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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日常生活点点滴滴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所具备的条件及所需证件介绍如下:一、婚姻管理机关:1、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2、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二、结婚当事人的法定年龄:女方满20周岁,男方满22周岁。三、结婚登记:(一)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四、离婚登记:(一)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离婚协议书;5、结婚证。(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1、一方要求离婚的;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五、复婚登记: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作者:PST-1107回复日期:2005-4-2923:33:51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商检、烟草专卖等)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消费者在找经营者协商之前,应咨询或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三包”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弄清经营者在哪些方面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是退货、换物还是修理,能得到多少赔偿等。然后带着法规和实物、发票去找商场负责人,陈述自己购物及发现质量问题经过,并依法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经过协商能得到满意解决最好。如协商不成,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如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以文字材料为准。要把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受损害事实,所购商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并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未经消协同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和实物,以防丢失。请注意,以下6种情况之一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如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受损害后,经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可选择向行政部门(一般是向工商所)申诉,直接向经营者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行政执法部门出示证据,陈述自己受害经过,提出赔偿要求,希望有关部门在调查了解弄清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赔偿等决定。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在四种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在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情况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消费者对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行政部门已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起诉;(3)经营者拒不执行已作出的调解和赔偿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解不成后,为保护消费者应有的权利,消协可支持受损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者:PST-1107回复日期:2005-4-2923:39:46税务问题一、税务登记类型(一)按纳税人经营阶段和经营情况的变化划分为: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4、停、复业登记(二)按税务登记所反映内容划分为1、税务登记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务登记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登记4、土地增值税税务登记5、委托代征登记(三)按税务登记证件种类划分为1、税务登记证2、注册税务登记证3、代扣代征证书4、委托代征证书5、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证(四)按管理形式划分为1、报验登记2、非正常户登记3、验证4、换证二、税务登记范围、程序(一)开业登记1、范围及种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1)对从事生产、经营(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并经工商户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包括市场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2)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核发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3)对仅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缴纳印花税、屠宰税等)暂不办理税务登记。(4)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扣缴税款证书。(5)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范围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等。种类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6)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纳税人,一律办理注册地方税务登记。2、申请凡属开业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所在地或经营地的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领取《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报告书》和《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应逐一如实填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报告书》、《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后,送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开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项目建议书副本;(3)银行帐号证明;(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5)企业、事业单位统一代码证书副本;(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3、受理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及提供证件、资料后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审核的内容主要是: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填写项目、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应对经营场所、住址等进行实地调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在《税务登记表》中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退纳税人一份。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后,应当确定其所应缴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等,并逐户建立档案,登记《税务登记底册》。4、发证经审核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填写《税务登记底册》。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注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还应当注明总机构的名称、地址及其统一代码。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税务登记业务由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集中办理,也可由其所在地或经营地的税务所(分局)受理并转报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办理。涉外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应经所在地县(市)和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由地、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二)变更登记1、申请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领取填报《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提供下列证件:(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工商登记的证明;(2)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3)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变更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和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有关变更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在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表)有关栏次内填写变更记录。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更换税务登记证件。对需要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在《纳税人变更登记申请表》上做换证记录,并在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有关栏次内注明变更原因。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变更内容,审核若涉及应缴税种增减变化的,应重新核定应缴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等,缴库方式等,并逐户建立档案,登记《税务登记底册》。(三)停业、复业登记1、申请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有效期间需要停业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领取填报《停业登记申请表》,说明停业的理由、停业的起止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审核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提出停业申请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派员实地审查,审核无误的,应当办理停业登记。经批准停业的纳税人,必须结清当期应纳税款和以前所欠税金、滞纳金、并缴销发票;发票不便缴销的,应当予以封存。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交主管税务机关保管。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申请,领取并填写《复业登记申请表》。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延长停业登记,停业期满既不提出延长停业申请又不恢复营业的,税务机关可以视为恢复营业,核定其应纳税额。停业期限未满恢复营业的,应当在恢复营业的次日,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登记,并按实际经营时间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按期恢复营业的纳税人,应当办理复业登记,发回证件,恢复供应或启封发票、纳税人恢复营业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涉及应缴税种变化的,应重新核定应缴税种等内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凡在当期报缴税款前十五日提出的,可以酌情调整当期应缴额,否则不予调整。(四)注销登记1、申请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营业登记前三十日内,持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清算组织负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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