的技术措施才是有效的技术措施?这看似简单的问题却仍未得到解决.2.学位论文黄小勇网络版权的技术措施保护研究2006本文对网络版权的技术措施保护进行了研究。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为技术措施概述,介绍了技术措施的定义、分类、构成要件及有关的权利内容;第二章通过对国际条约、美国、欧盟等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比较,系统地回顾了保护技术措施立法在国际上的发展过程,详细地分析了这一过程中利益各方的立场和争议;第三章通过对我国关于技术措施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指出我国目前在面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时所处的困境: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权利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也不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第四章提出应在利益平衡机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标准,并对技术措施与个人隐私和表达自由加以分析,指出可以借鉴各国立法的成功利弊,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制定相应的限制与例外,完善我国技术措施立法,同时应该加强对技术措施的管理及对其保护期限制度的完善。3.期刊论文梁志文论技术措施版权保护的制度冲突-电子知识产权2002,(7)技术措施保护已纳入了我国著作权法,它旨在防止电子数据库和其他数字作品的侵权及其非法使用,以此来保护版权人的私有产权.但是,当版权被法律视同为商业和贸易时,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就出现了.[1]英国1662年特许出版法之前,版权法一直被视为一种获取特别权的审查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技术措施保护也是一样;就象17世纪英国的版权是一种公共审查的机制,技术措施保护是21世纪的私人审查机制.但是技术措施保护的私人审查机制可能涉及到财产权与政治性权利的冲突.政治权是所有政治实体成员的权利,在自由社会,政治权利之一便是表达自由.私人审查还可能给传统版权法的均衡体系带来冲突,例如合理使用制度.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技术措施保护中,合理使用无疑是绝对地被缩小了适用范围.[2]4.学位论文马强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版权保护问题研究2008技术措施作为版权保护的有效手段,越来越多的被计算机软件版权人所采用。但是技术措施对版权进行保护的同时,会不适当的强化版权人权利,而有可能损害使用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破坏三者利益的均衡,不利于社会的科技发展与进步。本文从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入手,通过对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经济学分析,推导出技术措施的法律属性;通过对国际社会和部分国家关于技术措施的版权立法和实践的比较分析,归纳出技术措施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通过分析我国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发展状况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具体的立法途径、基本原则和立法建议,以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版权法律制度。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保护的发展做了回顾,结合技术措施与计算机软件的各自定义,总结出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定义;然后从不同角度对当前使用的计算机技术措施进行分类介绍,为后续文章的讨论做好铺垫;最后阐述了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滥用带来的诸多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进行分析。通过引入著作权激励理论,利用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得出版权人对计算机软件采取技术措施的合理性;根据帕累托效率标准,利用帕累托改进方法,分析出对技术措施进行限制的必要,从而得出对版权人技术措施的限制性;通过引入新兴经济学中的传真机效应理论,分析了版权人为了追求保护版权权利与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在技术措施的运用与寻求技术措施法律保护上的多变性与灵活性。第三部分,介绍分析了WIPO两个公约以及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对技术措施立法和实践的情况。同时运用版权理论,对这些国际社会和国家关于技术措施法律制度的实体内容、程序规定、立法背景等进行了分析比较,并做出了客观评价。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旌版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技术措施的版权制度并未完全建立,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不强。为了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必须对技术措施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改进,建立完善的技术措施保护制度。基于此,提出了具体的立法途径、立法原则与立法建议,并对我国技术措施法律制度的确立充满期望与信心。5.学位论文吁爱平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2003作者通过对世界各国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突出中国的软件法律保护的差距和不足.因为法律保护中的利益不平衡最终会影响到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进程.作者建议对中国的软件立法作相应修改以维护中国软件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平衡.首先,应确定技术措施破解装置和破解服务的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切实保护软件权利人的版权利益.因为规制破解装置和破解服务对于有效地保护软件版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事实上,对技术措施最大的威胁不是来自破解技术措施的单个行为,而是来自大规模地制造和散布的用来破解技术措施的装置和提供破解服务的行为.破解装置是破解行为的源头.而且技术措施保护的可行性方面看,禁止破解装置的生产及流通要比抓单个的破解技术措施行为容易得多.其次,应对技术措施权进行必要的权利限制,以合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因为无限制的技术措施保护将使得现有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分配和权利安排失衡.技术措施提供的保护与版权保护是不同的.技术措施并不遵循版权保护的基本规则,技术措施保护的内容既可以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也可以是不受版权保护的内容;相反,技术措施也不遵循版权保护的限制与例外,原本属于版权保护制度中合理使用的行为也可以被控制起来.6.期刊论文窦玉前技术措施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协调-学术交流2007,(11)技术措施作为版权保护中的有效手段,受到来自规避措施的破解,使得版权保护又面临新的威胁,所以对技术措施进行保护是版权法的新课题.