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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加坡投资法律环境概述法律事务部二O一O年五月2目录一、基本情况二、法律环境三、风险分析3一、基本情况二、法律环境三、风险分析4一、基本情况(一)自然地理(二)人文历史(三)行政区划(四)政治体制(五)经济状况(六)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七)中新双边关系(八)石油石化行业状况(九)对外投资5一、基本情况(一)自然地理面积:位于马来半岛南端,扼守太平洋与印度洋之间的海上要道即马六甲海峡的出入口。北隔柔佛海峡与马来西亚相邻,南隔新加坡海峡与印度尼西亚相望。它由新加坡岛及附近63个小岛组成,面积699.4平方公里。地形:新加坡岛大部分由低地构成,这些低地现已开发成主要的都市和工业区。气候:属热带海洋性气候,常年高温、多雨、相对湿度大。由于四面环海,气候变化不大,年平均温度约27℃,年平均降雨量2415毫米。6一、基本情况(一)自然地理资源:新加坡为一面积狭小的岛国,自然资源匮乏。除花岗石外,迄今尚未发现其他矿藏。由于气候湿热,雨量充沛,植物种类较多达2000种以上。其中,橡胶、椰子、油棕经济价值较高,但种植面积很小。种植兰花近千种,出口美、欧、日、澳、香港等地。7一、基本情况(二)人文历史人口:约有400万人口。民族:全国共有20多个民族。其中,人数最多的是华人,占全国总人口的约76.8%;其余人数较多的民族还有马来族、印度人,其他种族加起来所占比例仅约1.4%。宗教:大乘佛教和道教信仰者约占10岁以上总人口的53.9%,其余宗教还有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等。(三)行政区划在地理上分为中央区、内市区、外市区、新镇、内郊区、外郊区共6个地区。8一、基本情况(四)政治体制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规定,新加坡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委任议会多数党领袖为总理。总统有权否决政府财政预算和公共部门职位任命;可审查政府行使内部安全法令和宗教和谐法令所赋予的权力以及调查贪污案件。总统顾问理事会受委向总统提供咨询与建议。总统在行使某些职权,如主要公务员任命时,必须先征求总统顾问理事会的意见。总统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称国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占国会议席多数的政党组建政府。新加坡是英联邦成员国,实行总理内阁制。9一、基本情况(五)经济状况自90年代起大力推行“区域化经济发展战略”,加速向海外投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后,新加坡经济所受冲击较小,并迅速回升,2000年经济增长率达9.9%。受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和国际电子产品周期性衰退等因素响,2001年新加坡经济陷入独立以来最严重衰退,全年负增长2%.为此,政府两次出台总值相当于GDP8.4%的配套计划刺激经济,同时开始酝酿调整经济发展战略,提出要攀登知识经济的新高峰,“打造新的新加坡”.2009年10月,世界经济论坛公布最新全球金融中心排名,新加坡由去年的第十名跃升至第四名,击败香港成为亚洲最佳金融中心。新加坡总理李显龙预计,新加坡经济2010年有望增长3%至5%。10一、基本情况(五)经济状况利率、汇率和外汇管制新加坡3个月拆息率已从今年初的1.0125%跌到12月最低的0.8083%,而3个月的新元存款利率更从2.3125%跌至0.6250%。汇率:1人民币元=0.2022新加坡元1新加坡元=4.9457人民币元外汇管制:1976年新加坡废除外汇管制,新加坡外汇交易的货币种类不受限制,任何一种货币都可以与美元自由兑换。外汇市场汇率用直接标价法标价。11一、基本情况(六)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立足东盟,将维护东盟团结与合作、推动东盟在地区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放在外交工作的重要地位;面向亚洲,注重发展与亚洲国家特别是中、日、韩、印度等国的合作关系;奉行“大国平衡”政策,积极开展经济外交。。12一、基本情况(七)中新双边关系外交:中新于1990年10月3日建交。建交后,两国关系发展顺利,双方在政治、经贸、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两国领导人互访频繁,双方绝大多数主要领导人均已实现互访。协定:1999年10月,中新签署了《关于经济合作和促进贸易与投资的谅解备忘录》、1985年签署了《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986年签署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协定》、2000年4月,新加坡总理吴作栋访华期间,两国政府在北京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13一、基本情况(七)中新双边关系经贸:近年来,中新经贸合作发展迅速。截至2001年底,新是中国第一大海外劳务市场和第二大工程承包市场,对华贸易和投资均占东盟国家首位。中国已成为新第四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2年中新贸易额140.20亿美元,增长28.4%,其中我出口69.7亿美元,进口70.5亿美元。中国为新第四大贸易伙伴,新为我第八大贸易伙伴。2003年1-5月,双边贸易额达69.57亿,同比增长41.3%。中新两国还签署了“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协定”、“海运协定”、“邮电和电信合作协议”等多项经济合作协议,为两国经济合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14一、基本情况(八)石油石化行业状况1、石油化学工业新加坡的石化工业是随着炼油业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第一个石化企业(即新加坡石油化学公司)于1997年在阿逸美岛建立。目前,石化企业已经发展到8家,基本上都是外国公司,其中以日本公司为主导。其石化材料和石化产品小部分供国内市场,大部分供出口。其中,衍生石化材料主要出口东亚和东南亚地区,而苯类等基础化学材料则出口到日本和美国。15一、基本情况(八)石油石化行业状况2、炼油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的炼油业在70年代期间得到快速发展。期间,英国、美国等国的多家跨国公司在新加坡建立炼油厂。至1979年,新加坡的炼油企业达到12个,总加工能力达到4600万吨/年,日炼油能力达到92.1万桶。新加坡成为仅此于休斯敦和鹿特丹的世界第三大炼油中心。新加坡的石油产品90%以上供出口,主要销往日本、香港、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泰国、美国、南非等地;原油一半以上来自沙特,其余来自伊朗、科威特、伊拉克、文莱、马来西亚印尼等国。16一、基本情况(九)对外投资进入90年以后,新加坡开始把“国际化”确定为经济发展的战略,强调“通过加强海外的经济活动,使国内经济得到发展,并克服城市岛国的弱点”。从1992年底起,新加坡领导人逐渐淡化了“国际化”的提法,改提“区域化”,旨在把国际化战略的重点放在亚洲地区。为鼓励国人到亚洲地区投资,新加坡领导人、政府机构、有关团体都积极行动起来,政府要员频繁出访周边国家,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政府还为到海外投资的企业提供各种贷款帮助。在政府的鼓励下,新加坡企业对外投资十分踊跃。统计资料显示,截止1998年底,新加坡在海外的投资累计已达到400亿新元。