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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规修改及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新修第76条解读一、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8/5/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二、新修内容解读修改前(2004年5月1日——2008年4月30日期间施行)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解读:1、76条的修改部分是第一款第二项。2、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无论76条在修改前还是修改后,基本上均涉及三方主体,即保险公司和发生碰撞事故的双方(加害方和受害方)。3、发生事故时,赔偿方式是二次划分,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能足额赔偿,当事人之间不发生赔偿问题,只有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不能足额赔偿损失,才能在事故当事人之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赔偿。4、在这三方主体之间,其归责原则采用了“混合式”的原则,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承担过错责任,而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和行人则承担近似无过错责任。例子分析:A车和行人B发生碰撞,造成行人B立即死亡,汽车没有损失。事故责任是,机动车负次要责任,行人负主要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需要赔偿行人B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0万元人民币,且机动车已参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问该案应如何赔付?1、按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应按如下方式赔偿:①由A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交强险2008版),因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②不足部分的9万元由机动车A承担,因为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2、按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应按如下方式赔偿:①由A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交强险2008版),因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②由于行人有过错,故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的9万元由机动车A通常承担40%,即9万×40%=3.6万元,而行人B自负60%,即9万×60%=5.4万元,机动车一方只赔偿行人B人民币3.6万元即可。PS:上述例子中,若机动车无责任,问该案应如何赔付?1、按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应按如下方式赔偿:①由A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⒈1万元(交强险2008版),因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②不足部分的⒙9万元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因为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2、按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应按如下方式赔偿:①由A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⒈1万元(交强险2008版),因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②不足部分的⒙9万元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即最多承担⒙9×10%=⒈89万元的赔偿责任。总结:1、比较修改前后的76条可以看出,适用修改后的76条,在例5中机动车A可以少付9万元-3.6=5.4万元,而在例6中,机动车A一方可以少付⒙9-⒈89=⒘01万元,这样的修改对机动一方无不感恩涕零地拥护。2、在造成损害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如果76条不修改,在机动车一方A负次要责任的例5中需赔偿9万元,机动车一方A没有责任的例6中需赔偿⒙9万元。可见,在不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情况下,没有责任的赔偿反而比有责任的赔偿要多,任何法律制度的设立,其方向必须是守法者受益、违法者受损,而绝对不能相反。补充:“交通事故猛于虎”一、2010年上半年全国交通事故状况统计1至6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5起,同比增加3起。二、事故案例展示案例1:新华网宜昌2月9日电:9日中午,湖北省宜昌枝江市境内的318国道发生3起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5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其中3人伤势较重,2人情况尚稳。9日12时许,一辆“蒙J25441”重型货车行至318国道1235km+2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一辆“鄂AZV610”富康小轿车因避让不及,与“蒙J25441”货车相撞,导致轿车上2名乘员当场死亡,驾驶员及车上其他2人受伤。随后,“鄂E53977”农用车行至事发地点时,又因避让不及与“蒙J25441”货车相撞,导致农用车2名乘员当场死亡,驾驶员及其妻子受伤。三次交通事故共导致5人死亡、5人受伤。案例二:东北网1月10日讯:10日10时20分许,哈尔滨市境内哈肇公路呼兰双井路段,发生2台轿车迎头相撞事故。截至记者发稿时,已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三、道路有风险,出行需谨慎安全出行小贴士:一、行走须知1、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路边行走;2、行人不准在车行道上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猛拐横穿;3、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不准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4、不准在公路上玩耍、嬉闹;5、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二、乘车须知1、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2、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3、乘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在车内吃东西;4、不强行上下车,做到先下后上,候车要排队,按秩序上车;下车后要等车辆开走后再行走,如要穿越马路,一定要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穿行;5、不乘坐超载车辆,不乘坐无载客许可证、运动证的车辆;
本文标题:新旧交通法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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