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标是推进技术进步和知识创新、传播,因而在对技术措施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时仍需要衡量各方利益,尤其是版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并不应削弱合理使用制度所具有的本来价值.针对网络的特征.版权法一方面应当通过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强化版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则应当对版权人的技术措施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既不能使受保护的技术措施范围过大,注意协调和平衡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要通过法律对策减弱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的妨碍,从而使原有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发挥其功能.7.学位论文王玲P2P技术引发的版权侵权问题的国际法研究2009网络的发展突破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凭借P2P技术提供的信息共享平台,人们可以轻而易举的获取各种信息资源,各种网络媒体凭借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已经被广大用户接受和广泛应用,并初具主流媒体的影响力。但是,P2P技术中共享的大量文件都是未经版权人授权的版权作品,这就触及了版权人和版权产业商的利益,导致了P2P技术和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版权法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面对P2P网络技术对版权的冲击,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都在积极修订法律,对网络环境下技术的发展给予合理的规范。《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WIPO版权条约》、《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以及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定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版权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保障。但是,从P2P技术发展的角度考虑,我们也不能对新技术一味采取扼杀的态度。在立法过程中应考虑在网络环境寻求新的版权保护模式,力争达到版权人、P2P技术和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护立法的宗旨。本文目的是研究P2P技术引发的版权侵权问题。文章采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等方法分析了P2P技术引发的版权侵权问题。文中首先阐述了P2P技术引发的版权侵权问题的表现形式和对版权保护的冲击,其次分析了P2P技术引发的版权侵权责任,并提出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追究的方式,最后阐述了我国P2P技术引发的版权侵权问题立法的现状及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经过近几年的发展,针对P2P技术引发的版权侵权问题的立法在不断完善,法律救济体系也在逐步形成,关于合理使用和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也在版权保护立法中不断充实,法律一方面成为版权人维护版权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公众的利益,体现出法律在网络空间维护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立法宗旨。此外,P2P技术运营商也在通过购买版权、加强监督等方式寻求合法的运营模式,以此来调节与版权人之间的矛盾。因此,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P2P技术服务模式的合法化,技术发展和版权人之间的矛盾也会得到缓和。8.期刊论文黄贤福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新疆社会科学2002,(4)20世纪70年代,计算机软件开发者为维护自己的专有权,开始采用一些加密手段防止他人复制自己的软件①,同时也出现了专门从事解密或对技术措施进行反向行为的个人或企业,但从当时法律中难以找到这种行为的依据.到网络时代,网上数字作品更易被复制、盗版,技术措施对于保护网络作品版权已不可或缺,技术措施的保护也成为版权保护的重要课题,技术措施保护权利也因此产生.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重要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简称WPPT)将保护技术措施纳入版权保护范围.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②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做了详尽的规定,是目前最为先进的有关技术措施保护的立法.美国将技术措施定义为任何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能有效保护版权人权利的措施.欧盟的定义是设计用于阻止侵犯版权以及与数据库存有关的特殊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③.9.学位论文黄有仕电子数据库保护模式探究2007在网络时代,电子数据库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库产业也因此得到极大发展,并逐渐占据信息产业领头羊的位置。我国关于电子数据库的规定散见于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以学界前辈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参考国外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电子数据库的保护提出一些浅薄意见。第一章为数据库保护模式综述及评论。首先提出了数据库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分类,接着对数据库的保护模式进行阐述。数据库保护模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型保护模式,一类是技术型保护模式。其中,法律型保护模式又可以分为四种:版权保护模式、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和合同保护模式。第二章为数据库保护模式的争论。《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等国外立法对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规定引起了全世界的普遍关注和争论。对于数据库的保护应当采取何种模式,世界各国立法及知识产权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论争者总体可分为两种立场:“特殊权利保护论”和“非特殊权利保护论”。前者认为,传统的几种保护模式都有其无法修补的缺陷,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保护数据库的最佳模式;后者基本上主张依靠现有的法律资源来保护数据库,即使现有法律资源对数据库保护不够,也应当在完善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对数据库提供保护,而不是另立新法。第三章对我国电子数据库保护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通过对各种数据库保护模式的分析和比较,提出我国电子数据库保护模式的构建应当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应当缓行,通过立法对技术措施保护进行
本文标题:数字时代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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