17一、基本情况二、法律环境三、风险分析18二、法律环境(一)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二)进出口管理法(三)海关法(四)劳动法律制度(五)税务(六)工程建设(七)争端解决19(一)公司法的基本制度新加坡于1819年就开始建立公司,在1966年,制定了《公司法》,自制定以来曾多次进行修改。这部法律是在1965年马来西亚公司法基础上制定的,而马来西亚公司法则是在澳大利亚公司法和1948年英国联合王国公司法基础上制定的。二、法律环境20(一)公司法的基本制度新加坡的公司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即每个股东对公司债务都承担个人责任,当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股东要以个人财产支付公司的债务。3.私人公司:也称为非公开招股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种公司限制股份的转让,股东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4.上市公司:是指公司的股票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公司法人,其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可以向公众公开二、法律环境21销售股票和筹集资金。5.控股公司:指如果A公司控制了B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控制了B公司一半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了B公司一半以上已发行股份资本(不计优先股)那么A公司就是B公司的控股公司。6.子公司:被控股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就是子公司即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7.外国公司:是指在新加坡以外依照他国的法律或法规成立的公司法人。8.本国公司:是指依照新加坡现行法律或以前相应的成文法在新加坡境内组成的、合并的或现存的公司法人。(一)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二、法律环境22(一)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公司的登记与成立: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记设立公司。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法第19(1)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要求。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根据公司法第22(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如果有的话),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也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有优先效力。二、法律环境23公司的登记与成立:公司章程一经登记,登记官便签发设立通知,宣布公司成立并在通知中载明成立的日期。该通知也会注明公司的类型,即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必要时还将表明成立的公司是私营公司[参见公司法第19(4)条]。(一)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二、法律环境24公司成立的效力:公司法第19(5)条规定了公司成立的一般效力,即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组织,拥有此类实体的全部权利能力。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且可以永久存续直至公司解散。公司还可以拥有土地,在公司解散时,其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拥有法律承认的独立身份,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了判例法的确认。也就是说,公司具有独立于其成员之外的地位和身份。(一)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二、法律环境25公司的组织章程:第35条(1)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应当与组织大纲、组织章程一起予以登记,公司组织大纲和组织章程应当根据公司组织大纲的规定由出资人签名。(2)组织章程应当遵守法定的要求。(3)对无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章程而言,如果公司拥有股份资本,组织章程中应当说明公司欲登记的股份资本总额和对股份固定金额的划分。(4)对无限责任公司或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章程而言,组织章程中应当说明公司欲登记的成员人数。(一)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二、法律环境26公司的组织章程:(5)适用第(4)款的公司,如果其成员人数改变导致与登记的人数不同,公司应当在这种改变发生后14天内,将这种改变的通知以法定的形式呈送给登记官。(6)不遵守第(5)款规定的公司和公司管理人员构成犯罪,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和不履行责任的处罚。(一)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二、法律环境27(一)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公司股份:股份是以一定数额金钱衡量的持股者对公司所享有的权益,但其首先体现的是责任,其次才是利益。根据公司法第39(1)条的规定,股份还代表着存在于所有持股人之间的一系列契约关系[参见Borland’sTrusteevSteelBrothers&CoLtd(1901)Ch279一案]。二、法律环境28公司股份:公司成员或股东的责任仅在于向公司履行与其所认购的股份相应的出资义务。这也是有限责任的含义所在。持股者可以根据公司宪章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组织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的规定参与公司事务的处理。股东的实际权利要视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的条款而定。一般来说,所有的股东都有权按持股比例领取公司分红。当公司解散时,在清偿了公司债务后,所有的股东也是按持股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股东还有权任命或罢免公司董事。(一)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二、法律环境29资本维持:•根据新加坡的法律,公司有维持资本的义务,即作为一般原则,公司不得向其成员退资。这一原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说,公司债权人之所以授信与公司,是因为他们相信公司的资本将仅用于经营目的。他们有权要求公
本文标题:新加坡投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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