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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述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09年10月16日发布) 为鼓励天津市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2009年10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转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办法》确定了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各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首先,《办法》明确了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进行纳税,有效地避免了双重征税。《办法》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适用20%税率;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办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凡在天津市注册并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均可享受以下六项优惠政策:1、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2、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4、基金管理机构在天津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 新法规 要点简述 2009/11/26 编辑:汉坤研究室 2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5、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天津市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6、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天津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办法》所称财政部门指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的财政部门,并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最后,《办法》明确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大项目、好项目优先推荐给在天津市注册并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天津市企业优先列入天津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天津市有关优惠政策。如果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敬请不吝垂询,非常感谢! 3 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新法速递》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如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的下列人员联系:特别声明 联 络 我 们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255500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办公楼C1座9层903-908室邮编:100738金文玉律师:电话:+86-10-85255557Email:wenyu.jin@hankunlaw.com 曹银石律师:电话:+86-21-60800980Email:yinshi.cao@hankunlaw.com 王哲律师:电话:+86-755-26813854Email:jason.wang@hankunlaw.com 上海分所电话:+86-21-60800909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709室邮编:200040深圳分所 电话:+86-755-26813854地址:中国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大厦4715室邮编:518008Copyright @ 2004‐2009 Han Kun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
本文标题:新法规要点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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