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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新闻出版法律制度(图书)(于慈珂)
我国新闻出版法律制度概要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于慈珂讲课内容•一、新闻出版法律制度基本问题•二、新闻出版法规体系•三、出版法规的根本规定•四、关于公民出版自由制度•五、出版主体资格准入制度•六、出版物分类制度•七、出版物内容监管制度•八、印刷复制管理制度•九、出版物发行管理制度•十、其他重要新闻出版制度基本问题•我国新闻出版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新闻出版法律制度的基本模式主要内容•“法律制度”的简单概括•我国新闻出版法律制度的规范对象•我国新闻出版法律制度的大致分类•我国新闻出版法律制度的基本效能什么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人类用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主要方式;•法律制度是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并通过法律文件表现出来的强制性规范体系;•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其文化传统、统治模式、政治体制、意识形态紧密结合在一起。规范对象•一是主体:新闻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二是行为:新闻出版活动•三是物体:作为大众传播媒体的出版物大致分类•第一类属于贯穿整个新闻出版业的基本制度,包括主体资格准入制度、出版物内容监管制度等;•第二类属于涉及新闻出版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包括制作管理制度、出版管理制度、印刷复制管理制度和发行管理制度;•第三类是规定各类出版物的出版制度,包括图书出版制度、报纸出版制度、期刊出版制度、音像制品出版制度、电子出版物出版制度、网络出版制度等。基本效能•确认•规范•惩戒•保障•促进四方面体现•对新闻出版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强化监管和优化服务•对新闻出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新闻出版单位依法经营•对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预防制与追惩制•预防制是一种事先管理制度,主要是指不经过审查批准,不得从事新闻出版活动,不得出版报刊、图书等各种出版物,否则依法予以惩处。•追惩制是一种事后管理制度,主要是指无需审查批准,便可以从事新闻出版活动,出版报刊、图书等出版物,产生了违法行为,才依法予以惩处。预防制可分为两大类•针对设立新闻出版主体、许可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制度,也就是主体资格准入制度,主要是注册登记制、审查批准制、保证金制等;•针对报刊、图书等出版物的出版管理制度,主要是从内容控制出发而规定的各种检查、备案、批准制度。我国新闻出版法律制度的模式•我国新闻出版法律制度是一种以预防制为主、追惩制为辅的体制或者模式。•预防制方面,在进入新闻出版业的主体资格准入方面实行审查批准即审批制度,在内容管理方面实行重大选题备案等制度;•追惩制方面,实行出版物审读、年度核验制度、样本送交等制度。从规定内容分一、新闻出版专门法规,以规定新闻出版为主体内容,如《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新闻出版或者从事新闻出版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如《保密法》、《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从效力等级体系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三大条例•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制定的规章:有《图书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出版管理规定》等近三十个•省级和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出版管理条例》的地位•《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了出版活动和出版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新闻出版业目前最主要的行政法规,实际上起着出版活动和出版管理基本法律规范的作用。工作宗旨•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指导方针•“两个坚持”:“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基本任务•1、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2、弘扬民族优秀文化;•3、促进国际文化交流;•4、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效益原则•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我国宪法规定•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规定•现阶段公民出版自由的基本含义•公民出版自由的保障•公民出版自由的约束和限制•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实现途径出版自由的基本含义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两个层面•政治权利层面:公民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观点,来行使在社会主义国家当家作主的权利•人身权利层面:公民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发表从事科研、文艺等创作成果,来实现自己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并对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出版自由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保护合法出版物的社会义务•出版行政部门制止非法行为的职权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出版管理条例第5条1款)•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就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其法定权利,特别是包括出版自由在内的宪法权利。保护合法出版物的社会义务•“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2款)•合法出版物是公民行使出版自由的载体,保护了合法出版物实际上就保护了公民的出版自由,这表明全社会负有不侵犯出版自由的义务。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出版管理条例第53条)。约束和限制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一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二是尊重别人的自由权利出版自由的实现途径•一是设立出版单位,理论上称作创办权•二是在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上发表作品,理论上称作发表权•公民实现出版自由的权利,目前的直接途径或具体方式,是通过出版单位的各种出版物来实现出版主体资格准入制度•出版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从事出版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另一类是出版活动从业人员。•两类主体资格准入制度:一类是针对设立单位的资格准入制度,另一类是针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设立出版单位审批制度•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审批及登记程序•出版单位变更事项程序等。两个重要条件一、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二、审批设立出版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设立出版单位的批准权•设立出版单位的批准权在中央政府,地方任何机关无此权力•中央政府把设立出版单位的批准权赋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即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政府其他任何部门无此权力。登记事项变更程序•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包括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等,适用审批;•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这两类登记事项变更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适用备案。主要规章•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职业资格制度:职业准入•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资格,持相应的《出版专业资格证书》方可进入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岗位准入一、担任出版单位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或主编(副主编)职务的人员,除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资格。二、凡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资格,否则不能担任责任编辑。违法出版物一、非法出版物二、违禁出版物三、“盗版”出版物四、其他违法出版物非法出版物•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违禁出版物•是指刊载有法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黄色”出版物,实际上指淫秽、色情、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宣扬迷信的出版物•宣扬暴力的出版物•泄露国家秘密的出版物“盗版”出版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作品;•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基本性质和认定标准•非法出版物主要是从主体上规定的,即非合法主体擅自出版的出版物•违禁出版物是从含有禁载内容来认定•“盗版”出版物主要是从侵犯专有出版权来认定•其他违法出版物从违反的相关规定认定合法出版物1、出版主体: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2、内容合法:无禁载事项3、非(侵权)盗版4、不违反其他规定内容监管制度•出版物的内容决定了出版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也决定了出版物的政治、道德等方面的方向和导向。对出版物内容的管理便是出版管理的重点,就是新闻出版法规规范的重点。•新闻出版法规当中,对出版物内容规定了许多监管制度,主要有:出版物禁载制度、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出版物年度选题备案制度、编辑责任制度、出版物审读制度等。出版物禁载制度•出版物不得刊载禁止的内容•违反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版物禁载内容(一)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出版物禁载内容(二)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禁载内容(三)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重大选题•所谓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新闻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出版管理的规定》需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一)•1、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2、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3、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4、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的选题;•5、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6、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任务的选题;•7、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需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二)•8、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任务的选题;•9、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10、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实践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11、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1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13、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上的项目);•14、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15、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重大选题备
本文标题:新闻出版法律制度(图书)(于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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