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仲裁法第一节仲裁法概述第二节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第三节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一、仲裁法的概念第一节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法的概念1、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仲裁法典,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指定的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广义——包括仲裁法典在内的所有有关仲裁的法律规范。第二节仲裁法的适用范围范围对人对事时间空间在中国仲裁的当事人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争议95年9月1日起生效中国领域内不能仲裁《仲裁法》第3条、第77条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性;2、仲裁事项具有可处分性;3、争议内容具有财产性。仲裁法仲裁的案件的特点第三节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重点)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三)独立仲裁原则。(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四)不公开仲裁原则。(一)自愿原则1、含义是指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达成仲裁调解或和解协议等都必须出自其真实意愿,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当事人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一)自愿原则2、表现A、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B、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C、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D、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E、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同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仲裁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表现:(1)仲裁组织在体制上独立于行政机关,不按照行政区划设置;(2)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之间相互独立,各司其职;(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任何理由干涉仲裁活动。(三)独立仲裁原则当事人申请仲裁起至仲裁庭对争议作出裁决止,一律不公开进行,对外保密。(四)不公开仲裁原则1、与本案无关的人员不能参加开庭审理或旁听;2、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对仲裁案件负有保密义务。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例外:表现:二、基本制度(一)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制度。A、仲裁协议是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程序得以开始和进行的基础B、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仲裁协议可以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二)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其含义表现为: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法》第9条第1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在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执行仲裁裁决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1)重新达成新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起诉。注意,不能再依原仲裁协议去申请仲裁本章思考题:1、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3、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有哪些?
本文标题:仲裁法培训资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8619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